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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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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z& k$ A6 t: E* e8 [
5 D- M3 @5 v8 p1 _+ E. e-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H" x' a: B7 x1 t6 N& A

/ D3 N, c! T6 q5 b7 {; ?1 u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U3 r$ u$ _* C! _& b8 c3 _) B: M% L4 q2 d, y- c  S! R/ d
谢谢大家。
3 s  D' d5 ~3 k" v8 Y
) x$ w% d1 Z: v8 X- v# j[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S+ K2 o$ f! W% Y* \, y: j1 |& ]8 H" e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A( u. ?$ H0 O( B5 R#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7 |4 U+ G! P6 I, p" e* _( d+ g# S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E6 }1 d6 g5 T2 R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5 S8 T" X9 d' T8 l$ d& U* c+ F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H; ?1 t6 n+ y2 L2 G! G同意小美猪的
3 N. S. ?* U  f% ?  M$ k/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 m- }' i9 [+ F%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a7 i2 H% Z+ u1 s% M! \" x& m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T' u; V/ U: I5 E5 f
$ T0 ^! o; V) {  c3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C! D3 f, {& P/ V; o+ {( O7 F;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P% M. ?: X2 k1 l* W0 l, o( w  c6 u5 r8 X* W) W) a2 S# U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E( @" U2 T: m6 _" b6 Z- y
. D  o; C; X3 D$ ?( `8 }) Q8 \# K
截屏如何?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0 A6 l, N8 A$ q% f! d

4 g$ e  y& E% q/ q% B5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Q- I- r& D% r- S: b#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2 O, d- u3 `: k( f#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7 c9 K5 y) E" X' Y, r; c'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2 F: E* ]: p) p; t, B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N  \; i+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  {; F( K! [5 d$ d7 I' Y! h

4 Q- ?, H4 l/ X* z6 j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b- j( ]% d7 {1 j6 \
7 K& K  O; a) y* z' o, r  l4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X& m9 n" A9 L%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C. F/ U- f# W( k/ Z% o7 y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2 E( u: ^$ V+ o2 t" A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z9 Q. |/ h( M8 f*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R1 F' t. p% p7 ^/ b* t#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_, O# X, C! c- e# q/ f/ m1 j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C' b* x/ \! y; d' ^3 b% C

- b8 v" k, E6 @8 a$ E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0 B; R. O% v# W4 Z
3 a  Q, z1 _! G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 V- L! Z9 j3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N& [- Q1 j1 i* T- Y

& x+ H  c) w! a/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e+ D6 A7 v/ D

  l% @; P/ G8 z5 M& w" o(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 `( @; D! V3 K0 @0 d5 W ...

( }5 i3 W& J3 I; @4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H# `: C, M6 B( x
4 D2 G# e4 C! m. ?/ Q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P1 {/ B: G: Y
( K" g) N+ u" v2 e2 S1 W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0 [; v4 F8 ~& E8 W+ X4 A% s
% p% n* D' b  W- z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7 l* L0 X' i2 ^. F)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D: P5 U' z' q" p: }# z+ [; ^

" E  Q! b. O! v+ q' J$ |3 A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s. B4 H) W0 G4 t6 f

& i6 n5 u0 C6 X$ y" Z) O+ d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F" I9 L1 Z9 w* W6 m0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S+ b& g; f)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1 T5 a0 j+ w7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6 N( j$ E* Q2 K% c) W  q) u; a
不 能 同 意5 t  n: W0 C* j( x% q2 {: e0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q( T7 J1 x6 H5 L6 Y# o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q1 P  O/ w-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 P8 n3 a5 M1 `! I0 l!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6 Y# [& \: H/ O# _-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L; a7 J# P- p* h4 i4 ?  O# a( a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3 [4 I8 G7 B# g/ B. X1 l5 l2 Y
% p0 s  u) p1 A$ O' D- B. M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j# v; y# O# T) A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M0 S& e  U7 `/ d2 U% q/ i1 l/ x2 Y,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G5 j5 S' K) N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D+ {/ m4 {( w9 n8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J; p% J; e& `6 U4 N9 R) Y' o
希 望 别 介 意  
4 n5 t  d4 g0 K0 b: H3 n8 X; C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W2 m3 ]' v/ s( r
. Y$ j  D& d& i;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 y3 |7 D! ~/ G+ u1 T& D3 I, {4 z6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S% h2 M" |6 B9 T* T( @0 C
7 ]7 g* B; |# s# n2 [1 X' V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K) l0 ^/ P. _5 z- _, x, s# H
* l) Q6 H. |# D( f8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u2 }% @( S4 n1 n/ p& \0 O ...

- w$ P  e/ w6 l
0 R& ~8 N$ P0 \. E6 g* [1 u& J1 d+ Z# a) v% `2 v% a,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8 |7 J6 W! d2 M3 g3 g

5 o5 V" Q( \5 ~8 @4 h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6 P0 l+ P$ j9 R; l3 ]1 d$ T: p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o8 D$ ?, N6 Y% ~: ?+ x: z, J" d( s& S- o3 g7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4 j# z3 X5 s; i4 r6 ~

# _; a. l4 M: W& L6 n支 持 .
! {  s: [  m- J) D'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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