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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加拿大经商:如何应对交易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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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著跨国开展业务公司愈来愈多,公司决定是否在某国投资时的一个主要担忧是,有哪些潜在的争议以及如何解决争议。" r8 R' Q$ m1 Y# L' _
一种解决方案是开展调查,并考虑在双方建立业务关系之初,即通过协议採用某种解决方法。这样,当日后发生争议时,双方都会瞭解并接受此等争议解决方法,争议解决过程的压力和焦虑就能得到控制。
( Q+ o2 w* L1 l; X% {6 o仲裁是一种较為可取的解决办法。简单地说,仲裁通过第三方(仲裁员)而不是诉讼去解决争议。与法庭诉讼相比,仲裁是更為经济、高效的方法。许多公司会问:5 k5 R% b: k9 x) a, F
●如果我在中国签订一份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此等仲裁协议可在卑诗省强制执行吗?答案是肯定的。
; L7 `  F( U4 Z# M# a7 O●我能接受美国或加拿大仲裁规则但把仲裁地约定在中国吗?答案是肯定的。
, ~; J6 |0 s1 d8 Y9 w, h●中国拥有现代化的、符合时代潮流的仲裁规则与程序吗?答案也是肯定的。- P) ]' W8 t" S3 F7 U% T+ e, Y
●如果我在协议中选择仲裁,我能避免在卑诗省的法律诉讼吗?或许可以。) h5 c5 F& ~7 N( k9 b1 I
●如我在仲裁中胜诉,仲裁裁决可在卑诗省强制执行吗?很可能可以。
" v8 m$ l. ^) W" I1 }4 B7 [為了向读者普及与加拿大及中国仲裁相关的一般知识,我们对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答案,然而,取决於具体的情形,每一答案都会有许多例外。您应当就每一事务的实际情况,諮询法律专家的意见。 0 r- ]. a; l8 \1 a
加拿大积极推广国际商业仲裁,现代化的法律使我们在这方面走在了工业化国家的前沿并具备了重大优势。举例而言,这些优势一是当事人自治,即当事人可自由设计自己的仲裁程序(仲裁员的管辖权来自於当事人而非国家);二是有限的法院干预,即法院通过维持协议对双方的约束為仲裁程序提供协助,但允许仲裁庭决定自身的裁判事宜。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维持在最低程度,仲裁裁决可强制执行,对裁决的司法审查也是有限的。' M3 {5 [' K* @
仲裁使商业关系当事人有机会设计符合自身需求及预期案件实际情况的程序。因此,协议谈判之初更易就国际商业仲裁的规则、仲裁地及仲裁类型,达成一致。  2 |% ~" U, ~  A9 J2 j; f. w' E1 E) P
您应当紧记的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同意仲裁的时间往往是双方都对商业合作前景感到兴奋的时候。在争议发生后试图让一方接受仲裁,其实非常困难及希望渺茫。没有仲裁协议,双方除了诉诸各自的司法系统外,别无选择。
3 n( Q, E9 \+ R2 {5 g, B2 F可管辖三种类型的争议
; {! }9 r& ~. m* x. w当然,司法系统对双方仲裁承诺的尊重也是很重要的。对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与加拿大相比中国给予仲裁的尊重是完全同等的,中国最近採取了一些措施推广国际商业仲裁。+ z" _& [9 }( ]; L(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仲裁规则,新规则已於 2012 年 3 月 1 日生效。通过前,新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规则》经过广泛的听证程序,CIETAC考虑了国内外仲裁专家的意见。) @' i& E4 G" k' S0 ]' d6 v) n
基於双方的协议,CIETAC可管辖下列三种类型的合同与非合同争议:
! i; y# A# [2 ?( w 1.国际或涉外争议;
1 O0 V$ V# o8 I8 D2 S( C' \3 p0 ~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争议;以及) i7 q3 t) X7 E  n! v
3.国内争议。
, C# G7 L  c3 x8 j% m& {: J: |基本上有两种把争议提交仲裁的方法,一是直接向CIETAC提交,由秘书局受理并管理案件,二是向CIETAC分会/仲裁中心提交,由分会/仲裁中心秘书处受理并管理案件。若仲裁协议有歧义,应由CIETAC 秘书局受理并管理案件。若对仲裁地点有争议,CIETAC将就此作出裁决。2 U0 ~" o4 n8 C8 o
也採加国公司熟悉仲裁规则
. H' e& R" V, D' q# D8 G8 _此外,当事人可约定根据经修改的 CIETAC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在此等情形下,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為準,除非协议无效或违反适用於仲裁程序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则 CIETAC 应履行相关的行政职能。
9 a# \3 K4 t( \, G! W* T! n对於在中国及加国开展业务的公司而言,这是个极好的妥协方案,因為中国公司可享有CIETAC将履行相关行政职能的保证,但又可以适用加国公司熟悉的仲裁规则。举例而言,公司可能优先考虑的此等仲裁的规则,包括加拿大替代性争议解决协会(ADR Institute of Canada, Inc.)的《全国仲裁规则》(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以及包括《大型、复杂商业争议仲裁程序》(Procedures for Large, Complex Commercial Disputes)在内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仲裁规则》(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 B* L; O5 _' E/ o* e! _' u. B本文作者為Heather Devine(devine@gowlings.com),高林律师事务所(Gowling Lafleur Henderson LLP)。# l4 F! l$ c; }+ w
编註:本文内容仅以提供资讯為目的,不应视為法律意见。如有任何询问,请与你的法律顾问接洽。: j# L% Z  W$ P7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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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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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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