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215|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e# {0 b- Q% j8 |
" |; Z- ~/ `) W( R$ s$ }  W+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e/ U% c, G6 C/ f3 Q
; a6 c4 K5 D  ]3 V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z; p. A, P. x4 T1 y5 h+ ?2 |' W. F% F( f3 o$ l9 u7 w6 q
谢谢大家。6 k2 b; x4 i) \$ w) {9 J

3 v8 ~2 \, {- C[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z+ g% u% `8 O- k4 q0 M5 a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7 ]# [8 p- P! T- d: L$ h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Q. Y! L; b, a+ p  Z$ G, o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D! l/ Y1 U: ?0 d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7 @5 ^! R7 L9 i) w4 {& U5 m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f! t9 V3 u2 C8 P& a  Z同意小美猪的" S1 e8 A9 n3 n" {%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B# q# x# k; Y; |: Z8 _$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C. }$ {" B9 B7 Q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h* @) G2 s' g; r! o
# v2 l7 @2 w( L' Q/ }% y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w" ?$ d) D- A  V; N' f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o6 p/ H+ o( X  @3 m& _7 a3 H* O: f4 M4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Y- c/ x. D% b" c( o& e6 ^( s

( x' i1 f$ A- @# K. w! ^7 Q$ W* q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x5 _, M) @5 K3 t
' K0 {0 i/ l! T8 q+ ]0 q+ t1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2 p) F7 p8 `1 C# [( b+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a6 T  y) |8 o* j5 r( S1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b0 g# ]8 [- U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s6 e1 R" l( T# e&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S, V- Z/ M0 [, ~$ t7 O" T7 N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C/ y/ w% S% v7 F

& e( m3 `# n! s8 M/ d- j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5 h/ I+ a& [0 ]
) @- c8 m3 |  |& C7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_4 K2 X& e% W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4 J  j+ d  |4 ~, x) J- J$ T$ z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m+ W. c* G% n: ~6 _6 k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k' O& m. B- D  [$ Y; |0 K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  x1 V$ k7 V) e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7 [5 t  z& v2 n6 L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u1 ?0 X/ G2 Q: e. |
7 V0 @+ i/ H5 T% ]  |2 E5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0 c3 M. t. L" `  B8 f8 ]5 P

! |3 T/ b! i6 N1 T6 g/ ~- }8 I[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 q0 m- @4 z' l0 k7 g- a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R. L/ ^9 }3 S( ]* h& ~1 Z& J
0 e3 C8 m9 O* t! @) n, _- c#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p* G4 x  E' v' j* p% {# d
7 _' P9 R5 o7 j# c% c! p4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p1 v: Y& C: C6 w) t, |, C
...
! b$ x+ u% ]3 K2 g# P2 F; n8 B: A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k5 o5 e& i4 L4 _9 T& F/ M0 n2 E7 R! s" r" v8 Y0 M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D7 ?7 F0 L- J9 N2 I( Y. L0 |/ W# S! t( F3 Z4 Z0 u" r9 a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j% Z* u4 O1 S# N7 q
4 `' T2 P3 N! [8 t! m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0 b7 i2 L1 a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  n# o8 Y) q+ @
$ k0 s& N; t  a& k7 n3 M7 V% O6 m* E3 r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2 a1 L# ^, j/ B# X* S  `0 i5 G6 n. a/ W" Q  |6 P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 j0 {- t5 {# J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7 o) o! G" A4 N% \#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B8 N  ^$ `( ?2 ^% S+ V9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7 f/ S' i2 B, e& {& ~
  j% L6 D& P( H( N: v* W  C
不 能 同 意
" Y3 Y  x; f) b! ~  ^4 k/ L& r4 g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W3 K1 y! y# v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4 i9 p  c$ k! }# k: Z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n" b0 r6 r: }( r7 u2 F$ F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v: U3 `" @" @% @0 o9 j+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m6 Y5 T- W5 c* D$ y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1 l9 q; h. f; Y  q4 P" a6 f: Q1 D
7 Z4 \. I; c# M, S( y: Q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q2 x9 }2 X# b8 |* B: g" i2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r% U; K* K. F) m' V: C
: {4 Q' N1 ?) t8 P- x7 A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g8 E) K" U* ~3 u, l3 n3 z# s4 d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6 x$ B$ w8 [; M  R1 \" Q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m7 r' _' q% C* b0 z希 望 别 介 意  ) D7 R4 f) m* Y' \/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o* ^5 H/ s1 Q! N1 P' `4 H# S- I9 @! ~/ ~/ E( a& e) u! G3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w7 y- U, J5 K4 E. r'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7 H% ^  O. \0 K* u
1 @/ O$ N! F, {' y* N%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t# c( x1 ~# {$ D( f- ?7 ]
- r. g9 S! |*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0 k% Q5 E1 o  f, z9 H
...
- L, |- L( A7 K0 Y& U2 r

1 Y" |0 y% d4 x  K; z
& c1 J& ?5 v, y- j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f# {; k& K! }, Y9 w! n2 q( ]
8 \# q6 ~: n8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G: p0 O5 }( f  I2 ^* t& I. C9 O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 A: M# `! r# a( f
5 {5 i1 G0 `- @' ]1 n9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y, A2 w; S; Y6 F" ~
) F4 l5 p! d5 V$ j( o* d; \支 持 .
/ @) ^; ~2 `  l; ^3 W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6-4-17 06:04 , Processed in 0.136145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