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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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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3 \! z3 H  r& k' P8 m9 U
( ?* I) p( P9 S4 Z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L3 R5 A. v# x' h0 m, u

" W4 W8 k: ?/ o  u3 P6 B9 i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A6 ?0 G% O6 _1 X# O
0 x2 _/ A2 ]- U5 k% R4 K, w谢谢大家。
1 q( x# ~4 e1 M! [/ s0 Z* O) v8 Z% r$ k1 ~.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1 E' n6 V* J/ O* W#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w% k+ |+ x* k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t$ b- k, X8 `: H2 E( \! M; F+ R: i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U; N* X7 e. p0 ^$ {5 g' D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6 ^' S% Q5 o3 P) t- i' w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y1 T0 u9 y7 q0 g7 ^同意小美猪的
9 C; w0 [2 m3 v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w9 J7 p: s! P- v1 K3 \0 v7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y- A5 A! f7 X2 t(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E) @9 |/ G7 \

, @6 B6 _. F; g8 N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d) X$ [. c- d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S6 s! ^$ s; }  Q8 j" o
* q7 _* [$ }%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A, b% Q, L5 p9 x! P' K
3 S7 R  t# |- M9 U$ x; C* h) Z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4 m" K$ A0 l3 P0 z# b0 G# q

3 g* x; G- w8 i- D3 S4 E0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V# x  U9 B; p. k; A% K6 n% l3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6 e* K2 f' L& b- F. \+ s6 x  W2 v! X7 F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m5 d4 c5 C5 u* H5 i" _1 H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2 a$ n6 o7 m5 q: w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J' c, Y4 k1 |1 o/ @6 y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8 T( D  p: n/ e$ U* G. Y' {

7 x, U1 L) E/ \; G+ I! X8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A8 d; ?5 p2 T; L: e5 S0 ?" h1 u4 c% ~' _* F+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W" t6 ^$ H3 V$ z* Y4 N8 P2 w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7 [. m5 K: {. x# b  ^4 b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3 Z% y$ p# V2 C. H8 r. [: C0 G3 s& v/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u0 _1 E! d) W$ j7 U  Q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u. A" ]3 D4 d& D) V! U' \7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O+ o' i) T. j  j' P! t"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 I: u- ~2 Z4 h
1 f5 P. u+ u5 n4 n3 z  Z; K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5 {; P' o; {* `' U4 ]2 b  w" ~
2 D; l$ O9 ~6 X2 I- X5 W. a* F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D( G2 b, D1 k" u4 p6 M2 l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z8 ?; F; J! \& N9 h" o8 M

; _  b2 E: k4 ^/ W4 n5 o2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_" P: e4 D/ V+ x  V& G( R' ^* d  G: o1 F/ r- b*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3 f, z3 d7 @: Z* U
...
; r* a0 A1 L# H- y)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w; M8 n/ t6 L/ v( |

. g8 S+ u! `3 U.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7 w- M: d2 V7 L$ x4 A- h" N
$ Y' T- ], h'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g6 n7 J2 T6 S) @1 H7 x
( n+ x% s, f+ O: A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m+ L; X- d  ]% c: U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4 b7 f5 Y/ P! {2 |  a3 h+ I0 H0 h

3 t  U1 K% d6 Q) R) V* j6 ^* F7 j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l8 J, n- [) i

9 c0 F0 ^# A/ R* \: k2 {;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H5 `# [: X3 b5 A( o&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 t. b) \(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m& h$ w# ?) t* _& C: }' w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 a5 N) H( g9 L; W- y; p1 P! W  a! {# p' b; c% D
不 能 同 意* R! S  |6 H- {, d& F/ O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X/ ?2 L5 m! L) w) O7 v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H9 ?9 q2 K4 y1 L  Z5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O# I* V8 o" n9 x%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e: A: @0 m! L6 r  H5 Y) V8 S$ S)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9 w9 x2 P% P: I% v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8 K) d7 e# F- W" J/ N0 b: P$ l0 B
/ i+ l/ Z  Z+ ~4 o- W) z+ R( H+ I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f$ F/ e9 A) v( \& j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K8 g+ Z, G' B: \. K) |. x. f9 o, Y' I3 P* y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0 S5 @& q!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p/ I/ R- E! f$ p/ J) c/ y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L. Y" _5 u# h3 _/ Q
希 望 别 介 意  & q0 e: R- g# L+ N, t1 q, H2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S9 T0 w/ {$ y. G7 Q
/ {$ \" G, R* I/ l/ H! n( ^9 g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9 v7 Q: r. N&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s. ~2 _+ E* z( Q

# a5 Z7 Y2 `0 @! A* \: C;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v0 I' B/ _# Q3 w6 o$ e, c
1 @- y+ z8 U; L3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5 ~8 a& T) V7 i- z4 P7 D& V ...
3 O8 q8 W. @* i* Q+ E$ B
- f' U. j" N+ y7 y8 }
' l  g, l! g" b# V( o; n7 {$ _9 X2 t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 V* ?$ v% ~$ J; x9 a, s$ z9 L* M1 U# w% i" |0 o; f' n0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q* k# W7 q. ^, R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7 e2 u3 u9 K. [0 g( a$ c" }) w! C. [5 p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H2 a  `" [9 C; v. I1 Z* l, J7 G% ^0 b; i6 @, o0 W
支 持 ./ r3 ]1 s9 f1 F3 `/ j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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