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7-6 00:01 编辑 ( K' d, u. X1 v1 n3 I8 l" J
呵呵,让咱再解释清楚一点吧:用猴来形容自己的辩论对手的行为,其实就是对主体对手的一种攻击。难道不是吗?如果一个人形容另外一个人做事鬼鬼祟祟,形容一个人做的事很卑鄙,形容一个人做事很下贱,形容一个人做事 ... , _! t( W2 j# o, k. C4 }6 J( a0 |& yCrisis 发表于 2009-7-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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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一个人所作的事情或者想法观点进行否定,当然对这个人是有不利影响的(最起码让人觉得丢了些面子),但这和对人进行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前者不能被允许,这个论坛就只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再有进行激烈讨论的空间了;后者如果被允许,这个论坛就会成为不同意见者相互攻击的舞台,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很多情况下,这两者其实并不容易清楚区分,这个时候,执法版主只能看是否存在前者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言的自由。或者说,如果某个攻击可以被理解成对某些具体行为的攻击,那么就姑且认为这个攻击针对的事情而不是人,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说话的权利。* q. |/ P( [$ e4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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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理解的规则精神,我认为执法版主的裁决和这个规则精神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