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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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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J1 ?5 c- B% \- C4 o! o& E5 |
0 X, ]0 C9 Q) o3 x: B. q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8 m' j/ w2 n! N3 ]6 j! M
& ]! m0 y* Z; V' m4 F. x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w1 B& C4 N" }  F4 H( V) A! z6 @6 h
谢谢大家。$ A% Q) Q" R" v2 C1 [( \! P
' x! e2 O, y3 Z- W3 u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x& M& v: T- l' v(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w  \* f1 W8 I+ d8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q  a  A: v/ y" m5 ~4 e, W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1 C- p: ]: u  L- z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e) A3 Q! |3 D6 F" m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a# V$ j4 p) O3 o2 k" q同意小美猪的
" d4 z& m8 |7 g/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6 u4 O5 G5 \1 ?3 U(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 {; D( ^& A2 t& p+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G, \, ~2 _: K3 M" ~+ O4 r
5 Z4 P8 X9 ]4 D+ ~&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P2 j2 g7 X+ {' m; `0 e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 B, J% a- C& @" ^
: `# x! Z5 l8 @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c. q: R) Q3 X0 D) U8 b

" M$ j2 R, ~+ H+ R! {. G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v; p. p7 O
" N7 I* ^& \. U4 E- R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3 T1 v6 i$ l& x3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p! K5 W% W0 R6 @' y3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D; I+ D6 p& ?" v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H* v6 ?' ^0 F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p3 U& n# p# n8 x' Q/ `5 p# m! o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H  r% B8 u+ z. U% ~
! g" |% u9 f# B5 h5 _. O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v( u* p8 _: w/ `  E, \4 V: Z4 @

+ }$ o3 E6 s, ^9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4 B1 K) s. {/ {9 x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K9 F# m$ P* w1 A) a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K; q, X& U: E! D+ }- p, I$ [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a7 ]3 E2 E6 i  O+ m7 }2 O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6 p" T7 v" N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5 ~* V( d  M+ X6 \/ _- ~) X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g, i3 W6 s$ \' e& y5 O
9 G; u7 Z" _# r1 f  B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4 [4 \2 l: n4 t1 U# M% o0 H. v. ]2 @) s6 z8 r" z*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Q) v; s, J$ W  R* S' v6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p6 L0 q; C0 N5 q0 |6 M( E" U5 A8 B$ {# g6 }0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4 o% \" c* e$ J3 q
# y6 m; F  y" s)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S& Q) K) t6 r, A! m. j2 x- [2 R6 K ...
4 A% `. z) Q. Z7 H* j5 I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b0 b8 ]6 \  O5 Z: v7 w) T6 v+ O* ?7 V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w2 V! p8 |5 G8 e+ Y/ y! U# `, K  C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0 W5 i2 }+ U8 W8 I
! S- V3 d' N) A0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7 [5 T5 B- t0 d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M" F! G% e( [/ r3 w' ]0 k' T/ ], c6 t! p8 V4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I% f- H9 y8 M5 V& x3 q7 K

1 W- ?0 X; B4 I" e: [- [3 L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F" d- n3 Y2 |' q6 {1 a) S9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k% q, f1 i0 N' H! N! W7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7 O* D- ^& j9 k6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i- `/ g+ b7 m8 S& Y* t4 I1 V. e7 C7 q! S# P# y' w0 ?
不 能 同 意# `2 |/ a$ \. X/ Y.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x" K7 {6 D3 {# {0 O( S8 W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w" I& n# }, j- ^; T! F5 y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 p8 l! q4 t1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9 X/ h9 L- m$ q" y& f2 G#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8 q/ E* ?5 j9 q# K% j0 [6 v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u4 m6 ?8 r, X) Y
! \' [  a) X) C7 c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n: Z( b4 ^, K" P1 s* u1 L5 U) f0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U$ G; W, G5 z  M4 Q+ X. ~* I; a* E7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9 ]" F8 `4 N6 t# u: S7 j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P/ ^. `$ p2 W' x: E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q6 j( F* X, k/ g- H3 Y
希 望 别 介 意  
) m0 C6 j" }/ S( D3 W# q6 B只 是 打 个 比 方
8 N7 P( }! q  e( _, ~
" u% B2 h2 P3 R* W  v! V6 z& W, I[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w, q% w- ], u' G! W  Z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W! U8 a. m2 D5 [& r

' b: ~4 q/ e6 L2 S4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k  X4 V9 k& K2 E7 i, L( i0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L8 j5 e8 b- W& \( o9 V4 `" w: h8 @
...

& I: C' o' ]: R5 t6 I$ Y1 A+ A- J* Y6 k6 T3 J; f

. a& }: ?+ g* l& p. H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Y2 v5 K+ k$ N9 q3 D3 R' e+ v  M$ \* |0 F! v) ?.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9 t8 p4 b& i8 Y% q1 }2 Q8 i( x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H& J* [3 S5 j; ?% B  X5 H% S. L6 l/ k0 X( v.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t- V1 r* b! z
; c0 v: O( N3 L3 {' H' @
支 持 .8 W4 s, O/ a3 x' c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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