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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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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6 e- v" t& s
* m. l4 T# n$ A2 H6 J(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4 U8 S2 Z' {7 ~. h: |. [1 ?
0 K# ^$ ]2 h8 I2 _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8 n' n' Y" H2 V) s! [5 y5 @/ r- A- w, j+ d& S' m. ?
谢谢大家。. Z, N0 S+ z& j3 v! o

: k" K4 x8 F. O" ~%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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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J: z, ^3 d5 y9 W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w: M, ]! I* o+ M0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p7 c8 C/ h2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X& s: m$ t' y7 Y* V(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x5 M# b9 Q% Z: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A; z6 {( ]! z! G" h
同意小美猪的9 r% V. P$ E' D; L) P* k; s, B8 U4 E% B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0 f7 O* B1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 F* D# g- w7 b$ Q; p2 \) S* E* w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J( z( C) o2 M5 ~0 X9 e" @# a

7 \7 Q6 O- c9 T) P  c; v3 d,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E1 s( d/ ^8 c' U2 W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l7 _( C+ s+ @8 l! e4 E4 n; B# N% c4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k2 _2 l" M. r5 Y0 H8 I' R% R" }4 j0 s! y( v' x4 Y: u, u" }* V$ I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Q' b* R% D. S- Z; z' z

' w, R& w- @$ Z' y8 L6 E3 X$ R1 f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j0 T) D. ^0 \0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A; [9 }. A  q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I! i/ L# X3 Q0 I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f3 p# v( n9 D5 [' J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B" X" y3 N% ^. j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O1 n- q3 p% W3 [; Q$ M! d
8 }! v# s7 c5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6 ]1 ]" C3 y6 A8 `
& D3 `0 Z/ W-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E$ u- d. p, h0 @( e! o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4 g0 Z% a6 ~) Y& |7 w$ N5 K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V+ u' M7 Q* o0 K5 w: J/ X) k$ |: Z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Z) V& o6 e% |; c( D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9 Z/ T9 v6 H% K3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s# i. W! q7 j" a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E" e: F2 W( g, c

5 l+ U7 t" \4 }" g+ c8 t3 Y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I0 z; E' D/ k* }
& Y. N, n  @, t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1 A' s( S4 x( q2 B/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4 T1 |. w7 U7 ^
" `7 }5 w- c4 H* X5 K, |%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L; c9 y. {+ T1 H' E; @
1 ~2 Z# N/ A% z0 O2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e( w1 n- Z$ ?  z2 N
...

1 ~/ o5 H! t) P) s1 Y! M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W) u& A8 x8 Z1 |+ p1 [5 i9 B
6 ^3 W$ J+ H! {. C6 x4 T%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1 r& [) c" @1 |# Q- v6 w4 j

2 K( m2 w  _9 f6 u8 r0 H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y6 ^2 c1 p  h* T. ^0 {( g0 u" o9 t6 b3 y$ j0 H# J% p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M# c/ I3 W3 n, U- T. }& C  w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v+ ?+ _* C3 o4 t8 T$ w
( M& W7 y! Q" a2 i! I7 c6 S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9 F0 R# v( a5 m$ g

1 D; M% P: H7 {- v7 s* j9 A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H) t* F( [+ V6 Z6 })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w6 F! g9 \4 P! n9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 B" h' a6 G, E- B) z6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z% s& [, N7 |8 Q7 f3 [  f; z7 ]& I$ U- p+ [- {+ s- l
不 能 同 意
" ]: ~+ i5 }4 z, R" y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5 @: q) Y. S0 d: m"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Y" \& D  F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b) ~9 M1 Y3 M5 b: L- y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R) i  p2 I$ ?3 K3 J1 a8 Z% X2 s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A9 A! i. {$ R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y/ W6 g( U0 Z

4 T8 ?; {% G2 D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F, E$ R6 v2 x, S/ [* H+ T% H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0 b8 p3 W5 y) l$ }8 g/ f# b  w) _# {' A6 f) E  w% W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4 g3 F2 _4 P0 \9 [# l6 Z3 D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i! _+ x/ \8 P: K4 t8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9 {; a5 k+ `/ v4 x8 g1 N$ l* O
希 望 别 介 意  
) q' V4 O- _, e6 ^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S+ Y2 |4 s1 {/ B; p: A; K
+ T; U: ^0 s  a& J7 r! U% m6 q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2 S5 p* P/ f% B* X$ _#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X' q2 ], \4 d) o

. J# j: H&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3 r& ]: J& K; ^8 y; G5 Y7 V- W

+ B7 n" Y$ r: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Q( N$ T8 m. P4 c3 y9 [. w1 N& u ...

* W" E" E1 M; E. S# s
) z+ ~/ v$ x* w5 N- y- N) z! c5 B0 r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S# _7 n" `6 ]8 u( u8 G0 h' m* H  j9 l: S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5 O* K0 k+ D( v5 @.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0 K+ k6 M2 T1 C5 o
% j; [1 M7 F1 ^1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T" o/ D1 W, ~# ~6 N4 i8 ^( @
2 P$ [: R/ ^6 Z3 X! Q支 持 .
' r0 h  X& ~2 c" v0 ]8 U! X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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