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2 o9 S3 l+ L我想,本版之所以将所有的判例放在那里,就是为了保持执法的一致性,并形成一些判例原则。如果按照最初的执法版主们的尺度,恐怕,说这样的话的人可能早已经得到惩罚了。这也就是十字在另外的一个帖子里所指出的一点。 ' I3 n7 O. N7 ^ 5 n4 v* D8 |/ I. O; ^因此,本人认为,在有争执的判罚出现之时,执法版主们应该三思,然后做出合情合法的判罚。以后,就可以之为判例了。 4 z2 @3 B+ B, H& J7 C! ^: g$ L. }0 ]. D. _/ P, z
但是,如果象目前这样僵化地执法,在一眼看去就明知道是对个体的一种攻击与侮辱的情况下(包括这位zsm2002老兄,在咱的那个帖子里已经得到过测试),却百般狡辩,玩弄各种语言技巧,那么,何以服众?4 M8 c$ z0 Y5 `5 p1 m
- E, D8 `6 b. ` w4 x# t) C须知,今天你玩弄语言技巧,绕着弯骂人,明天,人家何尝不可以绕着弯骂你?此风一开,如何能够达到执法者希望能够达到的目的? 5 ]1 P2 \3 Q5 [; o- I. }+ U K- M x( {) F1 b j& `
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要想树静,还得从源头上来想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