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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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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u9 U# G% H) g" y+ ~6 k  z* h

; \. I9 T* }# H2 u$ P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I. Y& j! m% d: u! G1 o
! t/ |1 H" b: O' ^%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x  x3 j# K, a1 |
/ \7 n# X' `" v9 T
谢谢大家。" w8 [0 S- v) J( o) d7 ~. e
( t# }/ p' O" j. n- z* \0 l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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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n# @7 Z! e8 y$ T: \) T9 ?$ o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K+ Y7 [% \4 F+ b! L" \5 R6 |$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B& H' o- h5 X& a; A.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H* C* D* n* Z/ D7 y3 s9 e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M" d; A: i1 j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1 M* {4 N2 J" B
同意小美猪的
/ U8 u' ]0 q5 t+ B9 J6 S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F% m  ^5 G! y9 J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Y# B/ [! R+ z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n( m0 P7 s5 _; }- S# Y: c  W
) n7 o; S& e% U) a"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Z7 U6 J2 x. F' K& K8 f/ I" o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x5 s  o' N: `$ z( @5 I) I$ m, R
8 k- D9 o5 V6 G6 U$ I" |3 L6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 O, J: @& B1 x

6 X4 X7 o" V7 e" H. ]) Z8 z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c2 U! D- h* \+ m  o; H2 u) D
- [6 o+ N# R2 O9 f1 z5 E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5 x  o7 i% r5 ]9 Z+ c& `$ K8 Q4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 r( M6 N( }6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n3 o- H' ]* _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l  y9 P. X) y' T" X; F,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C# j* M6 w7 [- `6 M$ R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5 _4 d) B( T
- a/ y; s; `6 X# |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B/ l9 g& O8 J$ l
5 q9 ^/ C4 g* h- g9 T;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5 G, c' U; F2 n6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L1 g$ ~) @. g/ e/ j0 `4 y( {; U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v  L: Q! d" h  y5 E2 T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5 x6 [. r0 r; O( g" x* l& _' N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C' p- L% V&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L* [% O! \+ u" K; i3 N$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7 h6 m' J/ w( Y6 f1 c4 K; x
( l4 [2 ^  G( C3 V# a8 E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9 n7 ?9 \* ?  Q- d8 x* @

3 t( F6 D- ^1 q% q1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 l9 g  S9 T6 F5 m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X& L- d9 j; v# G7 m" M( \$ p6 m. b3 G& ]8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G8 m1 A) U" b) k( j" L
' P2 \$ i& P5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P" y3 ^" {4 t! D/ _
...

) |+ }7 d. }% L. N- Y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1 {# q* B, w3 ~6 [9 B7 w
8 A: P  v/ ^, y2 s7 \" l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q/ u+ ~9 X3 R, o& s8 A3 W; R# T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4 |& ?- S! ^: @3 k. S
8 v6 m* N: F/ n%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1 W6 u8 N9 ]2 k. w" v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Z+ C) F: t4 L0 A# G; n, z& N* h9 y+ @. G( @3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5 X' j" P/ G2 {9 l+ d) y0 R0 j9 D
0 }* M8 b  u4 J+ {( Q/ ]% F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  L1 X- y  n: E. Z: G6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S* [! W, w8 [! G- B! P- G: i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 c1 N% c4 @9 B) M. l*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 U7 J/ I5 m6 q5 f

8 r" Y: Y( a9 n3 M% a$ y0 @( ?不 能 同 意
4 Q* e- q! [4 l,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a$ Y. A) W& q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n$ e; W$ y5 Q* F8 M.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K+ k& f4 E1 U( c2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d) f; O$ O; i7 K+ {& ?  q- U,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R- C  X$ \- j4 i( v! X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J8 P- Y0 F! a8 ~8 Q
* E0 r6 U& X* g$ q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7 ?$ i( P/ l: ]) b& S8 [; G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 {# F' B! x/ n# |: ^2 Y/ R8 a4 ?7 s$ t" b%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Q6 i2 y5 {( G+ o7 R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H0 K: v' n1 N) d( W1 G1 x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R2 A1 t. ~2 H; ^6 j
希 望 别 介 意  ' P( r* ^; _$ ^/ u.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S, S6 m, c: y* s- H

% p& G7 F) I! E: D# I,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P9 Q1 y6 G* q/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2 l* Q- D8 n, }6 _. L6 }  A# E

+ T3 @0 {7 x/ ~2 P' k. r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3 D' t: a- u8 }4 e' a7 ]
0 [* j) A5 Q0 ^& G& f#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d4 y" J4 \% Y1 T
...

+ N+ w0 u9 f" X
- n( g1 s, p; w  G6 u
5 n  |& F- [( F8 s  E  l;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r( P2 M5 x: f+ s: W% \% w

' g% b5 U- e$ [# @( I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n" s% b# J) @; @# R4 H6 v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6 C8 X% U# ~; B9 \0 M; e

0 Q7 F! f5 L! I/ }/ o8 ]4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Y; s& t: j" D) Q' M
" I+ g9 A( U' I* q, d# F支 持 .
! H" e& E4 h8 j4 T! e$ a% n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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