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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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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5 \& _( E5 L" `3 f& N+ c! P% s; \; u5 _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B& y, k8 H' {& v( t! L' l; H' B

+ K$ ]+ w- e$ _: Q$ f" d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7 I# D; f1 a- j1 i5 S
- L& V! ~5 F: t8 c, K* f9 F$ D谢谢大家。/ \! B. k# `/ |3 [' {( U9 b4 K

/ _/ i" e8 Z9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o$ ?% U% L3 R& A0 U8 Q8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4 h( b7 C" }2 V) W" Q% v%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4 {: d" n* p' R4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Q; d  y4 z- x+ H0 L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j% t) R: b4 d7 D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K. M& z3 a5 B+ e同意小美猪的
) l$ ~4 {' x: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l( R: r( A% x. i(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9 T: b6 `- |( Q* U- m: u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I. y* j% S- V2 }/ z  k7 N8 I$ f6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o% O7 H' W1 {/ f0 {% d6 M7 u( W)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p, D0 D! h& ^8 C" m3 ]& Y4 R- S5 w8 ^5 F6 `2 ?6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U$ h# k: }' U% O8 J& T$ |0 ~4 x/ z. F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0 s, `) h3 r2 [1 M  P
" j: ~. ?$ G1 \, R- J0 j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c, u  l$ T# O( c%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8 V4 a1 _' k#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c4 h$ X' [" `0 T, C+ g1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E7 o/ n1 N1 x* B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8 M0 |8 M4 Y% V8 P8 ^3 C1 S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T' p/ y- e+ J' x, e( u1 Q+ ]1 S. L7 j# z8 r% H( P  O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R; s& `* a" E
0 X: A% P0 \& d6 \0 e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S1 c6 K: }% Z, Z9 P' ]. r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X% t+ }6 i2 N+ b.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3 `  l: N  E4 X/ `& o; a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V" F0 E' D; q; P,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Q  `8 G1 j) q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2 r/ W5 N& Y- N3 N! x/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m+ a; R6 b; p! r. [
- W: {1 K$ K/ d' D,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0 p, A" T1 o, P. P9 @5 o8 d
% a/ {+ Q, p4 o: g5 A* b' h[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 F% }! M/ Q'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 |+ s0 t; }% Z* Z: Z
- H2 B( M- @6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S  @: v3 B0 p' h. X  k  E+ k

7 j4 s: u5 B0 d8 n# G- h7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z( r+ D7 [# h ...
. |% Y9 @) G- e9 G4 k; U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1 \0 {; w0 y6 I  R: ^
/ p% a& H; U: Q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7 J/ }: v2 h2 O/ ?

4 m8 B2 J' F# \7 l$ I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o( `# o0 m8 Z( F, H
# V! y) J, J2 v" @7 w* F6 u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C' D1 `3 a! ?3 A6 F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q/ U9 f- j( D3 r' U, J, b% h- o- H& I1 B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M* k+ h* {* H# W9 g) M- X! F- V5 R) t" P* o'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x! ^2 V$ K5 q  U,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Z9 A+ y8 }1 ]7 a" v" E)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Q& h( I: E% l$ C: K1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l: A  [8 t1 p7 D) i1 v$ i5 j' C0 H, m# [" j* s. h+ F- g
不 能 同 意
) S6 H  ?' l  t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5 y; \7 n, Q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 T% X, }9 c1 e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7 \5 ^; T! I# w2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2 m3 Y" S! E% V/ r* T'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e& k! d, M& G/ H4 N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c" b2 x# ]# g# F
. `. U7 {6 {4 u+ L( ~  }; `"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n/ [" }; i4 E3 z$ G; B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y4 ^3 F3 e2 O" X& l

; L" d1 h2 A6 w.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 K4 @8 z4 z6 z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 _( T% ]& X) q" P, O; q1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T9 u& O  O3 ~- R8 h6 g
希 望 别 介 意  
9 Q' o! g. Q, c, q只 是 打 个 比 方4 v6 V8 H: ^: k: w$ }* `
7 I& l( a9 p+ _+ X, A, N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O& j$ t8 S- m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t0 h8 e& F8 d5 q1 N( ~7 n0 x. w9 r/ C4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I  C, R+ p" A) Z2 }0 J

  c  d- M3 ]" N' E6 B&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 `! J0 n4 x+ g$ U
...

) J, r5 g3 E8 H' ?  j) ~9 N: B; H

$ T+ A6 h2 \. z  T3 G同 意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O8 g3 d( Z0 F( c; u! F/ P, M3 ^4 |: x, F8 S# h;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D4 z1 u! M6 a" \0 d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 I* R. S, D2 }0 m3 ?# Q
* \1 }0 y0 R. g5 L' {4 |5 Q. `4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 S! a& Q- I1 ]3 z; _0 n. F% C+ y3 V2 }" c" P
支 持 .8 Q0 M! u9 |0 }! W* J. x; O& K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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