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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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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S: Y! i$ Y- {, U$ Q$ o) p8 y" J" k4 ^' U3 ?- H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G! M$ P3 M# B. \6 M9 j' n

4 L3 G7 x5 j/ b5 R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2 g, t+ L$ v! h/ J
2 z- ~; A4 K+ w3 ^! W7 v谢谢大家。
2 N5 f( O" X3 x8 c1 c
3 k- \$ ~( b  q$ r, v+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K4 ~6 m4 u6 p  ?9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x! s1 W; q3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8 u8 M* F. I. Q: ~$ r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z5 d- n# \  Q3 ~+ s+ X% D4 d&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x( x% r8 `1 L; h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G: i& _1 ?3 _同意小美猪的
( D; @1 Q8 {/ u7 t7 }4 _4 L9 y7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k3 x! R# p$ a4 V9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A" K" u6 z1 _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 d- S0 _* J5 ?% a

. a- t4 H7 y; k4 m& T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x: W$ [; x;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5 p7 v. z& `9 t  @& O3 d( o
; L$ [1 ?7 o' K3 ?- I3 k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z* R( D) f$ S7 l+ c: \$ R! ]7 a0 j8 \) H4 c5 `0 y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2 A5 y+ \8 Y/ N; W& @& F6 o1 |3 b$ c  U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3 J$ s$ G& u, r8 m,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U# L+ V( n# [+ P.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q4 k( @' Y; V  l; u- M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5 Q# k% o5 W+ }4 K8 q1 H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_6 ?+ A  {! P6 };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v; x' N9 J( s" w
% ~, t5 F- \,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y$ Z  X2 s5 V$ J- m8 g. i4 k

  `& s5 F% y( \* i* u* {%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K/ A, n; [5 x. E2 u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T3 @* _2 _; \3 i6 @0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3 s) S9 D( @- N$ V  A. R, H0 a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9 |: ^- i6 D. e: C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h) ]# a4 C5 w% l# g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 R1 ~, D# k9 v( P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7 S2 t/ J7 Z4 M+ ]
: z3 k- x( T/ l0 c# D8 Q- w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 @' W" u0 ]- G/ T$ A
3 I. |4 @1 G" _7 o[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f2 B; c# k7 \#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K' o* q. R- B. {8 n. ^% M

$ i8 F$ c) G' O1 O2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m& t* r% D3 ^/ [' h1 u

5 @6 z2 i, e- Z- @; q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0 W6 U; V- V7 |: u: M
...

+ E3 s/ O* n. b/ A" \0 z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k3 N* U: q( T0 Y
0 K1 j' m$ o' T4 h( q. u( Q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4 Z- ?7 D# T) O
. B9 c1 q% w4 S  E/ H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2 T4 o3 K% n3 R9 C4 c& z% u8 v7 K. C  i; w' {" O2 {6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0 G  Z# y! o0 i! q6 d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r( L. \) B9 |( n) S# Z! L/ {' W' s$ Y: b6 X( R3 L& h5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i8 G9 p( J5 d* L9 s
) ]- \* j1 {: ?; V2 k3 W! t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M: \# a/ Q) }-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a2 N# f( |!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7 _8 j( [2 v. _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 z# w! k5 v, V
" @) @* @8 R, V8 W! w不 能 同 意
  q- _* s4 L3 h# A2 {%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d* r* u4 a: ]& P% F/ Z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q# q3 E- b; }5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S% }+ _1 [$ D# b0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 m0 I+ b) V: l' T$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g$ u& l% S6 H' @" l  l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u& f* B4 o1 V; _
6 z5 d8 u6 E( a! z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I3 V- h0 n6 L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Z7 v- C# q# v# ~! V+ W
# J8 s4 h  o& E  \! c/ {* V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7 F; F+ A3 K8 d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q- Z6 y8 ?* y: e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3 @2 ^& Q  U' P: R( T& {- E希 望 别 介 意  * F& T$ C6 |2 c% s/ s! H.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b& L* {# E  D9 D+ |  m6 h

5 w* _' E1 W& m0 [/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b5 P' U4 M. V0 q1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 M7 B% e& Z; L
: H7 w" ~- _1 _/ E2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P. d# R# ?) d
5 M7 [' H/ u9 }/ w/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5 A1 |* G2 `& N: |
...

" |' I  j5 ~9 A# a7 y+ D7 N9 g/ c
0 K& I( k& P% E) w- k, ^
' D+ o" [1 S3 x& s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u2 y7 K; y+ k6 F0 q

5 U  g3 L4 b" `; I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2 y; ]; N( m'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E" I. m2 y* H, m+ V# _$ y; f; ^) u( d1 x- k  R% Q# G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u  H6 W6 x1 P  m

4 M4 k# J# v' P支 持 .) I( R# D- K+ j4 }* U( j# ?  F8 j1 Q8 h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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