再继续八财产分割,加拿大对婚内财产的定义是如果这样物品是作为家庭用途,那么就属于婚内财产,离婚的时候就要对半分。 打个比方说,你在婚前买了个车,婚后你老婆在里头坐了一下,不说多了,就一下下,这个车就属于作为家庭用途了,就光荣的成为婚内财产,你老婆就有了一半的所有权。" C/ ]% [2 |- t# [9 C9 C1 `8 J8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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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可用推广到家具,房子,游艇,飞机等等等等。你婚前全款买的没用,只要你老婆用了甚至只是摸了,你就可以幸福的跟一半的所有权说再见了。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用么?这也要看人了,大多数时候是然并卵的,但是如果你有大量的股票,投资,你的养老保险,这些是可以公证的,存款都没用,不包括在内。" u7 \% f. s: O' ~! M
j+ r- o6 g! b 那么不结婚不就没有这些个烦恼了?理论上是这样的,在魁北克省有将近百分之四十的男女只同居不结婚,这个比例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百分之十二。 不过这个风向看来很快也要变了,缘起于几年前一个著名的案件,如果大家有兴趣的话,我再来八这个Lola vs Eric 的案子。 ) U" w3 J/ g' ]7 @ u
据我所知,魁北克和其他省份在这类法律中有一个最大的差别就是:魁省不!承!认!事!实!婚!姻!在别的省份畅行无阻的Common Law也叫做Facto的事实婚姻条例,在这个唯一的法语省份行!不!通! / B2 p5 x a$ s% Z7 \# v% J-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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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当,科普时间到,如果觉得无聊的同学可以跳过。 Common law,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知的事实婚姻的定义是:双方在同一屋檐下生活超过两年。 跟有没有共同财产无关(当然了,如果两个有共享账户会在这个问题上很加分),跟有没有子女无关,跟性别更无关!说对了,其实在加拿大正式通过同性婚姻合法之前的很多年,在除了魁省之外的任何一个加拿大省份,同性婚姻其实早就已经在法律操作上完全通过了! 换句话说,只要两个人同居超过两年,在承认事实婚姻的省份里,你跟你男朋友分手就跟离婚没有任何区别,同样有财产分割,同样有配偶赡养费,如果双方有异见,同样要上法庭,请律师。 所以我亲眼见到过有人在同居一年零十个月的时候搬走……这个也太…… 9 V' x: W2 ?0 i*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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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插一句,如果想要通过结婚移民加拿大的同学,如果你跟你的配偶同居超过了两年,你的配偶有加拿大绿卡或者是加拿大国籍的话,他就可以担保你了,不需要有结婚证的哦!这一条款全国范围通行,连不承认事实婚姻的魁省也可以用。(魁省所谓的不承认事实婚姻主要是基于经济范围内的) 不过移民局在事实婚姻的审查上非常的严格,通常要呈交大量的文件(比如租房信息,比如银行账户,比如信件地址等等等等,有时还要要求人证物证)如果不想这么麻烦的同学那就还是老老实实领证吧。 所以说,为什么在魁北克省有百分之四十的人选择只同居不结婚,我觉得所谓的什么“法国人生性自由不爱被束缚”是扯谈,钱才是最重要的,在这个省份,两个同居几十年,有了几个甚至十几个孩子,只要没有那张结婚证,分手的时候财产就你是你我是我,不管对方有多有钱,你就是得!不!到! 最后再补充一句,魁北克在加拿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类似于自治省那么简单的一个地方了,简直就是一个国中国,表面上国法是凌驾于省法之上,单是在实际操作上,国法啥都不是,省法条例挑战宪法的例子比比皆是。但是我马上要八的这个罗拉案,恰恰反了过来,她要求的是宪法来挑战省法,这也是这个案例为什么如此出名的原因之一。 # @# q) w, Q, h/ P W v# i. H4 R: D$ R G
据法庭资料显示,罗拉在17岁的时候遇到了时年32岁的男方,(不要问我为什么男方没有因为和一个未成年少女有关系而被抓,这个我也不知道)。两个前后一起生活了七年,其间罗拉非常想要结婚,但是男方一直拒绝,用他的话来说:他并不相信婚姻。 汗,为毛所有不想要结婚的男的都是一个调调呢?9 {1 T# P3 g* H s( m"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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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拉女士,我建议你到书店去买一本“He's Just Not That Into You”的畅销书,打开来,大声朗读书中第一章节的大标题“He’s just not that into you if he doesn’t want to marry you”。看到了没,他不想要跟你结婚,是因为他其实根本就没!有!那!么!喜!欢!你! 6 l' |" `8 c; ?* p" h8 r9 `: W1 v7 O) D6 V( ? \, J. y
; T+ j0 g4 g; }0 j, j. ^还有一个更大的原因应该是,如果传言属实,男主真的就是Laliberté的话,他尽管没有像现在这么有钱,但是当时也绝对是富甲一方了。作为一个商人来说,尽可能的不做亏本生意是生活的第一原则。 罗拉跟男方一起生了三个孩子,跟男方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了五年,在这七年里,罗拉从来没有工作过,也从来没有对男方的生意进行过帮助,甚至在七年中,男方无数次的出国进行商务旅行,罗拉一次都没有随行过。然后遭遇了七年之痒,在2001年的时候两个人分手了。 分手以后,男方同意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直到成年(这个具体数目不详,但是应该很可观,女方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异议)但是他拒绝支付女方的配偶赡养费,也拒绝分割财产。 其实这个时候的罗拉女士也不过刚刚24岁而已,前男友已经决定抚养共同的孩子了,按常理说,她应该就此收手,趁着年轻赶紧重新开始。但素,我们的罗拉女士则没有这么想,她干了一个也许是绝大多数土生土长加拿大女孩都会干的事情:我要去告他!我要拿回属于我的东西!1 }' V6 X" p,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