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3068|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 I8 ~! W9 m
8 r* R3 r9 \( u7 [0 Z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y  Z( r" i( J- d: R( B7 ^9 |

- R1 w2 B- f* Z. I( a3 |"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u: x+ {! s# G% Q- W! {# R

! {/ n% F0 [" K9 ]9 d: }( h谢谢大家。. v, M9 Z; \( b( R& S; \% h0 B
5 X. |2 y9 P3 R# I$ y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a/ D" S2 \8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t; H* W/ S0 T6 U2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K8 T% I8 D! }( l$ b" d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4 c4 ?4 G8 ^& `' y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9 M5 ]- [4 S3 T+ n6 Q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x! u9 |2 d7 Y; j: [. ~- N9 |
同意小美猪的: `- Y/ |4 n9 a$ B% `, R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g- a/ a! Y0 B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t8 \6 V  k' ^2 B. c3 f7 s% q+ Q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P# f. W9 z4 L5 V) l# M

+ N% t$ s4 Y  M$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j2 _$ }. o: P- s) ], n' p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D1 T0 A6 N. J9 m6 q$ o8 W3 W# V
6 g6 z, h0 N6 A0 t% z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C, c' x4 L5 R0 {" Q% B
7 k8 S% u. g! K' T7 z5 B8 u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O3 H! d: I% P7 |7 c/ r/ G

+ V. O0 Y0 H) A2 a% {% G7 v& E1 ~0 P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9 T, ~& ]9 r$ v* h8 z6 X0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W# h5 B. [) y; n8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r% w4 E6 e4 U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E7 b7 ]9 u3 z$ Z! ^,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 }* ]8 S0 t1 H* N, s&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n9 m3 _5 N, ~: A1 J/ d$ W# I* H
; e1 U# _1 f! O6 I2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z4 e. @3 s( O: x+ s' H

, e' z8 @' j1 k4 J* I( \3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O9 i& ?1 C" s. T# p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b2 O7 `* M  y, Z) ?6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s  r  s/ M2 Q) O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I& N0 |# Z( \  ~; R; f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w' I/ T1 S' ]% v- Y4 f0 _1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i1 ]! E' }. D7 x/ s( h/ L/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e2 i2 u, h3 ?4 S& `' S& E  }2 X" P( K# ?8 q! R5 v% X$ V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M$ n. [" C# w1 l# J  V. b6 E
3 G4 _: p! n. x1 I[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  c! H( Y& y7 `" ?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5 E/ m% S" ?$ ]% i& e9 e5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V5 }  q( y9 @& K- y% }
  Z# R2 u6 {( k: ]-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 L5 M+ D% ]) Q: Z. S
...

8 d& y, o! q' T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W& d# S/ p0 n# S! _- j
7 I8 G& I! Y/ Y: D,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u/ B* _; @1 G  M2 W" c) V' p+ h7 m! a& A+ e& B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f8 F) x+ ]$ S) [
8 |4 p6 Q( `6 X) [6 w& j3 v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 U  n! c- v6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3 s; g( A& e4 j; ?" @2 k1 [9 o; D9 Y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v. M* C. {8 j! }
' C* g/ L. j* w/ ^%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o* e; X+ C- H* ^4 _5 o%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S& g! r: p% f%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D0 l$ B! C'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W) Z  p$ l5 y& B. S

# X( f5 V% C! M* t5 y不 能 同 意
( [* c3 |2 [' }2 J$ N6 d$ A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7 X: E& t! i" p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s" X% ~# D$ c) p) W) R& I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w4 d/ c. X0 n( b: Y1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5 H& E0 @# e/ s' @, u2 C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l) C0 x" b* j$ B# Q-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 c  m; L& R4 @/ l* {$ R3 z. r) D6 x1 `7 w1 d3 b! D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 |8 t1 w1 C- \0 G& p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I( L, X7 ?3 g; X2 _3 A) {. ^: _- L: z& P/ @! a( z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4 Y6 f. ]9 N, y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 f9 E6 E2 e+ l; l0 H) _) k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G( k3 [7 }- D0 R& y. C
希 望 别 介 意  
$ W& |4 i# M1 k4 h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c* @/ m7 C6 j/ e2 K6 }# }: W; O8 t* e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7 [5 f# i- j7 I% m3 m- K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a4 ?9 K! P" ~8 N: U' v  d
5 i7 H" B1 y# c7 a( V+ ?5 _; b"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B1 U" d& Q) _# E2 g" T0 K7 ?" ~9 A
* B4 ~/ j2 r$ x& w6 U0 ~" a!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9 e& m3 ]8 L6 K2 Y3 K
...

& w: b/ h1 G8 K1 M+ B, q( }  ]- U1 G0 o$ M+ j9 G- A1 O
- |0 {  J# D# K4 j1 Z$ X( v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Y# L1 p+ O& z
% Q& i! L9 i) e  [,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  z3 u8 Y' H1 q+ Z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3 N& L4 m4 ]$ ^1 p' n& e8 ~! y2 q6 H1 X0 X+ N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4 }9 `; m$ B- E$ K. C
/ x) @& ~, g$ o支 持 .! Q' L. I9 E* V. F& h- s* T6 C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10-30 17:59 , Processed in 0.176554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