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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w8 y. J# \" G& z# s: c7 G9 Q' |) ]1 d& N+ C/ C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h- [0 k4 J: D* [" z  u. w4 a
* n2 ^/ U+ K- z2 T7 A) t0 x' o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1 N# C( {/ C+ a! x/ X* M$ z/ g1 o  z' M, ?) J4 R+ l1 }, D8 r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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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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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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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E% n3 B/ |* \' r/ w0 v/ O; @) N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3 \" ]  z6 r% ~3 X

" X+ m" ~& U- y/ F# G# L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4 ?; f- A4 D/ J; B' h0 L. _. G

  o  Z! V+ l! D: _  ?+ y- O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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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A2 L# ]6 g! i8 [+ n& B) o# U# J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7 z2 V1 X3 m- R2 |. t4 \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K' R! C) v+ _+ y7 S% m8 |! ?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Y  `2 o! D3 @# C: I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9 B0 r* s' I, W+ b1 j0 S, w1 J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8 ]' p- H, \9 o2 M8 D( q0 P# B: O9 M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q: v1 P; `3 j* C0 i# Q; b/ {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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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O, X1 K/ F, s0 W; n: \3 D
- T% x& L9 J+ `( w7 q" p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5 h! d$ Z6 w, g1 E6 ^; {; H
1 c% m2 H7 l4 d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f! q1 ]0 g2 r0 y& _8 ]
0 N2 ?7 @+ M- J9 G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f9 w& z7 M! N) ~. q0 [7 P

0 a2 b2 q; Q& f; F! r$ _( G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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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2 S- e+ `9 O  K6 U( O2 Q. D" |5 n2 i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7 R# I7 `' o2 m3 J% g) T- J7 t4 A
0 t% U5 J7 K9 j* V) M3 g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8 Y" L& k8 o3 s1 E1 A, F( y& W' A# n: l0 U5 W& M' W" i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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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R" `4 P& B/ L' Z
3 f  ^7 V6 J9 _+ Z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0 q, Q0 A7 Z- P# {! [: L5 u9 b" i. G$ ~; p# G3 o9 D8 p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q3 `5 B  b0 d' ?$ N"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k, ^. J; m( s% I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d. E/ n5 K% }4 X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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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8 ~; J# M% T( `" p% I6 f) o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3 K5 D  L+ K, U5 P" f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W, p; h; v7 Q  O6 [1 y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y5 ?. u. g1 z7 f+ C+ m1 \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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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4 k* l* ]4 Z% I4 \2 n* D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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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m0 _, e& j2 K! m( s% {+ c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Z3 ?: ^9 |1 G; h$ P0 X

/ i0 C/ t  w0 g) j# k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X: ?/ E- H2 X5 ^* c+ P3 b( a/ C- D$ `2 y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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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D9 @7 a# F# j# U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7 x; {. {0 a3 w: `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1 q$ {9 A( }4 c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R6 q) ^' U0 P( V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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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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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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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V. d/ B9 h5 O  |  z. t) O$ k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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