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發生了一件輕微的交通意外,無人傷亡,雙方的車也只是輕微損毀.我英語不好,所以雙方只是交換駕駛執照紀錄,和留下電話給對方,當時沒有找police和留下大家的保險資料. 6 Y, o. f; c; Z2 ^3 f3 N# a下午時卻收到police的電話通知,要我到任何一間police station講述事發經過- B) L8 T# g# B' w4 w1 s0 H
我該如何做才好呢?如果他覺得自己對,為什麼對方不當時立即找police?為什麼他不直接找我商討一下?對方沒有要求和解,他有什麼動機?
警察只负责记录双方对事故过程的描述,不负责判断责任,对方去报警只是因为对方认为损失可能超过2000,或者是例行手续,并不是对方对责任判定有任何倾向。责任的判定是保险公司或法官来做,但法规规定损失超过2000的必须到警局做笔录。 - t- u7 f' \7 T; ^% l4 u! I5 J" p$ D V/ o2 K3 U2 O
楼主没必要着急。
acording to the law, he doesn't have to talk to the orther part of the accident before he report to police.1 V% |1 B. _/ n! s8 Z. d# p/ a
scuba1995 发表于 2011-11-22 20:43
' q, C7 o, A |! l. ?1 [% O从法律上讲, 你可能是对的。但是,ta有没有想到过这样做的后果是不是会造成对方的保险上涨等?是不是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给对方更多选择处理方案的机会?也许我的要求高了,但是有些人是这样为对方着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