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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瓦窑

tnds: 每天看你上窜下跳得瑟的像个猴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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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应该分清楚是规则存在问题还是版主执法存在问题。如果是规则不完善却对执法版主横加指责,既没有效果,更对执法版主不公平。这是我想表达的一个基本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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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7-5 21:23 编辑
: N2 A2 x* x# Z6 H; Z4 R
% }3 i: l* `/ l 56# zsm2002
& R' u% K8 b+ _' X5 s* d0 j. t% M* c8 i  Z/ g
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规则没有规定到的地方,如何办呢?是修法,还是实行判例原则?+ a/ e: p5 d9 {& g" P* e
/ @) s6 ?. e5 b+ |2 o$ X0 z6 j
我想,本版之所以将所有的判例放在那里,就是为了保持执法的一致性,并形成一些判例原则。如果按照最初的执法版主们的尺度,恐怕,说这样的话的人可能早已经得到惩罚了。这也就是十字在另外的一个帖子里所指出的一点。# a% V/ E8 n, X7 E) o% c! J& D

& f1 |1 W$ A2 c: X7 e; t* k因此,本人认为,在有争执的判罚出现之时,执法版主们应该三思,然后做出合情合法的判罚。以后,就可以之为判例了。- g; A$ q8 B0 @$ [+ B, ]$ \( ]7 ~

2 {! ~% W+ Q  K/ i9 d% E. Y5 h0 B但是,如果象目前这样僵化地执法,在一眼看去就明知道是对个体的一种攻击与侮辱的情况下(包括这位zsm2002老兄,在咱的那个帖子里已经得到过测试),却百般狡辩,玩弄各种语言技巧,那么,何以服众?
/ I1 w% T* r, K( x3 t1 Z: _: v5 D; m7 i
须知,今天你玩弄语言技巧,绕着弯骂人,明天,人家何尝不可以绕着弯骂你?此风一开,如何能够达到执法者希望能够达到的目的?" b5 V( e  A, z

$ n1 l$ o( t. a0 a) t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要想树静,还得从源头上来想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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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应该分清楚是规则存在问题还是版主执法存在问题。如果是规则不完善却对执法版主横加指责,既没有效果,更对执法版主不公平。这是我想表达的一个基本意思。1 R3 c" z- l! y: O4 E* t' ~& N. i
zsm2002 发表于 2009-7-5 20:47
9 }2 v, }1 h! `5 X9 c& t" r

) }+ l3 m( b  ~) S3 `  x看到现在,我没发现任何人对斑竹横加指责,大家都是在心平气和的讨论。五师傅,您过虑了,如果不是故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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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7-5 22:35 编辑
8 V% r' |) Q$ U! s* M8 ?6 s6 `: \, j! }9 b
62# Crisis
# D- s  l/ J) m, m3 `; G1、判例法的实质包含两点:一是在有可援引的旧判例的情况下,按照旧判例办;二是在没有旧判例的情况下,依据法规的原则精神,能动性地创造出新的判例。显然,如果规则没有列出挑衅具有违规性的时候,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基本原则,就包含了挑衅不受处罚的规则精神。因此创造一个对挑衅进行处罚的判例,是违背规则精神的,即便在判例法中也是不可行的。5 h" n0 j* ?! y9 m* n
2、走判例法对法官的要求非常之高,许多判例的判词都是出色的法学论文,可见,要成功地进行判例规则,将会消耗执法版主大量的时间精力,同时也限制了绝大多数网友的参与可能性,这显然不适合我们一个小论坛,执法版主只是volunteer的现实,因此很难行得通。% q2 w5 T8 f8 u+ ^7 L6 l9 _; E
3、你说到一个关于我的测试,我想你对我的话完全理解错误。再简单举个例子,假如一个老外,会说一句中文:“你好”,但他错误地以为这句话的意思是骂人的话,那么如果这个老外对我说“你好”,我不认为他已经骂了人或者“你好”就是骂人的话,但是我可以认为他具有骂人的故意。我与阁下的那些话大体围绕这个意思,请略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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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risis 于 2009-7-5 22:52 编辑 1 u5 u( M8 l: v7 |

7 J0 }& }6 K! K9 F呵呵,楼上的,咱就没必要在文字上来绕口令啦。反正阿,咱觉得,即使从字面上来理解,咱们也心知肚明地清楚地明白那句所谓猴跳的话所包含的绕弯骂人之意的。不信,你在日常生活中随便对一个自己的争论对手说说这句话,看看他她会不会跟你急?当然,亲朋好友除外。' |* Y# f. x) ~$ T3 s* _, c: v

6 x5 S, I$ X$ u/ N' j, N另外,做出评论之前,咱觉得还是应该好好看看以前的判例,和一些争执的来龙去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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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r) Z: C! W% l1 _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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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现在,我没发现任何人对斑竹横加指责,大家都是在心平气和的讨论。五师傅,您过虑了,如果不是故意的话。7 D$ ?. \) Y: y# q& v
awake 发表于 2009-7-5 22:17

+ |: |6 C9 d- `( Q! I这个贴里有几十个贴是反对这次裁决的,您数一数有几个贴是在针对规则进行批判的呀?只要你能数出5个(谁叫咱对5感兴趣呢,呵呵),我就承认我这句话说错了。如果少于5个,你是不是也应该发现一点什么了吧,毕竟,指责这次裁决要么指责规则,要么指责版主,二者恐怕必居其一吧。* A8 z2 T8 w+ n# _2 m

2 \. K+ J6 w3 R  I- F6 B$ {0 t我可没有说大家没有心平气和。横加是指不讲道理,在这里意思是说一些批评者自说自话,不针对执法版主的判词来讲道理,更有甚者,甚至要求执法版主超越规则来满足其要求;指责是指批评责备。如果你一定觉得必须加上心平气和才准确,那我没有意见,就:心平气和地对执法版主横加指责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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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楼上的,判例是由谁做出的,规则么,人么?如果是人,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体会规则制定的本意,而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非要按照字面来僵化地解释么?非要解释出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思来就保护了规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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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 J9 }1 a' ]5 s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千奇百怪的事何止千万,如果非要按照法律字面的意思来做出判决,那么,还要那些法学研究做什么?还要那些判例做什么?; v) t: ?7 v, f/ P

% q0 N( I/ v7 h. ~3 _" g7 x& p& m可能你又要说了,如果按照判例原则来做,执法版主们会很累。但是,谁又要求执法版主们那么严了?既然不能完全按照判例原则来做,既然这方面咱们都可以放松要求,那么,咱们为什么不能要求执法版主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吧?再说,对于这样明显的大家至少我自己还有那老执法版主瓦窑按照常识都可以认定的攻击性言论,做出惩罚性判决就如此地难么?难不成这样的判决真的就推翻了规则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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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执法版主们是出于保护某些人的目的而做出这样的判决?如果是这样,为什么那些人就该保护,而被骂的人就不该被保护?这样的执法,还合符规则制定的本意么?3 I2 I; d$ a: _.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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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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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上的,咱就没必要在文字上来绕口令啦。反正阿,咱觉得,即使从字面上来理解,咱们也心知肚明地清楚地明白那句所谓猴跳的话所包含的绕弯骂人之意的。不信,你在日常生活中随便对一个自己的争论对手说说这句话 ...
$ R; N6 ?8 }7 y! YCrisis 发表于 2009-7-5 22:50
8 R+ j8 `$ b* J4 B
“即使从字面上来理解,咱们也心知肚明地清楚地明白那句所谓猴跳的话所包含的绕弯骂人之意的。”我同意执法版主的看法,这种说法挑衅意味浓,人身攻击的含义不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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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判例是由谁做出的,规则么,人么?如果是人,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体会规则制定的本意,而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非要按照字面来僵化地解释么?非要解释出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思来就保护了规则么?
6 Y4 X/ o3 r3 }/ f, h5 O$ p7 ]6 s
现实生活中 .... [9 c  T9 f8 Z2 _/ [1 J5 U
Crisis 发表于 2009-7-5 23:14
. ~$ e; \3 a6 h$ T
不知道你所体会的规则本意是什么,可否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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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呵呵,让咱再解释清楚一点吧:用猴来形容自己的辩论对手的行为,其实就是对主体对手的一种攻击。难道不是吗?如果一个人形容另外一个人做事鬼鬼祟祟,形容一个人做的事很卑鄙,形容一个人做事很下贱,形容一个人做事象傻B做事,等等等等,不一而足,难道这还不是对对象主体的攻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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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3 ?' C5 W+ w# T/ y3 L这样的语言,跟一些辩护者包括zsm2002所提出来的,亲昵的人之间的善意贬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7-5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依据判例法系原则,如果旧判例存在,就应该援引,以保持一致性原则,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表明旧判例已经不再符合法理原则。本次裁决引起争议的关键点是“是否人身攻击”。关于人身攻击的判例已经非常丰富,有足够的判例积累供参考,看了所有人身攻击的判例,都明确地围绕两点:其一、攻击对象是否可能是对方的行为、思想等非人身属性;其二,攻击对象是否可以确定到明确的人身属性。本次裁决的做法和以往判例非常一致,即由于“攻击对象非常可能是对方的行为”而否决了“人身攻击”。从这点看,如果认为“攻击对象非常可能是对方的行为”之后,仍然裁定“人身攻击”,其实就需要对过去的判例进行颠覆,这实际上是需要有非常充足的理由,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个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新定义。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7-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7-6 00:01 编辑 8 m: s' M: q  Q; L5 U; {$ x' V
呵呵,让咱再解释清楚一点吧:用猴来形容自己的辩论对手的行为,其实就是对主体对手的一种攻击。难道不是吗?如果一个人形容另外一个人做事鬼鬼祟祟,形容一个人做的事很卑鄙,形容一个人做事很下贱,形容一个人做事 ...
) a) ~. I0 |6 t& l/ f! `  P0 NCrisis 发表于 2009-7-5 23:30

+ y+ u& A; W/ c# N+ U% m. Q1 N' J* V其实对一个人所作的事情或者想法观点进行否定,当然对这个人是有不利影响的(最起码让人觉得丢了些面子),但这和对人进行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前者不能被允许,这个论坛就只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再有进行激烈讨论的空间了;后者如果被允许,这个论坛就会成为不同意见者相互攻击的舞台,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很多情况下,这两者其实并不容易清楚区分,这个时候,执法版主只能看是否存在前者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言的自由。或者说,如果某个攻击可以被理解成对某些具体行为的攻击,那么就姑且认为这个攻击针对的事情而不是人,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说话的权利。
  D2 \3 _$ d! f/ ]9 k3 L+ E0 ?0 M% D: t- e; S' z2 r0 s
这是我理解的规则精神,我认为执法版主的裁决和这个规则精神是吻合的。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7-6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其实对一个人所作的事情或者想法观点进行否定,当然对这个人是有不利影响的(最起码让人觉得丢了些面子),但这和对人进行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前者不能被允许,这个论坛就只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再有进行激烈 ...7 D# I, s, q% u: s3 L
zsm2002 发表于 2009-7-5 23:56

  D$ G  }; i' F$ e如果一个人做的事情很卑鄙(在这个网站确实存在这样的人,表面上道貌岸然,实际心理相当阴暗),好象执法版主就无能为力了,因为他们好象失去了判断能力,也不会给与严肃的警告,更没有相响应的惩罚,这样的表现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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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觉得你这种言论就是反革命
- d) m  o2 P) U% i7 ?/ W( ^应当封杀{:2_81:} # U( Z0 g8 }/ k* A. m& T1 c

' B$ S8 X9 o0 h, O! V4 M& O
如果你看到标题,觉得心里不舒服而进来。那么请重新思考这句话为什么让你不舒服,它是否是人身攻击! # y+ S3 j/ P7 C1 a, _- L0 F
- ?5 e7 c9 T7 M3 }+ _4 d, [/ \% w
我对你毫无成见。发这个帖子只是要起到上面说的作用。如果你觉得因此收到伤害,我在此道歉。如果那个案 ...: L$ u3 u3 w. ^& F. _
瓦窑 发表于 2009-7-1 07:29
鲜花(1) 鸡蛋(0)
发表于 2009-7-1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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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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