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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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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a- ]2 b1 u! q1 t- c' f

9 Z) z0 X7 D6 \' v# t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X. L' g7 b5 e3 x. V+ U' E

& U: E% z( }3 P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3 c% R1 x, J3 J6 s& }, c

% _9 \! x7 I. Y- [谢谢大家。' ^& m7 M) _9 S! o9 D9 E
' \% z$ ]1 z' M3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r$ |  Q% c! L* _'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w8 [$ z' W4 p#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 _) ~& a4 z: H' R1 H5 K; {7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N3 G# I1 O: j0 U/ E5 R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_8 i9 x9 p8 i& O) t8 n* z2 P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 k: b/ K- b5 F
同意小美猪的' [/ f6 B+ Y# X&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 b. o# `9 A* }8 M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2 s- q/ ?+ ~- Q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5 y/ \7 l/ \( W: `% @( Z! p
$ q( ]( j9 D3 T! x$ f5 \4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c- r2 }* t$ ^- o1 {9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5 ]/ l" U& {0 O7 U* q) Q& N4 v7 j2 a2 y3 j- Z) m: n- t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u7 k( Q! z4 K8 i, Y

4 z( X& c: F# j8 F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6 C; d3 k& {- \# i5 I% L: U8 ?' j7 r
1 R. k; X" x; d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Z  u, F/ F  o  f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8 B" H. z) @$ k1 a: B8 Q5 f: C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F* W* z1 {. Q% X$ N8 ?5 h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5 S1 A9 @1 @4 l: x! G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7 j* x+ }/ c/ z+ @3 H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Q# e; G9 X. @6 V/ L. w0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y3 D! E9 t9 H( [0 e* r# g( r% i) P/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6 n. S, K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z2 X/ ?) }$ k9 d5 C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O1 }7 |5 V& n+ R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F" J4 e% H. u: Q2 }& g' c(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l# t) g) [/ B1 C! c" l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x# j8 l; B$ C& S$ x9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5 R( |& _$ o8 g3 J( G. p* n; s$ t: F4 B  Z: w' |* C( X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o- W" [8 p; b* `. m* \5 m8 [0 S5 ]- ^# O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K" [. G' @% w. Z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Y( D9 \8 |7 y8 h; V6 C  y2 _+ h( n. B( x+ \, F% A) ?" I" {" _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C6 v/ [0 F5 T7 D: @. C

$ m8 d8 @) O; @2 h0 G2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4 _0 a( O) E: Y7 O) V
...
4 _1 L: T, I$ A0 M6 y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1 i4 B. b9 s6 J

8 @! S' Y7 }, T& N3 _! b. K3 ~6 f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x( A. t, Y+ A1 I/ P5 s' ~0 o' k. d
+ R9 e) B5 F. [: z) ]/ i8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6 i# r) p6 Y- \  ^6 `+ x
* R4 H) E. L8 f/ j# l* H: a% D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8 ?0 R  O$ z7 \6 V/ `' Y  P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H0 B$ t+ a3 D! i" W  @" A* s$ R' Z; A& W$ R: r- ]6 T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q: d; E- Q! o+ Y/ V6 q7 Z7 ]$ o/ {6 }( t0 x-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M8 N* A4 \+ G) s4 D%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u: ]6 X1 o- D#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u* S+ q9 b"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j5 h6 u7 Q4 {% N& f  {
/ P6 V* J, D/ p. w7 F不 能 同 意
: [5 c9 T# p. |, ~- G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P( [, ~8 s5 z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1 K/ m5 D3 s3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0 @6 @3 {9 }+ p"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X+ l6 V6 u% O4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C. f4 T1 c/ r/ M9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R# |" o5 b( ?& D' T! \7 b' Y

6 A- A. K2 o/ e! m  o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r# Y/ f# d  [; [" M5 e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H' z5 F+ ^9 X9 D* s
4 g, N8 t' e0 R2 l' k1 F" b3 I8 g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r3 Z9 S0 d8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l# \' ~1 U! g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z. d  Y" ^: N7 l( m8 u! F
希 望 别 介 意  + ^( |; S4 S9 Y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8 o/ N/ Q* V6 V! U4 a- E; @% }
: M( ^8 f' o" i: B( Q3 f& Z[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0 C! Y3 v2 D; g8 F: W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V* t/ `7 M8 G# C5 c
9 e9 u/ e" c  R6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y( z! ~$ \2 @
9 x1 X/ H. R( b6 e1 j5 n+ O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v5 H' H- r% l3 t9 y8 {+ W
...
; ^  b& c6 S9 }: A$ ^1 J" X

% M" X1 u# X! l1 o* @& \; f; R8 \& s  N) Y5 q, u- n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 [  {5 I$ \- P$ n

7 Q  h$ w+ G1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l+ a6 F" G. b/ P6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 S1 A0 ]0 M

! D0 g1 v& X, U: c8 T%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d; ?3 }& j# _) X' ~
" Q7 W$ W+ c# L- D$ w0 w$ w支 持 .$ W4 r# O( ]  a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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