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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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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2 09:37 编辑 0 }6 h' c6 v; t7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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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谈谈我的看法。/ D1 I% {2 S6 N/ ~2 C Z2 Y/ j
这个建议我觉得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解决了裁判同时担任运动员的尴尬。不过如果这个建议付诸实施,还是存在不少问题的,在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1 a" O5 ~; h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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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这个建议仅仅实现了表面的回避,并没有实现本质的回避,因为虽然表面上进行投诉的执法版主没有进行第一次裁决,但实际上该执法版主的看法对这类投诉是隐含有效的,即执法版主实际上仍然在以简单多数控制着裁决结果,并且提出投诉的执法版主仍然是这个简单多数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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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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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4 J6 T) n9 b, N8 P, E对这两个问题,我建议的解决方案是:当执法版主进行投诉的时候,不得作出裁决。裁决由第一位受理的执法版主一人做出,一旦作出即为终裁,不得变更。这样的好处是实现了彻底的回避,缺陷是失去了裁决的稳重性,最终结果由简单多数变成一人意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容易被执法版主的个人情感倾向所左右。* x! t, J w' I- C# c"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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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这项建议赋予了执法版主一个新的权利,即在没有裁决依据的情况下的临时执法权。这个权力是否妥当合理?会不会在实际操作中产生问题?会不会存在被滥用的可能?这项权利和执法版主在投诉的时候立即裁决并执行的情形相比,是否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我希望能在这里对此有一个透彻的讨论。在对一项新权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之前,我觉得还是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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