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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华人媒体报道了加拿大税务法院于2016年9月份公布的一个涉及华人从中国大陆汇款到加拿大的胜诉判决。该案为华人上述普遍关心的一些税务问题提供了答案。本文将通过简单介绍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官的思维,来分析上诉当事人胜诉的原因及华人从中应得到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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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上诉方纳税人林女士从2008年开始做留学,签证,移民等方面的咨询生意服务,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收到其家人从中国打出的一系列汇款,2012年总额为$84,966,2013年总额为$95,770。税务纠纷的焦点是税局认为这些钱是林的咨询收入;但林坚持她的钱是来自她中国亲戚的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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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 @# |- i; Q税局认为林收到的汇款是她的生意收入,主要原因是汇款单上的汇款理由一栏,填写的是留学,访问,生活费等,这与林的生意性质相符。林的解释是汇款单上的这一栏是汇款时银行职员填写的;她在中国的家人给她汇款的真实理由是在经济上援助她丈夫在加拿大做大理石的生意。为了证明她的说法,在2016年9月开庭的那一天,她家的6个亲戚每人手持一份汇款单在北京通过视频为在渥太华进行的法庭聆听做现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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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 W6 T/ u* }; z林的姐姐做证说,在接到林女士的请求后他们全家立即开了一个会,决定每人都出资给予帮助。根据林在北京家人的证词,林家的援助属于借款,但按中国文化家人之间借款不用书面协议,也不计利息。林的丈夫表示他把大理石生意做起来后会偿还。5 b ^$ v: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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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林方证词后,税局律师表示林的故事不可信,但法官米勒还是做出了有利林的判决。他在判决书里写道,摆在他面前的由他来决定的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哪一方的说法更加可信,是税局说的生意收入或是林说的家庭经济援助?在权衡各种因素及可能性后,米勒法官觉得后者可能性更大。他的结论是基于以下理由:0 R- E2 |: L( a$ m
6 ~1 D+ I' Z: _- y& }5 U: Z第一 ,税局律师声称林方的证人都是一家人,缺乏独立和客观性,但米勒法官认为林家的证词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并且税局律师也未能从中找到任何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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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税局认为汇款单上填写的理由本身就能说明问题;但米勒法官认为,如果税局真的认为汇款单上的理由这么重要,它可以找到中国官方的有关填写汇款单的规则,证明林家的解释有问题。但税局没有这么做,所以他只能根据摆在他面前的证据做判断。+ }7 k" }+ I& I, }! a4 _4 ~) c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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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米勒法官认为,如果林真是想要隐瞒生意收入,她可以不会让家人写留学,签证,生活费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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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到了2012年林的生意开始走下坡,她把办公室分组出去。到了2013年林在皇家银行找了份工作。米勒法官同意林的说法,如果她的生意还真能挣钱,她不会出去找工作了。" r" U6 G* q7 ?( O
; P. q4 q" N, j6 J! t8 @0 C X基于以上原因,米勒法官判林胜诉。由于该案只是一场事实上的纠纷,不涉及法律问题,估计税局也不会上诉。! M- p! R1 a* ]6 J*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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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华人普遍关心的一些转移资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林案得到以下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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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P9 U4 I: y- E( L M F1. 在资金是来自中国亲友的借款或父母的赠予的情况下,一个人们常见的问题是,只是证明钱是来自亲友或父母的账号就可以了,还是要进一步证明亲友或父母的钱是从哪来的或证明他们有钱。在林案中税局和法院都没过问林在中国的家人的钱是从哪来的或他们是否有经济能力帮助林的丈夫。当然,这是因为该案涉及的钱不多,可以假定她的家人都出得起。同时税局也没找到迹象表明林的家人有经济上的任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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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举证方面,应尽量多找人作证,要确保证词的一致。米勒法案之所以做出有利于林家的判决是因为林家的做证成功。一是有关的证人都愿出来作证,二是他们的说法一致、自然、可信。例如,有关借款,按中国文化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也没利息;米勒法官觉得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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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1 |# r; y% e! ]! q3. 若要税局或法庭相信我们的故事或说法,我们最起码要有基本的文件证据,如汇款单,银行账单等,来证明我们的故事是有一定可信的基础。如果我们要说服税局或法庭从中国汇来的钱是父母亲给的,但没有文件能证明汇款的最终源头是父母的账号,那就较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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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 u( l0 y U0 ^9 g+ N4. 从该案可以看出,汇款单上填写的汇款理由,应与我们想要证明的说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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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组织证据方面,要尽可能找到独立客观证据。例如,在文件证据方面,最好能找到政府文件,银行文件等,在人证方面,除自己的亲友外,最好能找到第三方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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