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43)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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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故我在觉的她非常了解法律,而且她说加拿大的法律是断裂的,矛盾的系统.' ?/ V' d, j( H
我这里问她一个问题:* I. E# x7 z) d q$ C! V
假设一个已婚男的,离开edmonton,去quebec工作. 他隐瞒妻子和另外一个小三好上了并住在一起达半年之旧. 后来他妻子知道了,起诉离婚.如果他确实和哪个小三发生关系的话,在法律裁决上他会处于不利地位(主要指财产分配),因此他说和哪个女的只是roommate关系.' h! w/ c% {) ?' u0 a# h3 A: I
0 s8 L5 m/ E" r3 k问:我思故我在0 h7 E! \1 m& q, d% f# I, }
1)法官如何区分roommate和同居的事实婚姻? roommate可以合租房子,至于性关系,无法证明有,也无法证明没有.因为那个小三什么信息都不提供,这个案子是那个妻子要求离婚,小三可以理都不理的走开,和她没有直接关系.& B) J L0 g7 y2 `1 B
2)这个例子中,法官能不能用common law这个词语形容男子和小三的关系?
( h+ F5 \' ^) Y3) 这个男子和他的元配目前关系是否seperated?' N8 L" u6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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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我思故我在在那里找到一些词语:common law, seperated...但是这些东西必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并加以分析,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3 \' e" b: W8 j
我个人武断的认为,我思故我在是一个连法律都看不懂,读不透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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