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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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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5 J: O) R) d/ @

8 W8 n: @4 z9 s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L) l  l  b$ \0 G; z
- ^  [& @; v5 [4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5 V8 e: _% t4 m% Q7 o, ~! D2 x

) w  y' ?- E# ]谢谢大家。
( m" X8 P4 q7 G' f
$ n6 W7 A  Z5 |! }( Z- v+ j8 q[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c  y2 \- r0 K+ g5 k8 s2 z9 W$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F8 u  y% a1 U# g) b. e( _0 O,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4 a" f) T* w3 L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6 w' a3 h  p, `2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2 Q; a3 _! k/ p, w: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0 Q7 P7 k6 D* D9 I- }, v同意小美猪的
1 P5 K* O) t1 y& I- }(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b8 D  \( r6 c9 Q2 H&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k" e5 u3 \0 e( _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s, Y% i& ~- C. j& K2 O  y
" q7 W9 [, `" U;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K! A, ?. S# M4 h5 k' M3 B+ L* {8 A1 S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l' M' e, I) a1 h2 ~! Y# d2 p9 S# ].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7 g: l5 m* o/ @4 H) d) |% v  `  }% w3 R8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8 v$ d  @; {; j* P& m# f

) F$ Q3 \3 V! a  L2 c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3 n( `$ `1 w/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3 {& z4 ^4 {; [% `9 z" A1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s& F2 z9 B7 a1 `0 a, U: t# B# l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U4 m& G6 x, }' E$ T6 G: S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A4 E) r. o4 E6 }3 B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 e5 y1 ?" A8 o: f9 C; y- E+ n8 B& s9 m" w#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s$ q- }3 L8 n1 `* \* g) ~

7 j( d' J. k0 V& w) h$ T" J" \9 P(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y) V) x5 I" d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k/ y. `4 Z  B$ {' X6 D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7 x; g) m1 k9 Q! x( `6 ^7 G/ h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1 {( {' @2 g  `8 ~8 j5 e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0 {* d1 M+ W/ c- U%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D. L2 @: f! v0 c& j0 Q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X/ ~3 K) r" j! P0 L( v+ u
( j( I- j  C0 |- w: {: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T( N8 ]8 E1 c) R, x
! }- L% [, G' o0 b" H( I+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A6 o; I" @' t, _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1 ]+ t* G; S5 d8 L
$ I% h' ~& ]8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a" ?* P) h! F5 X. f1 Z7 p  @: Z  h* Z$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s0 n2 l- b* ^, ]
...
, q/ Z( @* ]/ t0 V$ p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J! M3 n$ w0 g
! W7 X+ ^% g% ^8 R/ W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P) E& q9 R5 ]

! M) `$ \& _+ p$ h! V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2 B+ k+ l, I% Z  M
+ o, s8 @. a8 `2 {* v; Q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9 i' D. |( }: i7 H( d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n: v# P. e3 N; w( \3 E$ g% q" @( a8 Y  F! J  a& e2 z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T% i' {" M3 S( T. b5 V  F

9 b! Q) f/ y" ^3 E+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9 C" @( D! ?: B( X" Z' E*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V" O" Z( z4 P7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l. N! D; D- k' U- J3 P5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c5 f# c/ `- T" p6 X9 q' o& \5 R
: f' |; F0 P6 k/ }不 能 同 意
5 o1 Z5 h0 ~: q/ r. w; X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 K- `$ [) O% v( D5 u' J$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f( `! G1 u" t5 M6 e* _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C* Z3 x# l' l1 m0 [  Y)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a4 N. P. f9 ?% N) m/ w4 G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F5 i: t' w0 T& H; Q8 K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Q- _# j; I: c0 B
/ W9 I4 v! f4 h- Y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v& b% K5 D$ Q3 j- z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A5 v& h+ B& j" m8 C% q: [
7 u. [1 V6 l5 v# p" @  K" y.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X/ y+ q/ }1 N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P' l0 c' s5 l7 z/ t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r+ }8 C3 e! V希 望 别 介 意    g7 [0 h4 K* Z4 J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l$ x5 k+ [) T4 t
! `  S3 X( c3 x! _  _8 h% E  D0 q[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e% p; ~, L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d: g0 X1 e0 @/ i
. V! B5 ?6 a* u( P!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G$ N( ^( j$ c  o0 v. v; ?: ]- V: I7 X" i, J  G# [2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 L1 S' R/ u ...
% d! n7 @  R0 t. O

7 g0 S0 ~! M7 n* s
* l' v) l+ n0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1 u9 _6 t% i" T! Y1 N4 C5 \
$ j& {! v5 y* z* q0 c% p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K' U, B9 Q( c% ~7 |* j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3 P3 F; |% E' @5 O$ f5 ?; x' H- ]3 ]& j  S# a5 ~8 r6 Z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Y/ b& R, w3 @0 O1 c4 t# R

  `! W; v* f( L支 持 .
6 b8 Y0 C3 B- U7 B5 Y& k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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