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判例是由谁做出的,规则么,人么?如果是人,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体会规则制定的本意,而做出合乎情理的判决?非要按照字面来僵化地解释么?非要解释出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思来就保护了规则么? " b/ W) j1 s3 o( o9 V1 t5 f1 N ?/ C. E3 a* e" U! q: [% m; {现实生活中 ...6 S+ @9 j. f1 U0 R0 _9 W
Crisis 发表于 2009-7-5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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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一个人所作的事情或者想法观点进行否定,当然对这个人是有不利影响的(最起码让人觉得丢了些面子),但这和对人进行否定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前者不能被允许,这个论坛就只能你好我好大家好,不再有进行激烈讨论的空间了;后者如果被允许,这个论坛就会成为不同意见者相互攻击的舞台,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很多情况下,这两者其实并不容易清楚区分,这个时候,执法版主只能看是否存在前者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予以处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发言的自由。或者说,如果某个攻击可以被理解成对某些具体行为的攻击,那么就姑且认为这个攻击针对的事情而不是人,以此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说话的权利。* _, E; F }" Y6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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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理解的规则精神,我认为执法版主的裁决和这个规则精神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