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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美国市场上爆出了高盛公司涉嫌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欺诈的新闻。这条尚无最终结果的消息不仅给美国和世界股票市场带来了冲击,更使本次金融危机过程中力挺高盛的著名投资家成了普通投资者议论的焦点。8 O$ O; a/ W0 y- }; C$ r3 ^) k
+ C, X9 G, H1 R6 ?7 n 一些媒体上出现了诸如“巴菲特人财两失”、“甩向巴菲特的大耳光”等耸人听闻、幸灾乐祸的标题。撇开这些定性概念的评论是否贴切不谈,有一点可以肯定,任何公司如果与巴菲特扯上,特别是出现投资失误时,就好像老虎伍兹染上绯闻一般,顿时成为关注热点。充分体现了好事不出门,坏事行千里。8 |. H8 H' y& @6 {
% E d" H' w2 P: c$ Z; a 这些报道中除了定性概念外,还有“其账面损失10.2亿美元”、“认股证市值仅剩19.9亿美元”的定量描述。对于这些描述的准确性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这些文章撰写者缺乏基本投资常识。: ] D, i*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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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回忆一下2008年9月巴菲特掌门的伯克希尔公司投资高盛的情景。为了拯救高盛,当时巴菲特拿出了50亿美元。这笔投资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50亿美元全部购买高盛优先股,这些股份不但保证年收益为10%,而且带有“永不转换”性质;第二,认购优先股后,获得普通股认购权。即市场向着有利于持有普通股的方向发展,巴菲特可以用每股115美元的价格,购买50亿美元的高盛普通股,按当时股本结构计算,约占高盛总股份的10%,大约为4348万股。7 \5 S) H0 K, e7 d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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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时,深谙市场之道的巴氏最清楚购买普通股短期内不会有差价收益,于是在向高盛施以援手时,他采用了优先股。此番成功持有高盛优先股可谓一举三得。其一,以低价买进优先股,落了个挺身救市的好名声。其二,保证投资本金安全同时还有每年10%的固定收益。半个世纪来,美国股市平均年回报率约为8.9%,这笔投资收益高于股票的平均收益。其三,认购这些优先股,有如兵不血刃获得高盛的普通股认股权。当市场高涨,无论高盛每股价格多高,巴氏均可以115元一股的价格持有高盛普通股票;当股价下跌不值得行权时,可以从容放弃认购。* x5 w! Q- p) S$ w, {! C2 Y1 b
5 \' B3 H( p; I4 `. f 对巴菲特2008年持股高盛的过程进行了简单回顾之后,再看一下4月16日美国市场。由于涉嫌欺诈,高盛公司普通股市值顷刻间出现暴跌,每股下跌了22.31美元,相对前一交易日跌幅超过12%。尽管如此,当天高盛普通股价格依然是161.96美元,远比巴菲特在持有优先股时约定的115美元高出很多。如果行权,依然赚得钵满盆满。/ q3 }# C! e' r9 q
0 F* ?) f! e3 E, z! T 那么报道中的账面损失10.2亿和认股证市值仅剩19.9亿美元是从哪里来的呢?原因是定量描述过程中概念被偷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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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边说过,认购优先股时巴菲特得到了普通股认购权,可以按115美元的价格,以50亿美元购买大约4348万股普通股。也就是说这些认购权是高盛给巴菲特“额外”搭的,而不是从市场上用现金购买的。当高盛普通股市值高于115美元,巴菲特若行使认购权,便可赚取差价;相反当其低于115美元,巴氏可放弃权利,不存在赔钱问题。而那些带来认购权的优先股还在,不但本金无虞,而且利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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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菲特得到高盛认购权后,高盛普通股一路高歌,涨到今年4月15日每股价格为184.27美元。以这个价格计算,巴菲特的认购权每股净赚69.27美元,总计可赚30多亿美元。可是到了4月16日,由于涉嫌欺诈被揭露,高盛股价下跌了22.31美元,收盘于161.96美元,巴氏的认购权市值理所当然地大幅缩水。面对市场波动,巴菲特如果当天行权,比前一天少赚10亿美元,但并不是普通概念下的账面损失达10亿之多;相应地,巴菲特没有花一分钱拿到手的认购权证虚拟市值从30多亿降至不到20亿,并不是认股证市值仅剩19.9亿美元。4 a2 L- G% N8 ?+ N6 X& ]' }5 P% a) L: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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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伟大的投资家,巴菲特的成就并非全部来自“快钱”——即股价上升带来的差价收益,或炒股收益;其中很多来自所谓“慢钱”——固定利息收益。为了规避风险,巴菲特时常采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投资策略。2008年审时度势地入股高盛便是成功范例,既赚面子,也赚里子。这笔投资堪称本金无忧,收益保证,兼赚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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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人会说如果高盛成了又一个雷曼,在公司破产时持有优先股同样输得很惨?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此次高盛所犯的事儿尚不足以被彻底打倒。首先,高盛的作为很可能是的“违规不违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只在民事法庭对高盛提出了诉讼,在这个层面上往往是经营问题,最多是道德问题,谈不上欺诈犯罪,因此往往以罚款解决问题。对于不差钱的高盛来说,罚款是过关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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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盛观点,与其开展荷兰银行和德国银行均为同行,属于成熟投资者,而非一般中小投资者。他们清楚以按揭还款为担保的产品的风险特征,因此不存在欺诈。而且在美国证交会的起诉书中这种产品本身并没有违法。鉴于此,控辩双方有的纠缠,诉讼能否成立,尚待法院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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