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 J1 t* ?% v他指出,有关申请资格的问题,CEC申请条件之一是「在加拿大所取得的工作验必须得到适当认可」(have gained your experience in Canada with the proper authorization),但对于有关「适当认可」的定义,以及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受雇关系,是否在「适当认可」范围之内,则未有明确解释。 . ?" |& t4 T/ ]5 z8 g7 O, F
; S8 q$ C' d# k辛湉王说,随着外国公司在本地设立机构日多,他发现有不少申请人遭遇相同问题,且深受困扰,不久前,他取得了移民部对此问题作出的答覆,并从中获得解答。 : I6 O/ E& W+ w$ E / T1 d6 u' n! u- p: t7 s2 M移民部一位官员在一封电邮中指出,「只要是经过适当认可的技术工作经验,即能申请(CEC)」,「法令并未要求薪酬支付的地点是在加拿大,又或者必须从加拿大雇主取得工作经验」。 : s" d. Z5 |- R6 @( t4 U ?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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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移民官特别提醒,虽然CEC不限所工作的雇主是否为加拿大企业,但却要求所提供的工作经验,必须属于受雇的工作经验,不能是自雇。移民官举例,如果有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顾问服务」(consulting services),即被视为是自雇,不能计算在合资格的工作经验内。 - R/ ^! G1 q- f7 `+ D6 `CEC已成为中国移民申请的主流方式,根据统计,光是在2011年,即有1608名中国申请人(留学生及临时劳工),成功循由CEC申请,取得永久居民资格。 8 g% ]+ a# r' f2 J3 u! o* z. [.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