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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了解平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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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奋不顾身捉拿劫匪或窃贼、把入侵民房的盗贼捉住等待警察到来,这些见义勇为行动,有时反令敢于同坏人对抗的市民吃官司。有律师、警队高层及经验丰富的保安专家提醒公众,加国刑法有关「平民拘捕权」(civilian arrest)的限制极严格,执法必先要懂法。店东、屋主为助警执法时亟需依法行事,切莫因一时之勇或处事过急而遭指行为不当,导致「捉贼反被当贼办」。 「平民执法」不小心的话,可以说陷阱重重。
2 D$ x  i) \0 i2 h7 z今年5月多伦多发生华裔超市东主陈旺因捉贼吃上官司案件,此案仍在审理中,引起各方关注,而大温地区也曾发生过数起类似案件(详见A2相关案例)。在卑诗省担任律师34年、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的华裔律师林主光说,加拿大刑法第494条的确赋予本国普通平民拘捕权,但法律相对也保障被捕者的人权,总体的原则是,行使「平民拘捕权」者不可过度使用武力。 ! x6 k# r9 j9 K! f
林主光又指出,比如商场员工、保安、店东等发现有人偷东西,可依法拘捕疑犯,他们有权把疑犯带到一房间,让疑犯出示个人身分证明,然后报警并等待警员到来。
+ C) X: P5 X8 S- G如果疑犯自愿留下,一般不会有意外。但问题是大多数疑犯这时都想办法逃走,执法者如阻止对方离开,必然发生肢体冲突或纠缠,纠纷就出现。
' B/ D8 U/ s1 s$ U; `8 t. E# B4 k专家指出,执法者不可以主动攻击、殴打等方式制伏欲逃走的疑犯;制伏对方后,更不可用绳子等绑住对方手脚或者戴上手铐,这些均属过度使用武力。 . Y2 w6 i" e8 g/ Y+ R* w, ]6 X% k
专家说,基本原则是,执法者只能使用对等或者较对方低级的武力,比如疑犯赤手空拳,执法者就不能持棍子制伏对方。 2 ~, }9 t1 x1 \& I, Z
普通民众通常不了解相关法律,很难拿捏准确使用武力程度,因此通常大超市或商场都雇用受专业训练的保安员,他们较懂得如何合法应对疑犯。
+ U3 E0 `, _8 B$ g而对私人物业遭窃贼入侵的业主来说,本国法律同美国很不同。美国法律有多州执行的著名「城堡教义」(Castle Doctrine),该理论起源为房屋就是屋主的城堡,屋主有权以武力击退来犯敌人,以保卫家园。
/ J% h% V* \* S* t- U不久之前,美国佛罗里达州及德克萨斯州修改相关法律,原有法律规定业主面对武装入侵者要先行避让,无路可退时才可以开枪;现在法律修订为业主毋须避让,可以站在原地,只要认为自己生命及安全受威胁,就有权开枪击毙入侵者。 # O# G/ Z" w5 M% d  T& l
加国没有「城堡教义」,业主不能使用过度及明显高于入侵者的武力拘捕对方,这就是A2版另文案例二,屋主以木棍突袭赤手空拳的贼人,而遭界定为过度使用武力的原因。
0 ^; o' a9 x* Y# A# |林主光解释说,如果业主担心执法不当惹麻烦,或担心制伏贼人过程导致自己受伤,可避免同疑犯对峙,尽快报警叫警察处理;即使没有武器,也可对入侵者高喊:「我有武器,你马上离开!」希望可以吓退入侵者。  _& M/ _8 r2 w( B& H( z8 @3 x6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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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星岛日报)
鲜花(152) 鸡蛋(1)
发表于 2009-11-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对入侵者高喊:「我有武器,你马上离开!」希望可以吓退入侵者. i$ s2 M5 x7 s1 s

$ A" d7 B6 m) d( ]6 [; G% X6 [( F这不是自欺欺人吗?8 [; D, w$ O) D" Q6 P$ b
加国的这种限制正当防卫的做法,有悖常理。
鲜花(22) 鸡蛋(0)
发表于 2009-11-1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犯人开脱的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11-22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都是多伦多那件事情引起的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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