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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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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 w' U( P, t3 A* f) a1 p2 m0 y7 M. V; K" K5 G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U* h$ M5 x* q
! k" q6 p5 R6 ?8 N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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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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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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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3 t9 w/ J8 T9 p. w$ J5 n. h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 ~% N5 u, W! Z
9 t- X4 M/ N9 e" c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p: r( j* ~" v7 N  n+ ^2 j  d# F# v) H; k8 Q% r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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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2 E& f7 L0 a$ a6 n5 F4 w%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9 b6 i  j0 N7 D% y- N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U( [4 O  ~1 _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J7 P. U; \5 G: k) ^+ x0 }' e7 e# c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 m/ d& d. k  n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0 k& k" ?1 G$ ?3 t

" p% `/ ^  X# l1 g7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Y% _# }& }' x- ?5 c$ Y1 E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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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d. O% L6 v, Z% F( t, z" }3 e. p0 }# W- ^. F3 M%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D7 e" f: ^0 k

% s8 z9 f. N/ u1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X2 r' q8 d0 ?  n5 T6 M# V
% }) @& G* W5 o+ R1 y7 K+ h: F7 l0 d- V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0 E; ], W& s: O; G$ p6 H

8 J% b: q- X* B5 D2 C; M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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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 h1 S# J/ @2 t( H+ ^. ]
( Y( s$ p% n9 ~2 _) l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6 ~( |( N# S4 ~" I4 E8 ^: |7 d( _! o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I; B2 a/ z* y' t5 n" X1 _5 P  ~) F' |' e, [" A3 C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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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3 z* d  o( b4 u$ @4 g. A6 K
3 m" `' i) M$ ^2 ^) s$ I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T% ]  E& u$ I0 h- i+ l; ^: X2 w
7 `5 }1 J/ L; [% A4 p0 Q7 h* H9 R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Z; k' V9 u, |9 q/ u: N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M% j5 A6 A9 Z% I' y* H% _- j%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9 \2 Z7 r" d% o* j- ^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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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1 P! J1 {5 _1 p! N  \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W1 v! K3 }. F* X! Z/ J: W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H2 ~3 g+ {$ k2 O9 P; g+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5 q8 `2 \; ?8 W0 Z* ~- B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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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m  @6 g0 a+ O9 J, b% Z! M- g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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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3 I" l8 ~* d# w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F' [8 q3 r% f' h3 _- ?

$ q6 [- g( W' r7 h8 g" M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l8 |3 I! {" }. l' Y# h9 t

' U+ g% V, ^5 d- b9 n) X7 a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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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C- W" R# B& W8 c; `, g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8 u7 e3 r# D) Y. b) Z/ }* d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c8 X  Z; h" _2 J6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2 C9 W7 }% [3 y3 a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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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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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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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8 E) i! b( O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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