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很多人都有类似疑问。比如你2008年买房自住(B),2010年转为出租,又买了一套房自住(A)。不管你是否卖掉,税务上认定你已在转租时把B卖掉了,所以你必须在2010报税时申报。转租时房子值多少钱,就认定是你的卖房价。所以如果可能,尽可能把转租时估价往高里算,但要有合理依据支持你的估价。因为你在转租之前一直自住,所以没有税。另处计算自住房是按年算,你可只指定B是你2008和2009的住所,因为税法上有加1规则,算下来把所有的增值部分全免税,2010可以留给下套自住房用。如果你2011卖B,你的房子成本价就是你2010年认定的卖房价,增值部分要交税。如果你卖A,因为一直自住,所以没有税,但要申报。如果不是一直自住,增值部分只有部分豁免。 2 ]3 a0 Z; T1 m* k0 g0 H% C o. i4 F0 C7 \" s6 W A
另一种情况是,你只有1套房,一倍分自住,一部分出租,只要你不减CCA,一般不影响自住房豁免,除非你出租占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