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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l0 O0 s; m' x
. w: Q: b- B2 ~' n6 n8 C  z( N; c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l9 |% ?4 j! _) V" E6 D/ U
4 e) H3 M+ X$ C4 p) B/ t. _* ~" y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3 ^3 e3 a1 \+ U8 ]) a1 v( P; S
. G. d9 \& d0 b9 l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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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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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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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 W8 k$ Z5 K, s: j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4 i; x: B2 C6 n1 a; e* o  S0 h! v  I6 f& y. d5 C* m0 g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9 V+ i" m8 U! a8 s" U( t
* |, }$ ?( K2 A5 g) m  G2 }  D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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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H/ L0 q  z. [9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P$ ]  e2 l' L7 O7 c7 K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1 k$ o. q+ b9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8 D5 \3 K- K9 y( g/ Y# X' E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M; u+ X$ O1 T  j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8 f  \0 l3 ]' ~! |8 g0 u" n( T0 H9 a

) z8 M$ ?2 q$ w2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P% e$ @( ?0 R1 D3 F# Y, |( i5 t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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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2 N! ?/ M! f6 L! @- B. q$ G
! \6 U/ Z4 z% M9 ^, L1 o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7 [& Z$ T3 ]6 O9 [$ O
7 G) o3 F9 g* R2 q' q7 m8 y" |, P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t% R) P' d8 q1 \1 V4 f2 o. h& i; z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V9 l4 S6 J. Z* ~% [

/ X0 t& T8 {! a2 ^) [  a7 a3 f% i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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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4 T2 H1 M( s) A3 C1 u; |

( w8 l' C$ ~6 s- c- W  X' y0 G4 G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h5 w( g$ j( O2 Y' z9 n) p
7 d% ~) U, |  |2 X5 o4 f, s) {& r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0 H. N: I8 f- P6 M+ P8 q
; T6 o6 n2 o' `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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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Z0 V4 X" s% l. U

3 ~3 n; d2 U0 O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Q2 @& i4 m3 T  G+ x& L. ~) ?
3 X7 j6 R/ G) O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1 g  r/ T# U# `+ _5 w; c) r) N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g# ?+ q0 T9 ^' @+ e6 S3 Y  y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 I$ C9 ^( o5 }7 o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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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4 K3 R3 ~% Z. i+ e: W& @3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J: i8 E8 l; y5 P0 I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3 C: I! W6 X) V' T6 `0 K, p1 H; W8 F1 v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9 Q  g- x4 d( j" |% `5 M4 F& ]5 o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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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3 V( O: m% h: [6 G5 Q. C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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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9 |& N: X3 u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5 }7 x, e6 Y/ ~+ ^7 E7 T
1 B' W, v6 M& j" o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c, O1 p* H$ L5 ~$ L8 ]

3 A  y9 B. E" k& u) m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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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Y( |* q' L; |, Y! T/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5 z# s2 w: b( T4 [; \% c+ R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 e8 j, c' R% C$ @& V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P- @& X& }! k- `# X' A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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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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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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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7 w: N'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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