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380|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_: h5 b2 T1 Q  [! L* w
; f4 V( Z5 L2 `) g( g( i9 e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Z8 ~) Y: U& s( ~/ _: k
# [# M$ g+ Y! W: n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I( g: o: [7 N$ m* ]) M2 \7 Q
5 ^# C' O. J' v( q( ^( v. ~谢谢大家。
+ ~# a! f! ^0 @& d2 |1 N) Y  k6 Q, w  t& y$ F( Z( r4 {3 s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0 g/ D: Z8 s+ J: O+ _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 ?- }: [0 a* r# q$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i$ A/ i5 ?  X6 @1 n* W4 }: L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k/ C6 P, Q/ Q1 K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i" Y0 h7 B* W( a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U1 l" W6 ~) f同意小美猪的
3 A" Z# r. r8 B.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p, J' K! c/ m2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 O% h" d/ e) w# ^" H- x5 u3 k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X9 }- Q. D) u7 s
; D  ~* P* U# w  P" b!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1 e0 A$ J0 e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D2 ?, g" \( r# y( u# k4 j( @' i+ H/ A% z6 x" q( q/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B- t% c  p; S# q: X& K
6 x1 Q. |+ h- X-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p  @8 J7 O. f
/ B" {* i6 G/ G4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w* E$ B0 B! O' `1 f(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 Q/ k8 n. C! v* {5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6 K6 Q" T) c, G+ J: j  q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C+ _7 h7 {& f; c: n, T8 W! I8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1 w2 y3 W1 C$ \7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E8 M  @: V' i/ H/ D4 L0 i
6 w/ _' |( S  f  `8 v4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N4 q/ m8 i- U% u

# Z6 t# p' J4 |!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1 j  A1 E. ]# \8 B0 z0 S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5 s1 C# @( g( b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9 W* I6 |) D3 O. |( `4 G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Q( C# U) _% O% ~3 c+ a! N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2 h8 A1 h. E4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4 V* ~5 r9 e& `4 {9 t8 K- c1 b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7 H4 u  d3 C+ D

6 |: g8 {* M$ N& d( Z6 T0 q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N+ S4 A3 C! f! _! t# E4 ]* P6 A/ |9 x- }3 E/ z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R; D# i# a4 `- G; |' n& |9 [& ?9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d1 I( V& y4 M+ x
8 a9 u2 H/ J& X: @$ y; [7 f% c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x. \( g5 l/ ]
) |$ {+ r( @& H/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R5 F& J; X! d  D ...

; Z" R9 k9 G) H! Q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3 b3 ~' b9 q+ X  d( q6 R
6 W4 e% o; I/ G2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Q# Z% y4 H( h5 W  }/ ]

  m, |; b3 U$ ^1 \4 b  J) j6 W"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0 S7 P1 J  g6 r! G% ?' E* I& }2 }9 ]$ \+ F3 ?3 p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8 r+ p  G8 R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q$ G) x' A3 \9 @
  g5 ?. E" l6 O; E! c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1 c8 \% A; S' W3 a+ X( y

- }0 }, |$ F- w2 T* L$ U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K0 }, R7 I8 I/ q5 h+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q$ D% u9 `0 n7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0 H) T' o' m# v% d( y5 z( N4 @1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s" V) M  }' j& Z% j
' H' q1 a$ Q) i- t/ Q不 能 同 意
7 P8 m  H0 M/ t$ ?6 n: e/ n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4 \# Q. Z+ @" R' m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x- W/ {! h( y! P% x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T( V" E- `( V3 Q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y* X. }4 u7 O0 J6 W. r,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 d; }5 j" B& a5 A' Z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E+ r; b4 P+ l
5 ?& E) `* v"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Z" H$ F" C# M1 o& Y3 i, D5 C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t7 j1 K; u; I. [7 I' V8 w1 H
1 d# I7 @5 `) O( U  h) |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h; }# X5 t/ q0 |8 u% ^6 U9 y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E; x: `1 r1 c& R+ m+ e% |8 K, j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y4 x# V" X7 C! s& {
希 望 别 介 意  
, Z+ M* l* x%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7 q9 E7 V" @' Z7 G: O
( |$ }) w/ e& p# f[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H- d: a3 n3 L4 M$ Z0 C( @: O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Z5 u; d6 ^# f. @2 F8 X; W7 p& F. W

$ F6 H; T" _( ?(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k! J. O' D) ]7 @' A, H
0 a" Z# {* z6 F0 N! v$ {$ T6 b,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m; s7 [; F/ G1 w% S ...
6 s& o; L' ^3 z8 L& _9 S

7 b9 p# `2 r% N# y. ]" z- t+ h" f" r, K- ^) O9 p-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H4 Q+ ]) x% Z4 {& S9 {% N# Z$ V! e;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_3 d5 O) A, e, B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J. S2 ^3 ~9 j+ b- o# u, O2 o1 `6 h' V; y; e6 E& W9 A" ~#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 \& i! {5 M' e

* [3 @" }0 G- Y0 e! Y$ ~7 S/ o& j支 持 .% y: }6 ~- a# K0 w/ _8 [: a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8-13 23:03 , Processed in 0.166230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