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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xian

投诉扁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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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2 01:31 编辑
8 P! v3 y8 }* G* I# Y
你不能确定,偶能确定!就在72小时内的,你修改偶的帖子,没有发短信通知偶!
6 X9 Z5 l' k1 ~  l/ S! _7 t6 b3 V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1:08
6 D/ x/ K: G3 Y, \! @; I
是否发短信,属于“版主职责 ”,是管理概念,而投诉针对的是“  当前正在运行的版规 ”,这才是“法律”概念。  Q# s/ @* Z% t, e" w  n6 \
比如:
/ x' A9 h) n3 D! h. F, _1 X1、版主必须认真负责,尽量保持充裕的上网时间,来维护所属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与热门话题的遴选、置顶、高亮,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 S5 y" u" `9 u# v% [) J; f0 L7 r" ~. ^4 c8 g5 Z4 J+ B( @9 x
你根据这条' c% d) u, g% o- t0 v4 w

2 E9 D- o6 J5 ^, z0 Z# q你明天“投诉”,说自己的帖子该置顶,版主没给你置顶,后天又“投诉”,说版主上网时间不够充裕,你让执法版主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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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請盡早作出裁判好讓本人提交管理员,先離開了,謝謝!謝謝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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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根据这条:
8 r& u9 }9 k8 W$ |" j! r
: H+ d% V' X$ a! f3、版主应发掘论坛文化,推荐、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管理团队,并根据社区要求调整论坛风格走向及讨论氛围。& ~5 x, C3 @: v. d. D

* R- j5 t- t( b7 D+ g, r& t再“投诉”版主没推荐选拔“高潮”这个“优秀人才”,执法版主怎么“认定事实”?找几个“证人”判断高潮是不是“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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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无论你发了多少短信,只要你少发了一个短信,你就是失职,明白了没有!更何况,你修改偶的帖子的,没有发过任何短信通知偶!  H# {/ h/ Y+ j+ T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0:35
, P+ _5 ~! v, ?" D; B" N; L; T
管理概念,是评价管理的总的水平,这和法律概念的“个案”不同,“少发一个短信”,说明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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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也不说了,大家到把搂主给那几个连接看看就都明白了。
3 a+ S7 g- T" Q相信大家会判明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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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管理概念,就要有一定灵活性。发短信通知,遇到恶意刷屏怎么办?一大堆广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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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56# zsm2002
5 P* g% _4 W. q! C( \1 S" O3 w, c) }7 |
不合理,既然37 樓 2 項是閣下職責的範疇,你職權是必需你作出決定的,即你的職權已相信你有這判斷能力,不能以此為由不裁判,是不合理的。
' I7 d: ^. s* x; j8 i* YXxian 发表于 2010-3-2 01:21

: a, G0 s5 W+ K/ {$ N你可能对版主职责有一些误解。版主职责中对版主的许多要求是一种希望,是不具有评判是否违规的客观标准的,对这些条款,执法版主没有权力发表裁判,只有管理员可以。比如你所说的这个条款,如果要执法版主介入,首先必须有一个具有评判科学性的权威人士给出意见,在此基础上,执法版主才能评判是否存在违规。而这么一个权威人士显然并没有规定出来,因此,执法版主要依据这条做裁决是不可能的。: {* S- i5 ~+ Z/ N
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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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删改、屏蔽帖子,是否属于该删之列,你的事实认定结果如何?, d. @' W; M0 e; ^' X: `6 @3 x5 C. f
扁舟 发表于 2010-3-2 01:23

. h7 F3 C2 a3 f# }! E7 F$ Y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屏蔽,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更不会对此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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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02:03 编辑
3 j  W: N* Z1 k; H! V. `% d, u* N* w2 v
裁决如下:. j. z1 K/ L2 w5 o6 o6 N
1、扁舟版主的屏蔽操作符合规则要求(屏蔽被视为删贴的替代操作);
2 ]& Y# {+ v9 I& ^# G2、修改操作没有短信通知不符合规则要求,但不是版主的责任,而是规则要求和管理选项不匹配所导致的后果。在管理选项缺失的情况下,规则应该提供一个标准操作流程以保证规则的要求被满足,遗憾的是在目前规则系统中这样一个流程并不存在。: n5 t( [) ]: k$ |4 h

* ?  A' f3 h& e* K0 a处理意见:
% V, P- Y9 }- R将把规则缺陷反馈给管理员。) R: a' X$ o% r, e) ~

6 G% \; M" o' J3 F% t. `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裁决有异议,请于24小时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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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偶对第2条有异议,版主职责并没有说一定要用管理选项里的短信功能,版主完全可以直接给任何人发短信,以此为籍口不发短信,理由不成立,是版主的失职行为!
( J  U3 W& S7 u( _1 n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1:36
: b6 h; I& b& R
人脑不是电脑,volunteer不是专职专业人员,要求版主自己形成一个与管理要求相匹配的操作流程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管理要求,规则应该提供完成此要求的配套选项或者给出一个SOP让版主follow。否则,可以说,版主出现失误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失误,归咎于版主是没有道理的。这和现实生活中操作人员需要有一个SOP来保证code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对裁决不服,请明确提出上诉(贴子中注明上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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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D  g: P# @  S2 d这个偶不明白,发短信会出现什么失误?他发错人了?
) c- T" c- h* L; @$ T$ o7 t你认为一个连短信都不会发的人,是否适合当版主?4 U7 `1 M3 t' l  G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2:22

( Z* V; Q6 \8 N1 U' X* @. K失误是指忘记发短信,和“会不会发”不相干。我会将你的上诉要求发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他们会进一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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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潮同学,很抱歉,你其实在这个帖子里是证人,而不是投诉人,不能提出有效上诉。同时,在我的裁决之后,你不能继续作为证人发言,因此你在此后的发言将被删除。是否上诉事宜,请你和投诉人联系,由投诉人自己或者指定代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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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69# zsm2002 0 `5 w( {1 b, w) j
這種說法有點叫人難以明白,即扁舟是違規失職了,但因為是"系统操作不方便"的緣故,他無責任補充這系统的不足而可任意删帖改帖而不需通知當事人?這不是"系统操作不方便"可以蓋過版主責任的,明白嗎?版主有責任,也必需補充系统的不足從而厘行版主的責任,這才是稱職的版主,不然任何的一個"系统操作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便可叫版主推諉責任,不盡責而仍可繼續做,甚至是濫權違規任意妄為而可不負責任了。) [" P7 [: ~8 V" Y# I7 I

$ K8 C7 f; J6 J# M) v9 ~7 u另外閣下不按 37 樓第 2 項作出裁決,就是說執法版主在判斷版主有否厘行責任時,"版主职责"內的十項全部不能根據而只能根據其中的 1 項(即第 8 項)?這是說其他 9 項是名存實亡的,執法版主一下是不能判斷,一下是無資格判斷。這樣請問執法版主是如何執法的?若十項中有 9 項是不能被判斷,請問執法版主如何執法?當閣下負起執法版主的職責時,其實即表示版務管理已相信閣下有按着這十項作出判斷的能力,閣下行不行使這賦予的權力是閣下的決定,但你職責是有權有資格為此作出判斷的,不是其中的 1 項,是全部十項。(見"版主职责",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p;page=1#pid189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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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16:05 编辑
9 `% \0 Q2 i8 {: S8 N+ _  U% X, i" N# l+ t. S0 l8 @% Z" u; b# \  r
73# Xxian
9 t4 F) g* N# E7 y( \9 `. f1、版主的错误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版主的疏忽造成的,另外一种是规则的缺陷。我认为如果存在规则的缺陷,那么因为和缺陷相关的错误来追究版主责任不合理。& e( L; H7 j7 {# A/ B1 M
2、在本投诉中,执法版主做出裁决的目的不是处罚(因为没有任何相应的处罚条款),而是对造成争议的核心问题给出判断,并将此判断反馈给管理员,以期在将来避免类似争议或者纠纷。& C' G0 V4 _$ {
3、版主职责是管理员和版主的约定,因此其中大部分规定只涉及到管理员和版主的关系。对于其中大部分规定来说,都是原则性的,模糊的,因此,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员和版主自己的判断是权威的,是否恰当在于管理员和版主自己心中的那杆秤,而不能由执法版主进行评判。- O% x- R5 E, k) H# Q6 L8 F  j' c
4、依据版主职责所进行的投诉,执法版主能够参与的空间是很有限的:其一,如果其中有侵犯执法版主权限(对ID的操作)的情况,执法版主可以运用权限予以纠正;其二,其中有非常简单客观且涉及一般网友的部分,执法版主可能可以依据目前规则进行裁判,这包括是否在执行版主职责的时候正确履行程序等等。6 H+ b4 Q5 n8 E' l, u& s% U, b1 Y
( ]5 b9 i0 M' L+ q1 ?
以上简单解释了一些。还是那句话,如果要反映版主失职的问题,请直接给管理员发意见、建议贴。如果对我前面裁决不服,请上诉(注意在文字前标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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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74# zsm2002 ; r" E, m' V# |9 D1 _4 ^; g7 ?3 f6 C7 }
還是有點難明白及信服,但本人說完以下的及問幾個問題後便會將決定轉達版務管理,不會再麻煩閣下。- q0 b, L4 K! d/ N+ h
; \& Y# P. {% w  Y! r; W: o# W
1. 閣下首先是將自己執法版主的職權局限於"版主职责"內的第 8 項,不單如此而且在判斷版主是否有違反第 8 項時,不會 consider 違反的理由而只是有/沒有違反而已(見閣下的12樓)。這不太合理但本人就按着這樣的說法引申下去,這樣閣下不能說扁舟的違規失職是"失误疏忽",因為這樣說的話便是 consider 了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了。同樣我不能要求你說這違規是"濫權失職",因為這同樣要求你consider 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即閣下拒絕 consider 在 9 樓五項中的餘下四項。因此執法版主只應裁決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在這以外的結論,根據執法版主的說法,都是題外話。所以現根據閣下所說的,對於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閣下的裁決是"是",對不對?若對的話本人便會將這裁決轉達版務管理。. S/ p; a4 U( O
2. 對於"系统操作不方便"本人有些話說。這裏說的"系统操作不方便"不是什麽複雜的操作而只是發短訊,任何版主都有能力補足這"系统操作不方便"而通知當事人,能夠做而不做可以說是失誤,但無論如何也是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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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P  u4 E# Y; i! U% K
zsm2002 請回覆,若沒有註明上诉的話現在註明了。請盡早回覆75楼好讓本人能提交管理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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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75# Xxian   I# Q4 r& ?- y1 A7 Z
1、裁决中明确说了:没有短信通知的改贴不符合版主职责要求。
0 B+ T# F  _  T9 I7 Z& s9 u
& e$ @7 o; j. O6 u2 }2、关于责任的问题也很明确:不是版主的责任,因为存在规则缺陷,并且这个规则缺陷和这个有问题的操作密切相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有了些解释,这里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以更清楚的表达我的意思:假如有两条规则,一条要求版主删贴应该给出详细理由,另一条要求版主删贴的时候不能激化矛盾。如果没有一定的流程,这两条规则就可能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冲突,即当版主要给出详细理由的时候,这个理由可能由于对发贴人的帖子的否定而激发矛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版主就必然会违反规则要求。这个极端例子说明,在讨论操作是否妥当之前,应该首先检讨是否在规则和系统设置上存在诱导版主犯错的地方。" ?8 h; y4 u$ D1 n: K* X# x

7 ~7 X; `2 V6 i! R1 r6 ~- _发一个短信很简单,但这种细节如果没有被包含在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中,作为volunteer的版主是很有可能遗忘它的,尤其当版主处在忙碌中的时候。据我的了解,版主修改帖子而不发短信通知的情况并不鲜见,就我自己设身处地的考虑,在没有相关操作流程,又没有系统提示的情况下,要想做到每一次操作都不遗漏任何细节,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规则或者系统本身,具有导致版主必然出错的地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讨论版主是否尽职不仅对版主不公平而且也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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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77# zsm2002
% w7 b/ E& _: K$ f0 v8 y: s/ T$ k/ Q6 A0 t$ D! V
Ok good, 謝謝!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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