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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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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A4 W, z, }! l2 {; x# C
! }" L7 @; l" c# g1 p9 L4 P4 A.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6 h, _. N' W% c( L1 A
: l1 d1 y* c$ U! o  S# I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9 |; Q" B" f( g- @: W
' C8 D. z3 a- P' }谢谢大家。
7 X; Q: Y6 ?" n; Q4 d4 \9 a$ ?8 E4 A* u4 V1 h' r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3 g/ \4 ~, N2 S" ~: G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h) Y  `: L- _' g* T. u, y9 p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V5 l9 s" q* ]%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8 C0 Z8 N3 t  u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Z: N2 e8 d( s; W3 L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M1 Q: T) I5 m+ e) m/ k. k* G同意小美猪的
( m& |( g9 l+ r* |)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8 N' J$ A# v. K;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8 I& i/ W! M7 q' X1 r9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A" z; L/ P+ U2 s
6 Y! X0 H0 ^  z9 f" K-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F3 u2 I( d- v8 r: \6 P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c+ _+ n$ p6 f$ K+ x& @: a7 P' T' `#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E/ n$ ~* k2 q& d
4 k( G0 x" ], I  V3 y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D/ f5 V' e/ Z( q6 Z

6 X; p% j& k0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T. J0 ~/ \& q+ u, i7 k& |! h; O*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N9 I8 Y  Z: v+ {3 @( h/ Q# W! u5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h, F% P2 s$ V7 T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s) m. G/ S. M0 l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z( J) ^6 c9 f  }% o' O% z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8 r8 o& }, a% E

( b: ]3 `# I* g/ K% m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Q: K* O6 Z  o5 _9 g
, ~( O6 j0 W& u% z& r$ O5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  o. f, o( \& V2 h. I8 A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3 U/ O+ y; ~9 X1 T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E- g9 w& e  W/ D: f, I, M5 K/ w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M. A$ \) m- k' R. F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x  d2 b$ f8 l5 y' q+ @8 h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6 T' z9 e6 ~7 T; D: g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k+ U; ?' K/ D7 ?$ A: ]1 g2 Y: U( |: P5 C( P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8 }- w3 O8 b# M) g/ T, s; y5 @( W% F; j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1 r. ^' o: Y,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E: M- ^, `+ L$ F+ \/ }
+ k8 i2 ^/ q* r4 }  q3 U: N8 s3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n( b5 K9 b& t0 Q
8 U3 p) w5 S2 S: K9 h9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c- C! s$ o5 b/ X5 ]
...
" L+ L: P5 _& j4 ]9 C. E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q, c, k' N" ^  v3 _

! W" r5 b1 `- d  v$ u4 s' H; h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V) t9 Z8 Z, f+ w

. A4 }- d+ s6 @9 d/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I2 S( A0 Z8 V5 `3 d9 l

) d" @- X) k2 s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v5 S/ }1 U3 C, y$ r* d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u& o" {$ Q6 M* {

& u. q: R" d/ t( w# A! S" h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7 M0 E7 [4 F+ ~9 b
0 J' q/ l# j; w# J0 p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 V# ]; N" J* D" I* `4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H. ?6 S# N% T7 r  T,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0 H/ Y( I% q& Y/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J' B( m+ t0 l" V7 Z' K0 I
1 f2 i# q* B: ^  M6 C  o2 Q不 能 同 意
7 {3 i9 t  N2 M/ b/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 _/ U. |* Y! j2 j! N: f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K% w' O! B6 H% E4 J7 d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 _2 j3 y- O7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5 X6 y. R% O5 a6 _' i5 n7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J" }9 G: `) Q5 e5 Z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m. q6 _/ V+ e) i# f9 v4 x  h
) C+ v+ }7 v* C0 ^+ p; t; y# |) f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 K, v' s& e) T3 I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Y; J# o, l( q+ U8 a

, X; ^. u2 N' S#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4 W' L' k. r/ e0 ~& k( E* P: q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f4 u- b1 Q: d" ~' |%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P/ r4 q6 z2 @4 {4 J希 望 别 介 意  6 U" a! }" |! ^5 g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4 r% Y; A" n. O* z& i0 _) p. A
0 Y7 F0 `4 M/ r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I# N/ h! d  g0 d* C3 R4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c6 x6 E! K* @) g  p( s5 g4 v- I$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n6 g' {, L7 e6 w! b2 D  S1 Z2 M' _. r! h9 X: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z: F, m0 E* M. t( I% S
...
4 b! M: f0 o8 v3 ~
& ^6 H! r' Q. ^3 C7 `" v: x9 |
' P: |6 @' {+ p& c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8 l2 W% c- a2 }) @8 ?/ g! e* V" j; N0 N6 f! t, [!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o2 _9 Y0 o7 ?" d8 o!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3 z' L0 W3 J8 F  Y. e5 O  Z$ l' i5 i! c( @' N- H, L#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i% W# o  w+ L3 ]/ M# b: |
4 Q6 A) h% M) e6 x( i
支 持 .
0 t) V0 q: I# I4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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