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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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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L" M( O+ [3 @5 H

8 B& c7 E( T: l! D7 u6 k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k  ^( `- g) u
# e! U7 R7 m# P: U* z9 m' y& R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i4 J% _& Q" b9 K1 M
/ N1 F5 z; ~- g6 B! |' U谢谢大家。
$ ?/ q4 C; Q8 j/ M8 a3 q4 g. f  L6 B: O  H1 `- H+ r; h7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6 r- t* `5 w. \1 s&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1 j2 a# k& W% q2 I)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x  B6 `& T3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p$ F, P0 f" {1 N5 `+ H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K: t$ O2 E$ u) B8 X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H+ T8 \, H6 S! P同意小美猪的1 f- ~5 z/ ?  s: b% S% y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7 x  d- @. ~" ~4 H' r, K8 h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4 s! b*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r! {) F* Z. d( A8 A* @; ]) z- i# V; ~6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v5 C6 f" e+ S9 H9 q5 n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Y0 O( x7 x3 P
& l  I% d" P% ['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z' d9 k+ b/ Z& t1 B

. X7 V  B# P$ _  e' [  u! g( ~# |8 v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M: \0 _. `1 i+ ]5 U6 M9 T0 `2 Q0 n- Y3 W3 Y/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d) Y! ~* z+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3 B( c; a. f+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u: i$ H% g' L,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d4 Y, x7 t. r2 h(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u3 w( \, P( }/ J, J2 Q4 i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K# c# n! M; ?% {7 d9 W' Z3 u  S: k' z;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a/ @1 s  p7 m& R# B0 I( s5 a: m(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m+ c$ @; [& S$ N" M+ l(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9 G. h# g+ b1 }4 U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9 Z8 a4 P9 R, p8 @' b& U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v4 _  S$ ~4 u4 [( |& a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8 G+ f, \# `; l- i- u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Y% `* y4 r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t- r$ u# I6 I% q4 A7 p% h

# {9 [1 q5 }7 w6 J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D/ R% b0 T3 ^) e. L) j
. `0 |" Y& t0 s4 _2 G4 l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f, A- N1 ^8 v# B0 p- V!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X- O9 S+ G) y4 t% {2 q
4 g+ p7 I4 ^& S2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 i3 w6 d. B9 w+ L# h% P) x- o/ W9 X+ e) P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8 Q" l* a. \; j, J  y ...

1 |8 J# [7 l: u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Z5 s: I4 N" m* t1 h/ V

/ @: P: w9 ^1 j) W9 B1 _5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6 s$ G7 P3 [0 X, E: b' t
1 U  q" ~% O'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 f/ v  L) g& _6 V

1 C1 |4 A% `! o! D: X, w# P. C$ Y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O; u7 r$ Q9 j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J9 P! Z/ C7 U" g! [: E
& V) u$ t( s) `/ w" V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3 C. g5 o2 e% D! g( ^! y) z" \* H% M" r8 p$ a5 ?4 F) G, A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O% a& _0 |% W#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5 I: U! f& c" U7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i( c+ A- U% A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P/ G6 Q: l9 p4 u3 x, A/ {
6 D5 v8 w, j& [0 R7 H9 l2 S
不 能 同 意
, B2 T: j8 D% q9 o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a& L2 u% h1 f: |  J) U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S0 x5 Y' C! c7 R! S; k. k4 B* z2 Y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M; ?) O: I( h  }1 S' Y% M! n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o1 v/ N4 m! L)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 f; \# L% n0 P+ G$ K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h. v3 W6 z& y# Q

! `. d. U6 U; z& h  b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F# C5 r4 ~6 O* p1 I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0 ]2 D7 \& J, v& q: ?# d$ ^4 I; B/ ?' z! F'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6 B. O# O" D3 @& j5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4 r# t' W. w4 n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5 K, @9 t/ h' A4 _希 望 别 介 意  ) s( s- i! p; ?$ F! m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 g* H& c  Y, J$ N) i3 S" M- G8 O8 A, w, \1 [2 y" l" i. r) q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l4 \" N/ s# U$ Z% e-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Z* d8 P% [+ }% W6 @0 u( ^+ u+ j; a8 {2 I: ~, c* z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B5 _& l/ d" X
  v: D+ Z, T2 i9 H; i6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S% `+ z5 E$ I$ _; p% R
...

% w1 |9 M0 u* M$ |) }
7 u+ a" {3 L& u+ n' h3 u! K+ X. d; I0 V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K% T' n& E9 Z
2 X3 o6 W0 e& o1 m1 M,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h. v8 {: n9 Z% Y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t2 Z. A5 j& \. n& F0 Q7 W# z* }) m.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2 v" j  L1 p. g' u5 R
, \( X5 S4 c9 l支 持 .
" `7 u9 `8 I- s6 E* O9 p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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