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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的规定
办理出生登记 1 {* p6 G6 e+ 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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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 z+ B8 N1 G: I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Y) a8 I1 O& c- U2 G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5 Y* g, m9 r2 l4 `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f. C6 `5 P) V; I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 F2 I& U* E: f& G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8 \6 B) o* K' u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0 {, d/ r! V. r& C& N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0 r7 T; e7 h$ Y: E _
1.入户申请;
5 }! X( G. I8 N8 w8 x' b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 O3 T9 l, W: a, l, C! W; T, h$ `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3 x; _( ]! t$ x! h! G* p1 y3 S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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