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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8 N1 H3 c* r+ P. ?0 T3 f% m; }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d, d- _. b$ x4 X6 ?1 f7 l" q
  _8 l; _5 p) w*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c: r& N7 u/ u8 [8 Z

; x# Z$ H3 E% s4 J7 U* l! F[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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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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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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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7 Q( u, T. M3 `! G& l9 k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7 q; D) ^7 i; F( U6 p

( ?7 d4 W$ f4 n4 Y8 \6 k' v7 L6 X- h) o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6 ~: U) M% v4 S  a

! u+ m- R( I" n7 q7 l) h- j1 O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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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3 u0 e2 u9 a9 d# ]5 U2 r1 T. S2 U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H, K' b+ V/ g  `( i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F; F) L/ c6 c4 J5 I1 n" _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8 U: n" [2 g2 L2 E1 ?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w( X0 n3 Y. Q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G* L$ e. Y& E5 L1 x  P: |) j3 `8 i2 l8 u. W/ x9 h1 \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2 f( X, H2 i5 i6 c* P) B: D顺祝周末愉快!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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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4 S- `' C( f( A- y- S
8 O9 M, C. w! L!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M2 |: D4 }& S. d
# m, c4 p6 N! I! g6 g) H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3 l: l# E  s- J) k2 N' v2 n; P2 T, W1 R- J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3 f9 g: b. S( @
6 ~) V& f/ M6 W- D5 ?) B1 }0 L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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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Z* P% K5 j) ~/ f
8 {+ F4 C1 W/ L% I/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I$ c  Z  `9 G7 N$ n9 b
0 |5 \, U2 N/ H; b" @0 t2 p7 m! h$ h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P/ p& e0 d3 N- p) I6 }
  M3 v4 j! [0 ~; _! {1 {3 w8 h# a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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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e  a7 F* l7 `+ y& Z

- Y- W: C! e2 _7 G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1 e3 c# u) r7 }! ?5 s# W: m
& E  T8 ~' w, Z& k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h1 V5 o; a- y( L; F; Y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W/ ?5 s1 z' W6 d* v5 r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J+ U' Z& E6 a# v5 O4 A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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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 x$ J1 u/ L  A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Y2 A# ]3 d2 l& P: i) h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8 z' c: J" ?$ \) m!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3 h$ e' k5 C% B8 D$ o/ A, M: l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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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p/ J8 [, D6 r* ?& V! W, q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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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3 K( `/ y0 c9 C) K- m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t" ~; _) e+ A5 _2 K
9 m1 x1 [6 I5 X- z, u4 g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6 a# W  ]$ y9 l8 V) T6 R% t; H9 _$ C5 R2 j) \5 |- z6 P+ @; C' G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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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R4 l, q+ m/ ~8 f4 M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u7 S2 U) s+ j. y) }! r" e* y1 Q$ X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L- }  _9 x; I  I4 z" d9 F' \- @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e4 J8 _8 d, F2 ?% e3 P, f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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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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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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