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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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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y& F6 ?6 z+ k; U  z# |' v
" S. {$ E/ c( G* q/ u1 M, N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K4 s$ _5 E8 L$ e; A2 P3 N

7 N  D# D. A) E, S$ A3 R4 m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8 @1 t' p8 W. b/ ~; I; {- V$ w# A$ e1 q) S: V# \2 b( h- _2 E! w6 @
谢谢大家。
* d. B% k2 F4 |3 D6 |0 J+ [- c3 s  `0 G, ?, X- y1 R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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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o$ {5 c- Y9 g6 ^* P0 C8 K,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3 Q! u2 U% u& V9 a/ H3 p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4 Z0 n* |9 }6 w2 }2 _8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s3 n) O5 ~% k, R) p2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U+ g! O( \+ i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h( N1 @+ R7 {2 p6 O1 T
同意小美猪的
, o5 |6 z2 P' j( Z" T! {! Q: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r, I- ^' d#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W: ?3 B2 y# L9 v8 F8 @! q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n0 H- v+ x% G* Y
  }9 |$ l/ h3 I3 C4 {5 ^* V3 E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p2 X; V, L4 a/ `1 a8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k& L( d* }4 L% B5 H  ?+ N; o1 o0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V, H# h6 [; U$ c* J0 P6 u4 R; ^6 G! Y/ Z4 n& e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p9 c7 Z  q- f; s, v- P9 ^9 U; F) z4 J6 S5 P5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1 _( d5 M$ Y" J$ })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5 J: {, r* S/ _. v6 q& R)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w. ^% O: H0 V# P$ T3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f5 d1 U& j) b* _6 g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v; c% ]& N9 W6 [3 P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7 E& N1 o6 H0 H- k: m
4 s, m# I1 r  ?8 P7 I8 r6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 E6 B! E2 O* |1 m
9 m8 @8 N/ D* k; X& D-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g7 h7 ]4 e-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 v) \( F1 M: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p$ h' `% r0 R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C: N! I7 p( N6 D9 L( P  T$ }7 Z3 X* q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T+ e3 U3 ]2 C% j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w5 @1 ?$ G  {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6 W% j5 {/ p( s" J  F5 B6 [

( C8 N1 Y3 v* [# j3 r( d- F0 f) Z) a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H% C0 d/ I9 ?; r$ i  ]" M  ~' `& S3 B9 U7 K7 u1 Q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L6 H% m5 S) Y6 v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x% n, T3 \, p9 @6 t, H. R2 A  y

( \0 I( V( j9 H  K+ Y/ f0 `;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M0 ~( V/ w" O) `
2 |8 y; ]7 Z* D3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A) j7 _& f* h. \. u, _ ...
! e4 t- c/ r" K4 o, M- f& L2 G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4 y$ l% R8 Q. v! Y" Y& {
0 c, s5 M3 s, {7 K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7 R+ [2 K& g" w$ r

; u3 s; n6 ?# J-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7 j3 u) v# ]5 o$ t5 i' U

5 o* y7 U) {! _' a* K, [  \% V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I& H0 v2 c9 H0 M, o0 g0 E4 g"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X* [& d3 M$ s5 `" M) p: B* `

0 v+ T2 _4 V! q) F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h6 C5 t" c8 H+ ]" p9 g* I( |2 f0 q2 r+ n  x; E# N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0 H' j* u/ _7 _2 P& b4 s6 @;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g: @  n4 q1 U4 t: E" ]' ^! B9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r6 C9 m# q4 z8 p/ ~: S*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A- O; [& ?8 r
6 Q* F+ [0 j7 W1 R  |8 N
不 能 同 意
6 A, R, @; A! ]# f5 a0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 x+ l1 x- A# C8 P3 }6 N8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d2 R* v/ b( R! F% M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  k! B: A& P6 h  V+ I4 v,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8 G( T7 \! z' P( [+ c  O$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D. i9 \6 G. O) B9 h" R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Y! j- T+ B$ C: ^) ~

6 R+ L5 T: D8 [9 |6 W% H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g  H* u6 J8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v% y' v5 a% B

9 p" h, F) E' v7 y, P# |$ C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k8 t- i) S3 \4 n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3 [6 w- e: y4 n# D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5 |9 x1 v# n$ ?( K3 I希 望 别 介 意  % r" }  l( C; f2 R' d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W/ K$ p8 n2 {- @: f/ R& ]' M1 C. W. y  z+ B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8 h$ Q" a0 t7 E$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r- z, c6 O* ~( I
$ t8 k; N7 R# [, l+ U9 |7 _  R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  s4 j7 R4 q( o7 M/ w* C1 k& v/ Q8 P& O8 ?, X9 h,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_2 S* _7 {7 j7 W) R. \ ...

# b" [! s, h2 ~. }5 t  ^# H  R" d$ j0 O: g, B/ I* O5 h
- C; Z  B' i3 v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Q  B1 Q+ x  t9 q% r* ?6 g$ d% ]( j. \" L4 N)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Q8 p3 {+ Z4 t" _& e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l8 U. H5 I! k- T: N

) V' h) w$ R! `6 }! _' R# U( Z1 _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Z, ?* ]7 N/ M+ i* Z
$ x( X/ P7 A# f+ J6 u
支 持 .
- C8 t. d# U6 h/ B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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