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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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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3 E5 s0 W1 }) p. ?: f0 d!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J  `8 S% H: C
' }* M' x& W8 w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1 d) P& Y$ g& k- U) ?4 I2 _
8 a1 ^8 x6 I: c" ]+ w; Y谢谢大家。
. s/ B: ]7 U+ q) O4 C0 |" o8 ?' }: i/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X4 q8 p2 h% \; d* h5 {+ x' v% G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w% F! X8 g3 p/ _% R  D/ m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b4 V! y$ X0 l: y2 ^9 u5 N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n1 R8 {. L+ F# s9 Q- _2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5 Z# j' s) ~$ W8 E4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a0 B! R5 r& U+ l  v同意小美猪的
/ c/ m: O) r8 P5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7 e& E4 ]+ @3 B: V5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o) M& [- h- v: d+ p2 p3 G0 |8 a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T6 z* w* v1 i3 q( K
/ g. p! i/ j- ?/ r4 }% s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y5 ]4 }3 Y9 V. ]7 m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v; Z' s1 C6 C( y+ [6 [0 e6 Y8 o& N3 V$ L4 F& ^! E5 E: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g, z5 W1 ?: v3 T6 ~$ R7 b

4 m. n& r  Z; i6 r6 s+ d% B" N"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J5 [2 y. @( @% t% N8 Z

) A9 ~. G* E: v2 a/ B6 {! s, e5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i- t* F3 \1 |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A  z( R7 _2 I' P4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Y- h- B$ a, _5 u, p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A0 ~* L! H2 N. X) f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 G8 D  k( A( Z/ d5 R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l3 S7 D; C( K) P- K/ C
3 p; f3 P7 l. v/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6 e% j* k/ L" u* G
  X: s. M* R4 n/ }1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_9 q: L6 {  g5 p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u' _* ?' {3 w+ ~3 L. B7 f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4 O) T- [# F5 K5 }9 A/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V! m; i9 ^9 J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6 {3 ?$ I8 w4 ^- H* s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F  q% O! ?4 f( K" Y0 ?6 x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f# A6 b  ^. F

4 ~9 @7 W: Y7 [5 W: C: C)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R9 F: F5 O% x% ^6 _! ^' O( O: t; e
. {1 A+ w3 \) S; v4 R' L* K[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h/ I; v3 E( ^8 w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1 ?. T& E  L" ?* U: W3 c" N$ G

( Z0 J8 b2 l$ s$ t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U" S7 T, `8 L" ^6 Y3 D
4 d: l+ R+ W9 o-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Z5 @' d% c* g& J0 S* j% P
...
+ Z" X2 u# z' |/ z# _5 z: t: y# |% Z/ t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9 l' N0 q6 C3 ]4 T
: B4 x1 T! i% Q+ v. b! f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z, l- X9 E4 q1 [2 o
4 _# N7 }; R9 K, P" o; @& c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m- y/ G- _- X, |  s7 W1 ~" z/ m, d4 O6 C1 U) U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8 S3 W0 O+ u* w, o- c7 L  U6 P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P4 @8 v* C! ~! g8 L! w1 N% p, ~/ W0 D/ P8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s4 n: c3 \' @- F
6 \; ?! R% T3 {2 G: s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k6 f- P: J& }) ]$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Q9 O/ I9 M2 H: e, i. U  w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3 T' h! G  ?; J& Q8 t!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9 ?5 F, _* V- d" w' j: K$ _& G1 v9 f
不 能 同 意; W: c1 Q9 M' _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k; `$ G, E2 j  D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 S3 U7 @8 @* u8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3 Q; q8 Z' \: C- U3 O: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O6 P  |" i)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y9 d) r/ B" g) ^9 n2 _& m+ P3 B6 k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z# b, c( I8 M8 s" w
" a' I1 g) ?8 R. O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e" E  z6 R7 I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h, C  G9 D6 n0 q1 L0 Y  q% b% O& ^5 U- h+ x, Y" D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u4 L$ z& O3 L# `/ _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V, c; ?6 H. |9 {" y  `( s) h-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i9 B, z9 _9 ~% p' x希 望 别 介 意  - C5 x0 y& c. M# s% {3 q6 W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y  x$ t3 j# r6 y  m4 C4 e+ v+ [! C1 N+ c9 k, i& s, q4 L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8 r# j5 h9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 Q6 f/ N/ n0 v" `) g$ w# |7 Z6 N* B. l, [*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l9 U8 W7 w0 N" G6 s% K. j
$ E/ D4 x$ N! |2 M& L9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d+ a/ R5 a3 ]" P! b8 W# q) w8 R8 e ...
, A) G, |+ A* K& v, l

7 t2 Z0 t3 T' n# x" K
* U  q. V3 O7 n8 q$ k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w* O: r( {* f) N% c7 R
3 ?- u$ a# U6 E  _& ~1 |! E2 a8 L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X' o- e* A2 {: f+ t9 ]! Z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y+ Z/ O. U; z' N4 v9 }6 g/ h* S3 R" a) h8 k1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g; t7 C4 a( M! Z* y& s* c  @) S
支 持 .
& s, u: Z3 K0 Z! E' e% }- m/ j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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