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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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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 _) Z7 @# k) ~7 J. e! {2 N9 }1 b; t2 ~' s! L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1 F, U5 s8 H9 L  E$ G* V1 m6 D# A+ r5 Q# B% C: s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T+ t4 A: e9 k5 d- p
( @1 E( X0 x* F0 v谢谢大家。1 Q: ]/ ~# r7 B

: Q. v7 G1 o$ {' Q2 u/ M) b) a[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I$ p; O$ o2 D6 I# y& h; `9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y8 f" Q1 F' s$ O3 x- l& z6 g9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 a" b1 S) k'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7 h0 Z8 t/ U8 m&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g7 |4 _% O! w7 G( r$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X& n8 `( H: ~* c1 u同意小美猪的6 b" k4 Y0 B5 b. H( c) |6 M#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v# O6 G9 U  |5 [7 j" u(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N& @' G  [  v5 H1 G) z% N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7 _# y' z  R, w) _
4 S8 n- H' `-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4 K% h1 Z# x5 I3 ]# O: w+ F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B4 d* `/ \- S5 v3 x" h  C
8 r  R) C- n9 M/ D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d2 X4 b" G  L2 E5 {7 P( U! |0 E
. A" X5 n4 [; l5 b3 A, j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c# O4 g' P9 `% x6 {
; M' F. w, l: R) T7 ]% H! s& k; h& j4 M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w& }" U. w$ q0 I& K* P) c, {/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 ?0 D( u/ N4 ?* a9 \; K5 ^;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W/ V. l6 o3 r'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0 C/ r1 c  C9 [* ?' K! b% w5 m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A1 c/ K+ N2 F1 K  u$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c9 n5 k" u2 v. z" g6 V3 D

2 H2 n. Z3 w) p9 I0 g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e% z6 ~0 d$ e. L# ?' E+ g
$ u& Y3 a* n* m2 B7 J. Y1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s% h2 K, E& I& M( q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T' P, E: q, {9 U*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f* E' D. b6 h: Y. f) a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I7 D+ [8 q2 W7 E( J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e2 _; o1 I) `; C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l' G8 d- m5 A  \3 f$ f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U0 I' @8 T3 C1 x3 E3 S
+ v8 j8 C) B5 W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U, b+ G9 g) d$ @. |: e* f( M/ }; \( _, |& Z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t9 ~( y1 q/ y; x8 Z3 S-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 u$ P3 m+ C( p; w
$ u6 ]7 Z" _  e- I4 K0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f- T' B# d3 D+ C' `4 Y4 v& D
# \- d' V$ }; Y; F0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2 M& o7 a, B- A9 v) r7 ~9 C
...

/ \4 H! u" j5 z' z1 u1 ~0 p9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m& P6 D7 c5 ^
/ r+ e( a+ f1 r) v)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y. r* C2 e: q8 }9 k
/ ?7 x' R+ ^) o1 C1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5 u6 s/ w) b1 |- p/ P; K. X! w) ~2 J- N8 [( U* P9 P/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r" i1 U' ~/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S1 B0 \) q/ h  w
% P$ J2 R: T0 a& u+ T( d  j/ e- V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8 U! H  g0 s# N

0 K! f0 F$ m' Z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I7 u7 ]! U" @5 C(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n/ Z- C. _/ H  X: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n; g: B) G7 ?" i; I* R/ l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m0 R7 M6 d3 z  M! T. m
' `, N( \8 Y9 U3 z
不 能 同 意9 T' k; K# {, Q9 p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a+ \7 q3 I" {7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 Q/ V3 Z4 N' [% B. ~4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8 M! ~! G$ u9 k9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2 U9 g  x5 H1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D, ~) e! ^' ?2 Y5 r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S' X2 c; i* H" t, q- j

6 j) x- N- G0 O: I& L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O8 M0 _" h6 B5 a1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 M* E9 J* p, ~1 {8 g9 \# Y% ?8 g7 A0 b' _- J+ K5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 ]5 H* ?$ p1 q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R+ k+ L5 Z1 E: V& R! J; k8 C( G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i8 _) d/ {9 y) G3 P0 J6 k3 s/ W希 望 别 介 意  
; U! ?% \, `+ ]% x只 是 打 个 比 方6 i1 r+ a" C. q/ ?' j
3 |+ X3 X7 s/ B1 ]'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m3 P5 |+ k( E7 q) q  m7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 G  q/ M& B
* \( d) s( M! A) }7 h9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y0 _! L+ \+ l9 r5 m
; Z. N  |) p) R: U5 q9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w; d) S3 p  J& b2 N
...

2 j2 [, {2 q6 I! G
* ?5 Y" C* W1 P$ ]! Z6 S) a# \
1 c; F# H% N2 n$ f2 N0 i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9 }  G3 ~. z3 ]! r. ~
% o/ O9 E+ P: E; n+ n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L1 E. R( K) P5 X- a" w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c' R6 @4 B" O) l& P

" P% Z9 m& e$ j7 V  {" w1 D#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y/ E! M- B
5 i6 X4 Q( ]8 ~; N
支 持 .# O+ h6 W8 c" h; d( y*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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