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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省府有权没收犯罪嫌疑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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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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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牧涛6 o' ~5 a  x$ y# {. r* I( j; h

6 b# d+ t3 ~+ l' m  昨日(周五),联邦高等法院一致通过对安省一宗上诉案的裁定,保留安省及本国其他省份可以将犯罪分子或嫌疑人非法所得的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现金,甚至制毒和贩毒器具等没收并充公的权利。和上次联邦法院允许警方搜查居民垃圾一样,这次的裁定也成为本国司法系统重要的判例之一。然而,该判决却引发自由主义者、人权人士和律师协会的担忧,称联邦法院此举可能开创本国居民财产被警方任意处置之先例。 ! j- ?: m( ~) s" z  B. `' E3 ?% l

3 \9 b3 U$ f# H7 y1 }" \' U案例:嫌疑人财产是否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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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上诉案的事主是安省康山(Thornhill)居民查特耶(Robin Chatterjee)。2003年3月,尚在渥太华卡尔顿大学(Carleton University)就读的查特耶曾由于驾驶无前牌照的汽车而遭约克区警方拦截。随后,警方在车厢内发现了可以用于种植大麻的日光灯、灯罩、换气风扇以及29,000元的现金。 5 r/ n$ ?6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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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警察并未搜查到任何毒品,也无法指控查特耶制造、贩卖大麻,但是法官裁定当事人有用这些器具制造大麻的可能,并根据本省的《民事赔偿法案》(Civil Remedies Act),下令警方没收了上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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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特耶认为判决不公,找到律师以警方没收财物“违法《宪法》和《权力宪章》(Charter of Rights)”的理由向联邦高等法院提出上述。于是,案件的审判又拖了几年,直到昨天才正式下达判决,而查特耶也最终无法索回自己的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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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这两天警方没收本国著名帮派“地狱天使”的财产一案也在加西地区闹得沸沸扬扬。据悉,卑诗省法院和警方曾根据相关的法律,在没有抓到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于2007年没收了位于纳奈莫市(Nanaimo)的一家地狱天使夜总会(Hells Angels clubhouse)。据当地的法官表示,他们相信(believe)该栋建筑已经长期被用于非法赚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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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9 ]6 k. L9 Y# \& z3 L& j1 T目前,人们尚不知道“地狱天使”是否会像查特耶一样上诉至联邦高等法院,试图要回财产。不过,按照法院对查特耶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即便“地狱天使”上诉,他们也难以索回夜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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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赔偿法案是否妨害民权? 7 }$ A6 s! _+ r- {6 a- d' v

- U% w& y% ~2 x$ Y7 V无论是安省警方没收查特耶财物时所依照的《民事赔偿法案》,还是卑诗警方没收地狱天使夜总会时所依照的《民事充公法案》(Civil Forfeiture Act),都规定一旦法院证实某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赚取钱财,或将所获钱财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警方都有权在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情况下没收该企业全部财产。 7 j  S! s% A$ [8 \; V) n4 `

% [7 J( g9 U, \* ^# M该类法案是由安省前保守党司法厅长费拉狄(今联邦财长部长)于本世纪初所提出,并在2003年被换届的自由党政府所继承;同时,安省也是全国第一个实行这类法律的省份。从那时起,魁省、卑诗省、阿省、曼省和萨省也通过或提出了类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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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7 w* q+ g/ I6 Z根据本省司法厅2007年公布的一份报告,在实施该法律的4年来,安省警方进行了170次收缴行动,没收价值360万元的物业,冻结了另外1,150万元的资产,而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代价。其中,近100万元直接分配给了受害者,另外逾900,000元拨给防止罪案计划及用于更新警方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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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v4 f( J: K% B" p# Z+ _1 y据悉,全省170宗收缴案中警方根据“民事补偿法”没收的部分资产包括:咸美顿(Hamilton)市中心原为Sandbar Tavern的毒品屋;奥沙华(Oshawa)一处大麻种植场、市价超过540,000元的干大麻;以及在万锦市(Markham)没收两辆用来非法赛车的汽车等。 ( A& U* }- |5 y, T5 y!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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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由于各省的这类法案并没有给没收财产制定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而要靠法官去判定,因此它们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不少自由主义者和人权人士都担忧法律妨害公民的财产权,甚至会导致警方滥用权力。 ; K& o% e! c1 q0 {; a4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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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充公合理有效 3 d; m# p6 m/ y( l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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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法院以7票对0票裁定:安省地方法院没收安省康山(Thornhill)居民查特耶的日光灯、灯罩、换气风扇以及29,000元的现金合理有效。同时,这一判断也从侧面认同了安省警方对查特耶用上述器具制毒、贩毒的怀疑。 4 D+ ]& ~$ u7 S* `3 `- G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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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大法官宾尼(Justice Ian Binnie)则代表最高法院在判词中写道:“没收是指将物品的所有权从个人转移到政府;同时,各级政府也不需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前提下实施没收之举。”对财务所有权转移是否合理的争议,宾尼则写道:“由于各级政府承担了一部分处理犯罪的成本(bears a portion of the costs of criminality),因此他们也可以从中镇压犯罪的过程中得益。” ( A" N# p$ H0 y! J3 n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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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高院的判决引起了律师们的担忧和不满。查特耶的代理律师戴蒙德(James Diamond)表示,这次判决结果不久就会引发全国范围内的“没收潮”,并抨击各省法院一至都在用各种方法让高院维持这些没收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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