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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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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m# b8 q- c; h6 D& V0 w! k" f# Q( X9 L& v! E0 U0 R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t) B( Z0 z; Q( s+ m) o" S
+ p3 O8 ~" r* y$ F, v4 s/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i' x" K1 X) u* X' T
/ y" F7 `( [9 i) }3 X  i
谢谢大家。
+ t' l* m! M( L0 J4 `9 j; d6 y: R% b; z1 Y4 ^3 F1 p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p7 `( Z2 J, l3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9 H4 s+ C- s1 Y- {- `. n+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X1 Q$ N" X8 U3 L5 J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2 k" @& T1 C5 _7 v2 r9 y(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a5 n( }1 x8 z$ }" V2 Q+ T, g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u" x+ ~4 \/ G5 k4 s同意小美猪的
  I* {8 F) O% h0 v/ Y9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X* g' t8 R5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Z6 L5 P# a. c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Q/ B5 \9 L% u  \
( V" ?- h; N9 Z( d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8 A7 r2 b6 w4 u9 e& p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5 }+ X5 H9 i) T/ @& z' ]8 }) ^+ X; k6 o! u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3 \7 E0 a% F; Z# G" I4 G0 b+ Z# n5 N9 z6 w: k4 j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J+ d& g) ?6 N3 f
' C/ l" j/ b. M1 V& J$ A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h9 K* c4 e. M, t1 Z3 Q8 ~. U.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 N. C/ Y& w#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j( {) A) H( L5 i' z  g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Z+ B/ Y* n7 O9 M4 @- f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q7 @( i/ e9 c4 p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Q& R) \) N( C* ^
5 j9 p4 Z2 @" K#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q" e, a9 Y3 d) \
) s, r4 I- K# Y* m1 B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2 _/ M1 f3 A  H- Z- v" B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5 Q+ r- `5 i7 }: t&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0 i% V/ N% v  E%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z2 z4 K; Y9 o: P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O% L! c( h"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B* f3 C; E# ^$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 M8 Y. U. i& J% j+ ?$ L% v% X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k2 W- J: \# u: j8 v  v1 @1 i
2 _* @& ~# p) f[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5 I+ @0 }4 j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7 [1 j. e1 A) u3 o5 a

8 `! O8 e9 U5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m  Z* |! C, l. v# a+ S4 E

1 u! d; I% E& c6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k0 {$ t* i/ g+ `! R7 x ...

: R, ^8 ^& x# h1 Z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b* m( Y% ^8 w( Y4 i

) t  Y0 V) s: N: _$ L+ _1 y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O: W6 ]" x8 T$ D

. I6 x: o' d3 `) r) F2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p+ }  `+ {& K/ d* C) X9 o1 {

; j% A+ `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i; ]6 x; I# V9 |8 o/ D/ M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r2 U4 T6 M* u) s4 W5 ^$ Q( x

' N' W& K9 l3 N8 i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7 E: T: c7 d# V: g+ Z3 E5 o9 p9 ^3 ?' Y/ T: L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S$ Z0 f- H9 c% Z/ T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5 d% Y) _! f#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e1 d1 i: i; N;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 a6 b7 n" M2 H( r" a$ h7 y
! B( H/ J* \- x4 V' p' A, c
不 能 同 意
& k9 ?0 o9 Y: C% Q) r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S9 [* F. F8 `. R! E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o8 q0 x* e' G( X2 u% X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x2 ^: C: H/ v'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W" A5 F  s& `! f* `# Z. G2 u" i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 R( [* L, N: T! E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u* [6 h$ d; B
8 b. N9 X# X1 _: k4 v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y9 @9 v+ s  x& f9 n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V( `( X+ @. M6 \: ~
* {7 @+ {$ c& H+ ?: c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3 H. W. B& u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a: B5 X1 ~& Q+ w7 M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0 }8 Y; n% z4 w, D, q- j
希 望 别 介 意  
0 r; P3 m' Y9 B只 是 打 个 比 方4 _8 q2 U7 X) E

  E# r5 x- C- |!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 u3 y5 E8 ?$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N) `8 F6 x  U% z- W; w
! i9 H* c' F' z4 e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r/ h) E: `# s' E- B3 B8 u- K

+ P& \# ]5 `%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T" ]! I* ^+ X3 Z; ?/ F+ Z6 `
...
' @3 t  b) E  I

9 @& R. |! e; c9 J- m8 Q; y) ?) y- Z+ m- }$ ^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 y- N$ a0 o
! e  H& \' x/ B: Q8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9 w- v" j  g) G% n0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 i* \5 e) X3 L/ h& ]1 j6 l# y( W) c5 ?8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2 h8 s+ X, |/ p; u& ~6 M! I, z( w0 z3 F. W7 J! U
支 持 .8 u1 b  _9 B7 F& U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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