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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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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8 @0 W) T* r0 c( L$ d
5 t8 ^( B  w6 T0 X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M8 H5 e. |( t! q

" Y5 J& A4 y; c, E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 @: y! _3 B6 M
6 r/ \1 C- A* M( E. i5 I* Q" M谢谢大家。
) ~  _) @9 t8 e' W- F
4 z+ d) M% m# m9 q2 y6 Q/ r[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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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M( Z+ _( ~2 _  F* I+ Z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S& L. E1 j) c7 g% y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0 O$ M+ h+ X+ l  m: U. ]; [  a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i' ]" `& i3 V3 ]; N, s  f) Q. w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t  G; h! A( r3 w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r) V8 Z+ V& ]1 s0 o1 O4 h
同意小美猪的8 }; h! W1 k3 d/ n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q+ L. ?0 }# F! h  ?' o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R8 H  l! l+ X  k. _3 B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R  k4 L; {1 ~' T# Y3 [

& V4 v  U1 Q, [$ c+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X+ P4 f; ?. c* [# L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0 _- x- J( g' Y: b% l4 Q
- N. z0 }" `5 x3 W+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g* S" \+ t9 h' v$ C* w
& d: ~+ p+ z. J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f' }1 S( n7 A/ c. ]9 ^* j
# \" ?9 K/ Q( l0 g8 R! {- R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W" ]( x( B# g8 N$ m2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c  h" {& T6 Y4 f"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8 Q0 E0 G6 K8 Q8 d" `0 y1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2 |. W$ Q6 \) d. L*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I( [+ Q0 g7 U/ s, w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P& h% i6 ]* j' Z
, e1 M; X2 J8 a5 S;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9 g- t+ [/ ]3 @' K6 P( V- Q  c7 b5 r
5 J) k% e8 V; N6 t. m0 T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F) m- _9 k6 a( R! R0 o( z) F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3 w: }1 @' j  Q/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2 e  I. \: ^# G2 Q; U1 c( }6 P; J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T& z/ y% ~) ~& R5 ^7 @+ N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y, y# F& A4 c' J!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j7 }0 C% t7 s: R-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_; ^) q3 {1 i7 ?- C) K2 l, Q5 j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7 A- X: L8 Z5 n6 h& E
8 ?0 z1 p# S  X& u" X# N* h&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8 X, ?! Y; m' K; r- _1 H! v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A6 ?$ Y9 _: W6 Z! E/ v1 E  w9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u4 ]3 \. J& \- }& G2 b- S( j( }/ z, _* M9 ]: _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2 G7 o5 B# j7 ~
...
4 P  T/ H. k- Z+ o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g; G3 ~2 f" D, L
0 F5 l( \; V2 E. A) F2 S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5 s( s8 C/ e* t
- ]9 C* W  {! a& ~! M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s5 G$ [7 Y9 |( A" Z/ X
3 E8 n' D( s" w0 J% _) l; B: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 b  C. e% M. H# a1 W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1 o, ~! D4 f9 m

& I% L/ Y+ `# I7 K/ ^- A1 [0 z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Q! I% f" g2 W$ [. t$ ^) Y4 M' A7 z, E! H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4 Y( v; @9 d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0 x3 I% \. P4 r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t% `6 e4 u(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W5 J3 p: R2 H! _* E+ _
8 S1 N. t9 l  S# @0 j不 能 同 意
. M6 |3 y3 O# h9 M+ _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Y7 {( W7 m0 C3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Z& x" x, M' ]. ~7 ^$ n3 [- R* {7 P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 T; K- j3 a6 j. ]' T(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F, k1 E/ j) W*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q. M( ^: s1 j# l! ]) i  o6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X4 s) O' x+ f% F) f$ c5 p

% E+ c. L& s. f6 s7 y5 R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e! g8 s& Y( ~! y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y( Z6 s  D# k0 Z' s) W3 }4 ^& {2 R* i5 [2 ~+ Z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X' c3 H3 _3 a% W/ i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G3 ^) {# k& S/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v  @) d' I9 o, i希 望 别 介 意  
) z. `+ q8 M& y%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2 I( }5 W! h9 V9 O7 E/ u0 e) j9 q8 K; o6 j0 N8 _*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w  @2 h  m  K8 w6 I" {4 X% s; w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 U3 {5 X. w1 M$ g
+ q5 b- W6 N0 J( u: ?&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n* I* r7 R+ u4 X; a+ q3 m+ K0 ^0 D1 U" m6 B7 V# `4 f% d+ Y# x'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F1 C6 F. k4 G# w
...

. n* d8 E- w7 F- k
* t3 ~" ?: o& S3 I$ ^# R0 s; `# x2 n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 W8 |' u" |0 t3 Z
* U  [7 w! ~0 P& h%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H) ]8 F) G6 A9 [0 O/ Y- G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2 `% q& y" @* b/ L0 ~: \+ d
4 n1 v0 S$ Y. s/ v; e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B( P1 K, ^7 M) @$ M

' |' V0 J, L) S8 e  B支 持 .
. ?1 v+ t# c$ Y4 H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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