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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e0 X6 S4 _) Z; Y( K2 ^, @

/ R1 s# ?4 k1 \3 \+ b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b9 E& V8 p. W1 c* T
3 F( j, g' ?" ]+ z" [) W'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5 a) d, ^+ C- D( Y
# d/ @* _$ d. ^- V4 U% e# q* s. w" b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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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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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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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9 _+ ^/ }4 f$ r4 L"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n3 v( H" T' {9 S: c2 }* r- i, {0 |+ }- p$ W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8 l7 p; H3 ^8 i+ s9 u

6 o% P, Q) X+ V# x4 G$ y3 ]9 I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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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 M) l* M' \7 E. Q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g) \  n' P" [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5 C: f  y; m; C$ l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3 ?* A& y0 b8 K% Y1 z# ]2 @0 l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V* c' ^  u$ m7 @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e! j2 a2 b3 V3 {) v" d0 H0 T6 d$ `' ^* |! K* E* N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b+ w; }( g+ b8 K. s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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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c8 G8 S5 ]7 R! L1 l, I0 G4 M# G5 g& s: c; K: R% x- k" I9 t1 B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f% O) h5 t  l' R" Y4 K% w1 x
6 \9 A' i, V% z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2 A' h" l  f" b; \( q) n
7 v) J9 F; C0 y. K6 g" b3 g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s- x" h, c2 r( J+ \/ a
1 }. d% A: j( V# m# ]- a- h! `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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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C& E5 v$ p) `- V; r

* v7 R. y+ \+ o. w( o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k5 \( m; D+ m( i6 Z# R7 z
1 b& d' Z5 W( S* \' ^; H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J$ Z( N2 z# f9 N+ i+ i

. G! ?; @7 ~9 Y' y$ Q8 i8 @5 x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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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m9 j+ m* F9 y# u) }: b% i" R) |3 D1 ^6 h3 B( ]/ f+ b# J0 j1 U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J" r5 L& n, K: P2 _1 k& o
& z3 {) \) b, `6 L+ @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 t  l( ?7 Q+ q; ~4 Z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x/ k3 `: K3 n8 O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4 z; [, Q2 g. t% t9 H% X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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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3 u( t1 L; |. a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s- _0 O- h4 b4 ^1 p/ `9 Q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v# ~: i% g2 J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s& D1 N; `# t%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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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j4 ^4 z. N4 S3 M$ y% a* H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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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x8 Q) |$ ^: f% {: d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0 b, d& @3 P! y
4 g! ]' V5 ^4 y: U, G, P1 R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k+ n( H. t+ D! W. I. P  `6 }( h- e# {/ ~% y8 K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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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8 |, g4 M; r1 X# `2 U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u# b- x! n& o* n! q# T. J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6 X& U9 _, }5 O* A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S8 z  X$ |9 }9 ~0 B) j- M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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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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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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