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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m2002

弹劾执法版主紫光的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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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这也是我很想知道的,如果大家认为所谓的正义更重要,我认为这个规则系统确实可以寿终正寝了。( A  `; \4 I  S6 w1 t
zsm2002 发表于 2011-2-1 23:17

5 ^5 D+ ~& n1 d  \; C我也是,任何的系统,如果只有几个人想维持而违背大多数人的愿望,那就让它去吧,我没有那个自信认为自己的想法就天然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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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1-2-1 23:29 编辑
; Z6 q; P. J# p, A8 a
再比如几次投诉的问题,在同一个帖子里,几段回复可能个个都有人身攻击的词汇,按照现在的版规。一次就能把人整死。不合理吧?
. d0 Z" Q+ U$ S' _紫光 发表于 2011-2-1 23:24

. u4 p# a# v$ D. U3 X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在一次处罚执行前的所有违规都属于同一次的违规,按照同样的标准处罚,虽然处罚的时间累加,但绝对不至于一次性整死。再说了,如果觉得处罚严了,可以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如果不大,由三位执法版主商量就可以报请管理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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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任何的系统,如果只有几个人想维持而违背大多数人的愿望,那就让它去吧,我没有那个自信认为自己的想法就天然代表正义。sjtumri 发表于 2011-2-1 23:26
6 i( p- h  J: X- X+ Q

% r0 @0 }$ s: G9 Z% ~不一定,要考虑各种形态。有些人就觉得自己是正义的化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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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再比如几次投诉的问题,在同一个帖子里,几段回复可能个个都有人身攻击的词汇,按照现在的版规。一次就能把人整死。不合理吧?
5 J8 w+ j* z9 g' c4 z紫光 发表于 2011-2-1 23:24
! V  d* i% v0 |8 y0 W  |0 D$ P
我们作了补充,对这样的几次违规,按一次处理,但禁言时间依投诉次数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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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不死守规则你还是没法安宁的,除非你把suv这样的发出“践踏规则”指责的人封个干干净净。
) {5 z9 ]* L9 S; `& Jsjtumri 发表于 2011-2-1 23:23
. Y$ p1 s- j% ]  O& a8 o5 m
不用,几棒子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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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比如几次投诉的问题,在同一个帖子里,几段回复可能个个都有人身攻击的词汇,按照现在的版规。一次就能把人整死。不合理吧?
. ^" o+ d* d6 E5 h- u/ q紫光 发表于 2011-2-1 23:24
" I# M$ i/ P" o
而且我以为的正确做法是,通过逐步改良,弥补这些漏洞,而不是革命性地推倒重来,这也是我完全不认同公开信的原因。
鲜花(2212) 鸡蛋(4)
发表于 2011-2-1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一直在关注,我目前审慎的反对弹劾! [$ q0 n; T; C. t8 Q

/ R8 f! F, v* k$ K' R' y+ k2 M我也是支持zsm所有的观点,实际上最近在站务有点high,就是想间接的把一些对执法的理解表达一下,供几位执法参考。
+ Q" \0 O# Z$ y+ o( Q  j; V1 Z7 r$ H& n2 T0 u
反对弹劾理由! k: H+ H! X: o+ r3 @: w+ \1 j; O
1)我完全相信三位现任执法是出于贡献自己为大家和网站好的动机- b* f2 r( ^: D: J" D2 o
2)三位执法已经一定程度上再公开信里达成了实体正义可以大于程序正义的一致,从现有规则讲,多数通过了。
8 g; P8 {2 u" c( R" ?) M- V+ \/ ~2 j8 H; F
面对这个现实,虽然我不能认同,但是觉得应该要给出时间和空间,让他们有机会体会和调整。也让我们有机会去理解和再判定。
" V& ?5 N7 a5 `  m
: {1 f  Q$ [- Z" k! \真是我目前的看法错了,我也乐于看到几位版主对这个系统再发展。反过来,我就希望如果是一个合适有生命力的系统,即使执行上有一定的偏离,回头还会再被大家重新认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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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点烦 于 2011-2-1 23:47 编辑
& d3 p3 A8 }# u5 N2 y
4 P- J6 @7 F# l  _  K* PWhy?6 y) ]* H1 E; {9 `

! a2 }: E, Z/ m- E圣人不死
* q4 j$ A: h! j& H0 L; e9 N大盗不止
) }, n+ b& }1 ]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1-2-1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1-2-1 23:46 编辑
! t. N1 v7 g! l1 M
0 T, ?3 N% t, l 37# 未名 - k4 b5 i. a8 ?% [0 g  M

" n* h: r2 F7 ^# D! P" k9 R0 i我不反对这种尝试,也不反对推倒重来,但首先,执法版主是被推举来执法的,现在有了新的打算,要维护正义了,是不是应该首先获得网友们的新授权?所以我认为针对目前情况还是要弹劾的,如果弹劾结果失败,那就是网友们认可所谓正义的呼声,这本身也是一次新授权。有了这个新授权,也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按照自己的理念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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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支持弹劾' k, r5 ~1 g+ W2 Z( X
刚才忘了举手了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2-1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sjtumrirn所说的,一直在关注中,我谨慎地反对弹劾,但也反对公开信的内容。" w1 ], W- t! R' _6 G8 |9 K
版规是总体上看目前运行还是可以的,没有必要革命性地推翻重来,逐步改良完善应该会更好。
6 h$ k; F* `7 `5 L反对弹劾的理由:三位新版主刚上台,对规则的熟悉需要一个过程,应该给予时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我也完全相信三位执法版主的动机是好的。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开吵架版的时候了。  H& R' G5 J/ H+ J  d
4 m7 e, J' s9 [, l/ K# z
老杨,下决心吧!
: O( t4 k) e9 Q; ]' N3 U3 p
3 A; v  X& b2 D- O4 _, _其实站务主要做的就是控制语言暴力。这个对很多网友很重要。所以从这点来看,站务很重要,而且坚持用持续稳定公平的规则来判决也很重要。从这个角度,我希望几位新任执法能够重新评估你们对站务功能的理解。不要辜负大家对你们的期望。我相信你们都是出于正义的动机。可是前面有人说了,你们是受大家的委托来管理站务,能完成这个委托就已经是非常不容易,非常成功的事情。不必超出委托。而且超出了,未必更好。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 r+ ~7 I3 a* \" G- ^
+ T: h# f! |" Q9 B- w$ {* z% o
不过有些网友是不在乎语言暴力的,无论是施与还是承受。甚至,语言暴力是他们上网的重要目的之一。另外,即使不是崇尚语言暴力的网友,偶尔也会想体验一下暴力。在他们发作的高峰期,对站务的工作量是很大的挑战。如果站务不能有效运行,其实就会间接的破坏公平性。所以,吵架版还是有存在的意义的。可以把那些为了吵架而吵架的投诉分流出去。你有种吵就不要投诉。不过老老老实实呆在吵架版了吵。吵翻天也没关系,别来站务浪费执法的时间,浪费宝贵的资源就行。. s6 F' A5 p* {, H

; h+ `8 i# S( ?$ U& u什么是吵架版?很简单,就是进去发言的人都默认一个规则,就是你可以随便骂人,别人也可以随便骂你。在里面的话不会被投诉,投诉也不会被接受。就这么简单。
鲜花(4348) 鸡蛋(18)
发表于 2011-2-1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你们慢慢讨论,我去睡觉了。明天还上班呢。2 K6 F4 O$ ?$ \/ @/ ]0 e
另外祝大伙儿春节愉快。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23)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 紫光就象个吊儿郎当的无政府主义者.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11-2-2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在关注,我目前审慎的反对弹劾
/ D  R- _, t; y2 ^: t1 [ ( n% V: s7 \0 _4 Z
我也是支持zsm所有的观点,实际上最近在站务有点high,就是想间接的把一些对执法的理解表达一下,供几位执法参考。% }; {- F4 \- U5 E
% k% h# D4 X% h' j$ u
反对弹劾理由8 S/ x; s$ `, T) B) y( f1 z
1)我完全相信三位现任执法是出于贡献自己 ...
; v2 k' P8 D. H5 h% d! Q7 M未名 发表于 2011-2-1 23:33

1 h/ L# t" k, A* J- b4 @支持。
3 T8 [' {, w5 T' a0 @. u9 {
3 D7 `. A& B6 b+ s换种方式可能做的更好,可能做的更差。建议多等几天看看,网站的生存和适应能力很强。不会因为几天的非轨道运行而崩溃~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 ]2 C* r0 O' [
9 c) a% C, y1 N" N( _换种方式可能做的更好,可能做的更差。建议多等几天看看,网站的生存和适应能力很强。不会因为几天的非轨道运行而崩溃~7 `% ]! S$ F6 `( r6 I* u
猪刀小试 发表于 2011-2-2 00:41
' {. b( K: D$ u9 j: f, K

8 k- }& X* ?2 i8 E) o/ }( W這個發言是不是在表達待望觀察的同時,也確認現在是“非軌道”狀態?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11-2-2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這個發言是不是在表達待望觀察的同時,也確認現在是“非軌道”狀態?: k& {# I) x- E) X. t9 I# h
awake 发表于 2011-2-2 00:51
) u$ C! C8 k( ]3 O, l
是的,很明显的非轨道,或者说是新轨道,但我不确定旧轨道和新轨道哪儿个更好,所以建议等等看。
3 J8 u1 L4 v) r$ k: {) O$ ~( G
, `. d7 \. \+ n1 K0 G! ~6 P8 B就像我和紫光说过的,不能总认为自己一直在正义的一方;也想对z大说类似的建议:旧轨道不见得就一定比新轨道好,还是多等等再下定论~
鲜花(86) 鸡蛋(3)
发表于 2011-2-2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是我很想知道的,如果大家认为所谓的正义更重要,我认为这个规则系统确实可以寿终正寝了。
1 U9 a; t9 a, B* _zsm2002 发表于 2011-2-1 23:17
# K$ R& o6 n( D9 G: F
这点我完全同意
鲜花(87)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弹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348) 鸡蛋(18)
发表于 2011-2-2 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紫光 于 2011-2-2 06:06 编辑 , {; k) z9 K( \9 L
我觉得是开吵架版的时候了。* q! m  h' t* [1 c
8 g# D/ r6 U4 Z
老杨,下决心吧!7 s. n9 D( |" o6 f& o. ~4 C

! w: B$ i. \) M4 K" {  e- O& o其实站务主要做的就是控制语言暴力。这个对很多网友很重要。所以从这点来看,站务很重要,而且坚持用持续稳定公平的规则来判决也很重要。从这个角度,我希望几位 ...
+ S. F# L4 _$ o8 u, b& M8 z) X瓦窑 发表于 2011-2-1 23:49
7 Q6 U% m9 l0 {# g7 }
开不开吵架版都要控制语言暴力,但是要防止有人利用规则制造麻烦。
# S4 f8 s: b: k/ B  P, B/ E比如,上山打老虎在每一个版块里挑衅,设圈套,拖人下水,这种艾蒂居然一直存在,大伙儿居然拿他没有办法。黑条昨天说的一句话提醒了哦,一个写了那么多好文章的艾蒂居然就被这样干掉了。6 a2 s, u! c( g( u# J
所以证明这个规则太有问题了。
鲜花(4348) 鸡蛋(18)
发表于 2011-2-2 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很明显的非轨道,或者说是新轨道,但我不确定旧轨道和新轨道哪儿个更好,所以建议等等看。' p+ ~; U2 j- x
  r5 a9 q3 D# S
就像我和紫光说过的,不能总认为自己一直在正义的一方;也想对z大说类似的建议:旧轨道不见得就一定比新轨道好, ...
3 y' X4 J  A/ s猪刀小试 发表于 2011-2-2 01:01
2 ^8 V5 i- H6 ]/ }
其实没有新轨道,只是对旧轨道的理解不同。我期望在执法过程中有更大的灵活度。6 z; l) N! N% E3 k% \
你看看我昨天的行为:. j$ k; D: l) g$ I# n# m
1、判十三少永封
+ u6 _/ ^) d' F& t" r6 z2、判上山打老虎永封
0 s# e4 d2 @. V# ^6 ^- b/ y/ j( ]. t3、封吉普车1小时
1 L  I( e$ X* O8 O2 R9 d) ^哪一件事脱离了旧轨道的?
- v5 ~6 c0 A( o3 I. Q9 U封吉普车一下是意在警告一下,不要整天待在站务里对法官指手画脚,言语挑衅。
鲜花(1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我觉得另外两位版主也应弹劾。做为法官,居然连执法和立法这种最基本的概念都搞不清楚,开什么玩笑。紫光至少敢于出来面对大家。那两位一见势头不对,早就脚底下抹油,把紫光一个人晾在这。
鲜花(1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一直在关注,我目前审慎的反对弹劾; o. \( J0 g8 X
2)三位执法已经一定程度上再公开信里达成了实体正义可以大于程序正义的一致,从现有规则讲,多数通过了。7 f; ~/ L  L1 s- }* j" J: D
未名 发表于 2011-2-1 23:33

# w4 B1 r+ k" Q; K6 y: ]4 c问题就在这里。所以我认为3位版主都不称职。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181) 鸡蛋(48)
发表于 2011-2-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就在这里。所以我认为3位版主都不称职。% b, a& Q# c+ u* W0 q
tqbs 发表于 2011-2-2 09:09
4 \& j/ T8 v7 W. Q7 U8 P! {
True. "实体正义可以大于程序正义" is something they could propose when they are not 执法, or when they quit.
1 W: ^6 e; u. r( C9 j! c
- z; J1 X! I, Z" h  g( TOnce they are 执法, they should follow every word of the rules.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开不开吵架版都要控制语言暴力,但是要防止有人利用规则制造麻烦。
2 d9 m* p8 e- o% M( h& j5 h3 |比如,上山打老虎在每一个版块里挑衅,设圈套,拖人下水,这种艾蒂居然一直存在,大伙儿居然拿他没有办法。黑条昨天说的一句话提醒了哦,一个写 ...* F9 p* ~4 n/ Z3 l) h  q+ v
紫光 发表于 2011-2-2 05:58
) L. {! j% x& b" Y, I9 F
哈哈,对于暴露你等下九流的面目不爽是不是。可以只能用下三滥的手段。, v3 }3 M/ b3 w9 C0 d4 k- L7 |

! l; l, W4 r) W2 E以后别搞些财经消息误人子弟了,茶客打雷波挣点钱不容易。
( x% k3 W7 N( V% \* W0 h  C) F5 q' ^: o
你去中宣部不错。
鲜花(15) 鸡蛋(66)
发表于 2011-2-2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规则只有对投票弹劾一天限制的规定,没有对呼吁弹劾时间限期的规定。
$ u3 ^; O) @7 z9 @; E' Q$ E. k根据弹劾规则的精神,呼吁弹劾的时间也是一天。
鲜花(437)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Z对紫光所作判决的看法。. k% Y7 H  j% X  R# q
如果紫光不能改变自己的看法,对网站基本原则认同的话, 我支持弹劾。
7 h  R. d6 ?( l7 W4 ^. |& t" M: I我一贯支持有热情站出来为网站做事的人,不管他持有什么样的观点,但执法版主确实是个很特殊的位置,对网站的和谐起着很大的作用。
- C. [) R$ d5 n$ P" }+ s) d& a0 l+ I- x不管弹劾成不成功,起码是推进网站进一步完善的努力. 各位也不要太在意
鲜花(13)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弹劾
鲜花(6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基于对此人以前表现的观察,其坐大了的行为基本在意料之中。什么旧轨道新轨道?不就是自己的轨道嘛。什么正义不正义,不就是自己的脑袋么?什么给点时间不给点时间?又不是弹劾所有的执法版主。再说,给点时间他就会改么?从其上任之前,就在开始贩卖其新瓶旧酒。他是神?他是正义的化身?9 [6 I. |# c* R3 A; ]6 E) r

3 A+ {& W$ I5 F# ?/ b  }8 @. c5 t4 |5 W( s/ [! O( ]
支持弹劾!
: `' m; ?# |+ u6 v
! M5 m. a) r+ [$ T: O0 r' O
不过,我觉得,弹劾在目前的环境下,基本不会成功。zsm,你大概在鸡蛋碰石头呢,呵呵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1-2-2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弹劾。
9 O! L3 M5 P3 }4 i* T不过支持紫光。 出国以来,太久没享受到党的惯坏了,居然在爱城一个小小网站体会到了。幸福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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