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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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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g9 V9 {0 b' J# t" R3 N5 p
; [# k- ~7 f6 H" H2 e% W. A3 b: ?+ q  z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u6 F1 p- M  o" K6 A0 }
6 e8 G6 i( ^+ t$ c. M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u2 S2 z+ ~! d# s* u( {+ K3 s
# B3 V+ Y3 X1 ~- Q5 j. r! i0 y谢谢大家。, g) g6 g- U5 }' y. C9 _% c& D% m
0 [" M/ a+ s7 a3 _0 a#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V) t. ~1 g% Q5 X0 p3 x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v  I& x* X' \1 b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e/ e2 P$ i, }5 `" |3 {,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B1 g. ?* t2 o; I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i- E% t+ Y$ J+ `- y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 n, i' w$ a# v. X8 n同意小美猪的9 X  i) P/ j& };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K( N( D, K5 N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9 S5 g% O# ^* \/ _5 h# h;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 k+ }' N: E& i6 f" }$ C; X0 V
$ J% w# d" E' p  q$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C; z1 ?3 C8 Y1 f4 w!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W6 A2 S, i: x' g
( Z$ h, ], s# t/ ]5 e9 V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g2 y; F& x" g: S, E* M
! C1 C" K$ b% W+ K9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P% P$ c! V4 p( l: c
' d  k8 D" s. S4 b; q% E, Q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9 d& o- Z9 n. l: c'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u5 w$ u$ M. |' A. l, q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9 t4 B$ A. z; Y1 @( Q, `' n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2 R0 [. w0 A7 c& @6 E5 L/ J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8 W, I( b% {4 t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a# f3 o9 o! L5 ?2 v! A  i# h1 B$ T% i0 _/ u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 A6 o9 c; T2 ]

: U) o2 R0 [( X. G%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q9 ~. N+ P1 w) X8 j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Z. W' a6 ]; z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X- ?) V4 U5 c8 f& l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D, V. Y, L' p6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E/ v, k9 D/ t6 i( o: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c! v3 T8 {8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6 [: a" H, z) F) _6 I* j- l3 ^* p" M" k# e/ }2 u  \  e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q0 T$ `6 x# A5 ~/ B/ f; H' \) B
& Z% F! g8 S6 j( u$ ]- J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 _4 C. e, a  Z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 @8 H* n9 n2 h5 R# L! B& g7 O5 {

2 P6 j  X1 u2 L6 [/ \  e7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k% k# s: E) P* {, ~+ {

8 k0 H) f: h! b2 J/ @/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c% L9 O: c& k0 I! g ...

9 ^& `2 Y- ~4 i2 S1 Z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A2 V) D* }$ A/ q0 F
: I: e& s; {3 h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N8 ]: k- I0 z! T( G- ?) h9 T
$ L/ f" R4 C( b  T1 w! X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8 a1 f8 w1 m- [7 z( ?, A
, c4 ~3 `! F. E1 c6 ]6 ?3 v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a5 ]4 v* ~  G/ T/ r!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2 Y: u/ u4 t9 _6 _$ F- u2 L& q0 b# b* i" h6 l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h2 e! U4 ]' E% t" G- v; f, f1 t8 F0 V!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 ~% P2 {$ d) A  ?( E' _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 _4 N; h% {2 q7 G2 e-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9 J, L! q-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K- V1 r) K5 G9 v+ f2 |6 ?. X, Y! j! m! s0 K
不 能 同 意7 S( p1 I& f- h2 g. \3 `- Q' \&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2 h* S  C$ ]0 O6 n, ?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T$ R2 @# G-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Z& B$ l* O2 w" H- B" P, K. X  V, _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V6 G: D' D) N) ^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g  J: y, h% C+ \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9 q) w6 I! d- @+ u/ u5 K- I

# S9 P1 L* L, c' P! e) j8 W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1 X1 @/ k" n6 K# O4 |: p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W% H8 k( X% m- D, C6 l, ?# }: X" D4 E% f: b1 u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h  a3 @, ]& O/ ^* T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m& u: }: i, K1 e5 r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V; p, q  w2 S5 q. b. l# w; {' p
希 望 别 介 意  
: W& X4 G5 s, c3 v9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d) N1 C$ P0 H+ e) w

% l% A6 l" n#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2 R$ p2 c, n3 S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l; q; d6 r2 Y/ n9 L
3 v9 i# Z( j0 `3 `9 r, C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7 y' W# q; E) m- |+ n3 _
/ a, r; L+ G8 z. O8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 w! C  b7 I. ^; E3 x: C
...

$ U8 H* H8 q( L# D- @9 W) O0 N8 {( f) w2 h5 M
) t! [( E' k: e8 l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K% a, h) `3 k  y0 q7 U4 T# u( \& A  a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u' @! R8 R( W9 b4 W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 @2 W$ F+ j
1 ^) t1 y9 {9 b* X1 S, G% o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k) E! o" v. ^- Z; U' M7 n5 ]1 G5 i+ X6 z2 [! a$ ~
支 持 .
3 k4 P1 L0 f' _1 U, O3 h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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