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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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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0 ]  B) u0 \: P) c4 c/ D
( `9 d/ j5 k9 _9 J- E( A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z* Y6 X/ K, Z2 M' @
2 l9 b5 C6 e& u0 L7 y, b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7 o' ?: ^2 j3 M$ b4 U* J2 d( z
9 {" ^- L+ `" b6 m$ G( U
谢谢大家。3 L8 u# |; N; I& Q- H; i
" j/ A  J& T2 [6 s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N2 `$ @' r( r6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B. L1 B" I- j)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E# Y  B7 G9 g; f6 G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z' z! s! Y$ P* }6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h/ N( T8 H8 A4 p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l* ?7 b& I" _7 f8 H同意小美猪的
/ q* R5 g5 i* t' @/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8 X3 }/ x7 O4 Y0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J1 H" @% c/ p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 ~2 Z  E( E, e0 _& s& j6 l
: R! t5 N. \2 v" E; w7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 Q% ~0 u; k. f8 b* t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_7 N! J- A+ j3 o1 {; q; P

5 C% \+ u% o& `4 y1 A4 g7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Y$ Z& H/ x* g6 |+ Z( d- r

1 u$ N9 ^0 ]7 J7 Q# W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K5 h5 H: o  M8 r. x
2 Y- `; u& }/ H. w6 G. N& X' t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D! E, n9 w5 R6 s, D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9 @  ?2 ~( i,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1 H* O3 E7 ^4 J% F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F, c( O' d3 g/ R& d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3 Z6 F( v. E: _$ G/ r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1 t2 y8 Y0 v/ z( L* o$ _" y2 @, y4 x: [; Q8 g3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n! q% O" P' Z3 N- W- L8 P
* a6 s* O; s) G# d2 [4 W4 n! C4 c'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 ^* W: Q" B+ {' t) v. D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f8 p; G6 i- ?$ x$ h9 a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q) S7 M& {)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W/ I; ?0 S# |& D% Z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D- v$ g) ~1 T; z/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1 C  t. j/ B" X2 b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e% Z8 v1 {* |7 L2 C; u$ h3 ?8 O3 b* g5 ]  w2 d/ `0 M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4 }( R$ I: y# T% W
8 Y6 A" D, n3 i[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_7 ^$ [, s. d5 P' Z) @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R: j5 y5 E9 c: C9 [0 z* u

4 E6 \, v* O+ @% D3 x* @6 h*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 Y: H' V$ v9 O" `+ S4 N/ u1 b7 U7 Q
- J! P  e# T% g( ]" B) O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6 `( ^% V* N6 h ...
6 c8 ?! D% X6 F; n: O( q,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p8 r) a2 P) c- _: E5 m# t8 Z9 V8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 Y0 h4 t+ x5 B- x! N
0 J. n8 `  E# k6 C# t* t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2 w3 h- N9 a. P2 m3 h& B4 K
5 y' T2 a, f! e% ~; o$ T! K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_8 o( {6 c7 U; m$ i! ^9 @3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G" U  F- M( s& w9 A; |
! f+ A% H2 [4 y1 n0 ?+ u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V+ U& S- M. ?4 |) Y0 w; p! T' _. _* \( t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9 N, t% ^/ f, s# O+ S) B  X"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V# p# H0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R: C8 K$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O1 w9 I( r/ C) v; }0 h
  h3 r0 Q! i: k( v( t不 能 同 意1 A; g0 B# H6 N  Y$ Q2 Z( y/ v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 N- \% \6 U+ [& T. q" x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S* |4 c' s$ k+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u# s% k& C+ J6 ^/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n3 b5 P' c9 s0 {# W' r% T7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1 X1 w; O8 y, p* z# i  ?9 D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U: x8 ?/ P! \+ Y* P2 K
6 f% `: T1 n; @3 f' e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Q) B- q3 h+ j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W' s4 T- J6 u5 d- j  U9 D
, n1 O5 w! S* j' g/ v2 @6 J( |, o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A# {+ ^. m# E0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0 N# w$ V) d  }; K8 m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6 Y' J# e5 U- T) ?0 X" A
希 望 别 介 意  & A, o% m' R7 ^9 i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h! P+ V# t" F" L% W) X' W. d
: X. c5 J' f1 l4 O, ^) f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_) c( n$ [/ A)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M3 R; N2 E, f
! I& T2 s4 e2 j: O$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Q3 d4 V+ X( z0 B6 ]" c  V
& l: d3 b+ u/ O0 ]5 N"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4 P2 b9 ]) N% P
...
* V' W" l- B  _9 b8 \: v
$ g7 l0 a& H; e! S+ `

/ v/ o0 o$ E" R' Z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b* \& R4 |* b

  t5 L! p, R* h5 M* V) D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k# R" ]8 ?5 j: ?/ {) r% y+ G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2 `, S* M' k, `  n/ v. d  V' v" u6 L- V(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w# _; [. r7 W. r0 }; O

0 C* T9 S4 g5 T7 }" A6 i' u支 持 .
5 W* [9 ~& |' U; F2 b6 H9 `8 w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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