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4 P% W8 V" t3 _1 M+ {签名管理法里。“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H1 n' n! I J, Q( H8 s6 o0 ^( e
* a$ R1 Y+ a5 \5 G! s+ i, X0 v
我的理解,就是不处理也行,但是处理了也没得说* u; e3 I$ l) e n
关键是,以前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1-3-1 10:16 编辑 4 u. ~: E% S* C% T3 q5 Y, _; T
你后面说的处置,只有“告知”,适用于签名,那,如果告知以后继续坚持违规怎么办呢?6 q) |# k# j/ n
扁舟 发表于 2011-3-1 09:53
. j2 e. K. h* q, u$ T我是这样理解的:原来的规则里,执法版主只能严格按照规则授权依据裁决结果进行ID操作,其他版主(包括执法版主兼任的站务版主)如没有管理员特别许可并且不是处理广告相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ID操作权限,所以只能按照版主职责第8条规定进行帖子操作,如果觉得问题严重,应该向管理员汇报,由管理员处理,或者在获得管理员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进行ID操作。 6 K- Y" h! U. W" U! ] 5 M. C* g9 k! [# u3 l这个理解对现在和将来没有任何意义,但是当我们讨论过去的情况的时候,我觉得这个理解还是合理的。* H& B% B1 s3 Y) \& m* s; C. D
* Y5 ^% l$ b2 u# C) V# }当然,如果没有几位版主表态在新规则出台前严格按照旧规则做,这个“冤”也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