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2)  鸡蛋( 0)
|
刘亚东,你好!下面是你发的广告:) O) L9 ^# }2 P; P, P( `
5 s0 b. r" V8 e$ r刚买新车. 想处理旧车. 1500 左右, 包括4个雪胎, 电池轮胎刚换. 有意请回电 780-761-9528.- {! r7 @8 l3 A4 V2 ~7 B: M+ P/ T% P
1 u5 r" y0 l9 h
根据你的广告,我在7月6号到你家买车,验车,并应你们要求,付了定金,你们的收据如下:
/ E$ c, |, j" a7 I' o, _ [2 E/ n0 l+ h: a
收据 - }' A7 I+ ~. \+ |
兹收到买方车款押金伍百圆整,尚欠捌百圆提车时付清。& s y1 u7 ?; ~3 P/ N9 v
李亚东' R3 q. _2 I9 [( H, V
2012年7月8号(应该是7号)
' i b/ S# {0 V5 U! F2 X( a' i5 u5 N% I
以上收据说明,我们双方已经谈妥买卖车的交易,这张收据是有法律效益的,如果我违约,押金归你们所有,如果你们违约应该同样付同等数量违约金给我们。以上所说违约不包括“因不可抗拒因素而违约”。你们违约的理由显然不属于不可抗拒。
1 C1 p( G6 k) N; z: y你们7号在我的留言机里有留言,“令我们7号买车交押金的当天把押金取回,如果到下个星期押金就不再给还我们了。”我近70岁的人冒着30度高温天气,很严肃认真的办理这件买车的事宜,你们就这样对字迹未干的合约,一句话就取消,是不是太随便,太不讲信誉,也太不尊重人了吧?!我是退休人员,有的是时间。如果你们这样不讲道理,我们不排除去法庭解决问题的可能!希望你们不要逼我们走这一步!9 N; M& r- _# Z \) i D' P0 \
我征求了有关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 E2 r5 }" ^& L9 W7 U. f0 C! I6 ^. F" i: ^( s- a8 p
由于是私人买卖,这种情况不受行业规则的约束。但是作为双方的有效协议,对方没有合理理由如不可抗拒的因素是不能取消约定的,显然对方给出的理由不在这个范围。如果协商不果,可以到小额法庭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