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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x; ?. w8 i5 O4 s4 g1 V  K$ q) `; ^" j- s( M5 c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V+ v- c: [7 b

. k: c% R7 p* I: h) d8 m/ O, Y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i" x; |% }0 }' @% ~

' n" z5 O2 L+ y/ D) C5 H" Z: z  M/ b[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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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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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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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M+ a3 l% q+ o( Z4 ^, S5 e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2 y) y( \6 Y* W
2 U5 M* O2 r, Y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7 ~" D- q+ q/ d' I* F! o% Q7 N3 n4 e, r+ \& g4 k- J. E9 u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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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9 Q- R: W: o*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r; Y5 p( d3 {4 [& m" Z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8 l& X, y$ A5 y: x6 ], P+ J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1 q% Y4 \& F% u" K4 ~; [: s0 w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3 H% t% @- U( w5 N  w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x$ \4 r3 h7 I- c$ r9 V
4 o. U" ?0 }* d! X7 c6 G. V1 M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N& u% b) O3 e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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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I) n% |0 D: Z1 G9 \' z' O0 D, F8 [4 L" V: L; b( _9 e' u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8 w7 u  j" E5 Y2 A; y/ B5 ?
. V, n. `: r$ i% b0 J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9 `  o0 _$ h* H0 u# I, S9 q* l# R; s8 a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o+ ~2 o- E9 L/ ~
( `) S0 w- O" l( @7 Y/ `9 h. q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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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2 a' u6 |( F6 Y( y+ J+ q0 T$ I
4 x/ U' v8 O' T: `5 R"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b* W# w9 a2 h' w4 i

" ]+ |) ~' [. Z" D3 [% m9 b+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h0 {/ ~; M* m) r
" J' I% y. f7 q% A1 u1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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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2 ~* Y* p; [6 J$ i; \4 n1 `" _4 s" C4 Q! ^& A. c% ?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8 {: ]+ e: U6 U/ J1 r! A% W% H- s& l' c7 {9 ~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8 B& R- c& w' v8 d$ o" R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p8 e8 I6 u, `$ q& ^( j, N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4 m, ~0 c  {( ?1 S!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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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 @) @- H" W* A( d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v* p0 y; L1 z+ U5 y1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T0 H* [* e& T4 z% I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5 {) F5 y+ E& x' b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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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o$ q8 i' W; B8 S9 q9 e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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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8 ~$ r+ h% W* h. }1 r3 d' M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1 ^0 }* A- C7 }& T8 z
/ Q9 v/ f5 w+ T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g5 t# X  [1 `8 G
9 L: E* J$ v. N' f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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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h# e9 m! f! o9 J+ X( w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1 p" B: L# M' c% B' x! T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1 r7 U4 U4 t! R% @: L& T4 s, d, F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6 s7 Q0 w# ~/ X) E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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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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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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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 h; ~% J+ f+ C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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