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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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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7 t7 _+ `9 j( {1 s: Y5 N

6 i4 ^5 E/ e( M/ T; y/ R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K2 O, C' g; U$ U/ D& t! @. G  Z: H7 ]( J8 Y" ~6 Y8 a: S-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r* U+ E% g: z( W

; ~2 u; |/ l8 a- t( w( G# Z) s谢谢大家。
3 l, Q5 P. y- N2 E( W' C2 @# M* @1 {9 d! ~9 u4 I7 p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y$ _$ z9 S6 M, @4 O& [# d0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P5 \, M1 U1 g5 k+ F,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1 \0 v& H" {: b) f+ Q# J" e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F+ E! L0 w0 V4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j3 G8 H& p; J. W- r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1 ]- I! D$ Q% g$ D8 L同意小美猪的
  G6 P3 e6 v6 C)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P9 b- \1 F9 }" x1 X, {0 Z+ s%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R" V# O' O7 m) y$ j" @: P: l; a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F1 r' ]1 `% t7 v0 D; F  G
7 o3 ?0 |' ^" p) A. g  Z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P! G' Z3 [4 n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T# \* W1 [# \) V
" g" N& Z* Z3 v# M0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j! q: D0 K/ Q0 y' x
' r) q3 @4 k* _/ n) e, J- B$ ?; K* X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4 }! o4 ]9 v0 r; a+ e, G
  v1 F7 |2 H. j# h) n4 B' l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_. ~/ O' g(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f, G7 b, U* g9 Z+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4 \, {: W3 @! H1 F8 b" L6 `* @7 q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4 C3 l( _+ e5 r' j. L0 Y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I1 U5 F7 `; c8 [& t; V* l; _6 D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2 t, w* f3 R# y% y: \4 X4 U( R/ s6 E.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v  g( B8 q" @+ I8 g
9 P% Y3 _0 S' i/ t' l"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 Z; _5 f) S, W5 c/ g.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o) H) R# G! ]$ L  J0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0 i+ k4 m, F: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R3 L$ @! e8 P) u' _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4 w. v8 k' j! P$ ]5 I" x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X/ E5 ^0 }% A) r+ [: x/ `2 T) W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P% ?7 q2 I- D7 R) Z
& A/ [4 `- q6 G& r# O*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r- W7 D' p, O0 A0 R' t9 x9 Z/ Q5 W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I% O! i: ~5 g- S% W2 x/ F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f; {9 G, P! s
% ?. X7 U, L9 H$ s; A" J/ `# X.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F- b. U1 z% g* }

( d% Y* L+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 Q/ D% u2 Y
...
3 v& [  q/ T7 y) e' |$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9 j. N2 j. D+ x' ^$ P, ], I
' ^8 J, G1 f1 d/ M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0 X3 |0 L- H# l3 b. [0 R
9 i+ z3 _% `) G; s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w5 [% }8 g. D! E& J

  J5 ~6 z" z! G: p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N( S0 f* ~  R5 m0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3 P: k, O9 u/ d2 \
5 c" i7 g& d7 i$ h5 a; K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R. q( ^& W% h' u9 V7 `4 o
, {# F# R  J+ L0 {9 a% E4 M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e2 {- x5 Y0 k* W)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9 J+ D( l, s6 J9 @" o$ o9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f8 p& V, z! t% }: Y8 y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8 X4 w. P% _: M! v- ^) U; T- `

; T/ O5 P" A/ A$ M+ A不 能 同 意
6 V* e0 z- S) Y3 G/ x) \: z: c$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A  c3 y  h6 t, u%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d0 K3 U# Y( V- ~$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2 ^+ \+ D3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 h0 @" {1 G; b$ f: E(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B, R/ Q3 j9 o8 }/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h. |, {8 y$ L+ c- a! Q& A
" k. y5 {% D- w5 F. w( @7 L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a7 i- q5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i) i* S% k% b+ z/ x! d& r: O% }" h0 u2 W# v; i. b9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C3 D' C. B4 O% d. v0 R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4 r/ h4 p) `; y3 z4 A: k4 g+ k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1 v' Z/ }0 w) H; n8 W! h- k; k
希 望 别 介 意  
) l4 f1 \, w  L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u. b6 \1 H8 g  B! G8 R
4 D% o, A1 l- x7 S[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8 @) k( t"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o! v' w7 W( J1 h& F' f

0 @1 K% K* [( [% {7 z$ g  _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g8 x6 e4 d, V1 f! A

- ~, ?9 ~3 ?: t2 u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h# @8 Z( Q/ C$ Y# K0 p! u
...

( G% ]/ G; v1 \5 U0 i! W% s3 U" q) [# c) T5 T6 o( T) ]9 T: X1 M
+ V3 |* D$ v% {6 W+ F0 D0 S/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9 S2 R6 N2 F3 p  y) ~

3 a. i. i! I4 h+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D. ~' b0 i- J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n' Y0 o8 r" _7 ^$ a3 L/ ~6 \7 Z) R* P2 a! o, u7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c9 T* M2 A* s; B5 I: B9 }2 F- g0 C( i9 _6 P, u
支 持 .
8 ]* b: v$ R: k4 O7 `% Q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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