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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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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c7 b: H* j3 q# l; K2 h$ J* H
* Q- B8 [+ J" F3 O6 _' w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p, O: I+ Y( o+ ^6 N" T
& T2 T; n; B0 `3 k* J# @  K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r5 w7 i1 L  t8 c) V. T5 c; M! C" f
/ `/ }8 m9 d5 b! i0 q: `谢谢大家。
6 d4 F' p: C1 n" ?" ^9 J7 k0 F+ \3 [( m- O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9 r( L2 r5 R* W+ [, ^5 f9 S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2 Q2 Y4 _) u9 }# w( g1 e$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A, n/ N1 I8 G/ E" O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0 W" v& e8 ?% |6 ^8 \/ l&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7 w  H5 Z1 A7 {$ Q7 U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S* X' e, k6 t6 n7 j
同意小美猪的/ U. F- W& N1 L,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o6 u& z' F+ Y* y- z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m" D, o/ R1 g6 u! X$ S4 H  _6 P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U. v5 J! v* h0 }' S$ C; H  v. l8 r5 P3 `!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h4 K: K1 a'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s" e( s% B2 O! ^# _3 _( _) }+ I6 a3 V4 i) t# C5 X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G! d( n/ D) h! F1 n* F

, N# ]- Z% T! c/ }) X" N, Y5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v! I+ H7 `$ G
! r6 B. z; S% T/ F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a) m8 N' c4 X, [! P" R  m; Y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o# T* X6 C7 Q. c/ o- b2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x0 k8 Y7 F) W& e: d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m( R1 s/ l$ ?( d; t: f/ S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 v* Y* r, n; |: A3 e( k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J! H" l+ z7 z$ k2 ?
6 F2 @, z% c, ^#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3 t& q  W: I3 {% n
( T. s6 T# \# m"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 J" K" c" E1 X: O" l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n* t  u5 S. U6 u0 B8 o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6 C7 P  S6 u! ~2 S+ ?0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9 q! {5 X5 I; [* Y+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w: A0 ]0 ?! `4 i# p5 a7 F6 l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0 K+ x) F' w2 e) O+ `% E* g" a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3 Z8 c6 H: b- G

7 v! s. t* f+ D- ~" W/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y. [: M$ K1 S  z

1 ]* a6 u4 V6 B  ~, ^) L( s[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b+ v. z% L4 U1 F5 J3 S# y;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t6 I4 @$ t& O5 |1 ^; s
6 D; g  ]7 v7 R9 U9 `; r4 _+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P' R$ d2 Z, {. o8 K( I

# ~8 r8 d7 w& g. t! D# p0 \"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b0 ]# c: [% L* b
...
7 I5 }) q+ ]+ I; b)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B! ~8 S- z$ @- \7 O5 g" k: ?7 S
+ x4 m) G+ _, F0 x- V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v( C+ l! W' ]- P
4 z& p9 L2 g# J0 z3 I" C4 v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H. |- i3 L2 C

8 W% ]2 v& n$ T8 d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7 s' H4 X. t! K) @7 k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V9 \, z1 I+ \5 J8 }& }/ B* p8 j, g6 `7 d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9 ~1 ^* C" F9 V  Y) d( {: e; d
. k" t% s& z; J/ B/ O$ ?) t0 X# d( y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_$ t& s- Y2 r6 u. i  [: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R2 M4 g0 y+ Q3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Z- h0 A5 c% A&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v0 [6 |0 ]! P7 M6 F8 Z7 L3 L
不 能 同 意
( K% D  c) q) v/ M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C! R7 \. f+ [! P: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V  B& S, `, q9 j8 ]2 Z9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c" L9 P' C8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7 l! k5 a0 L5 c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u  R, F1 ~,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n! ~+ m$ }, u: z' ]: o( i, S1 C; r5 B9 P$ G1 H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_/ q: R  m% |&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b( r9 P8 V7 \' i
$ k, U: ^5 r8 B; E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b1 j( ]$ e  D% P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2 k$ ]$ d/ _5 T1 h8 H, l  N7 R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 P) P- Z3 R# s/ K4 Y7 x' k希 望 别 介 意  
3 U2 B9 k. t6 I4 I  u1 M只 是 打 个 比 方
5 h- u/ N6 E9 _
& M  x. p7 A6 [6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T+ M' g7 ~9 |; b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7 X3 {+ E. D6 Q& Y3 _
/ w( y1 d' W( `6 [( y5 A8 s$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2 \/ Z' D7 e6 r( E1 o+ ]9 r+ Y3 l5 j

8 Z! d/ n; n' }7 e$ i! W$ f+ z*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 R1 c. M. e" R+ Y9 o9 \ ...
: }$ j% Y: q$ h* }" H# [
! p3 w6 T# }& }0 @  d
6 c2 s# i/ K' {7 f; `9 J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0 L- r+ W! n' w0 g+ ?  u1 O0 q8 z. B3 r+ Z3 P)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G, T& O6 y( w* u( {  |9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9 n" h4 z- K3 ^
% x% d9 b( {: h"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D# ?, \  f" l8 o% X7 s
0 R- s$ D% z1 p* e2 P& j
支 持 .! Y6 h2 j$ a'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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