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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耀毅, J$ D4 i! O0 W! M) [
" n% t, c& }0 ?1 [8 \* B/ I/ R( ~中国移民申请公民入籍,自称过去四年内仅离境249天,公民法官重新计算后认为离境273天,尽管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入籍所需的1095天,但因未及时提交公民法官要求的额外居住证明文件而遭拒。她不服提起上诉,但联邦法官认为证明居住事实的责任在申请人,公民法官裁决并无不当,予以驳回。 4 @9 W( \. y% E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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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的移民范惠英(音译,Hui Ying Fan)2005年9月24日抵埠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并在2010年6月6日申请公民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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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 V9 T0 W+ L/ r1 e, D4 X3 ^她在申请表上宣称过去四年仅离境249天,符合送件资格,但公民法官重新计算发现她的离境天数应为273天,虽然在境内居住达1187天,高于入籍所需的1095天,但要求她在30天内补送居住证明文件,例如2006年至今的健保缴费单、中国到加拿大的搬家证明、2005年9月以后往返美国的出入境纪录、两名小孩在本地的就学纪录及租约证明等。 B- l5 |/ W- `. f*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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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范惠英无法提供所有文件,且其健保纪录显示仅在2007年11月15日前有几次就医纪录,且小孩的学校成绩单只到2008年6月,无法证明2009年到2010年间他们确实住在加拿大,公民法官拒绝其入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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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民法官未给予足够时间准备文件,且她已三度要求展期,但公民法官完全没有考量她所呈送的部分证明文件,就以文件不足直接拒绝,有违程序正义,影响她的权益。 * k; w/ n" w. _' `1 e9 j
) s) w2 M# {$ R! W! H联邦法官认为,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且公民法官在裁决书上提到,原本想在居住事实方面给予申请人特殊考量,但权衡手中已取得的证明文件后决定拒绝其入籍申请,因此范惠英所提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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