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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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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g6 b3 d! H5 F' C" R5 T4 a& W! x- b7 W
8 Q6 n5 v/ d( y2 K) h  b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r  h* H  x1 o) @! Y0 @5 n$ Z- J7 H5 u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h# d9 h) w/ q3 c% b, o
% K, j: y3 r! t) S谢谢大家。3 ]) x5 ~( C5 Q' L6 h  N' D
. D# K' h* u0 E, E( |"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0 p. U: u& P# _3 h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Y# n: c# L% f3 B/ g* R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l, }" }& {1 D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y, s7 U( m# t" Q" Z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1 k7 o3 p3 ~; r" f7 h: i' p, n& D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J7 ^& K  @$ ~& ~, [  V" P, i
同意小美猪的8 E% D) t/ d( R5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w7 S, ?/ H! D5 j1 _$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H) H# F& X1 d# z# h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0 ^/ B8 Y# a$ U, C3 y
5 A' i' v) h: ]; \& Z6 ?5 S&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B3 W: n" M. f7 ^0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b7 k' P2 Q1 {/ g% [7 h. `5 k6 E1 L4 S.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l0 \' ~7 @% W
2 [  I8 B2 H( j7 V7 o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O( O* U% B$ u. b8 c8 `1 L# _1 l5 x' i" D2 e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 Y3 m; T% X8 ^' U5 F) Y6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4 Q% q7 d(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8 c1 i" L, k5 h& R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2 c3 u  B. @) t' E* r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6 F1 e3 l, J9 j6 Y6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t' R( a5 V8 a! I2 |* j
' a! c- p1 J+ l; B* Y% t* g6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_5 B: R0 G1 @% E7 L: ~! N0 K

# C7 X! s; q( i: L  Z8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Z& U9 J9 [# Y* O* u, E5 C" A# {9 G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6 d" @; y& B# t* U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5 ~" u+ S2 ^! d( r*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3 F8 E6 b5 w3 j2 a' `7 S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2 W4 C5 V% [, f6 g2 p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6 p0 y1 Y: j9 h1 J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3 P! _0 O. r! a# F, D! k1 A
+ r' Y8 R" [1 c7 G7 R8 u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S* a3 k. d9 K0 B$ X

- G# C: K8 h, E[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o9 ?8 B3 W: }. v(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g- N, H* E2 q. a+ D, |4 [
( R$ X2 l! P8 N6 _# x;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t4 y; L  E4 P; _. R, A8 J
1 |4 Z) }6 b2 O! x: ^6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f$ ]: ?7 h9 s; w& T7 O% F$ H
...
; z3 F1 I8 X$ m' ^- K6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B! w1 D, z% E! E: \9 R/ h/ ]: L9 f
$ g* b8 n9 x+ Q) N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s3 H+ U+ T8 l5 g6 u6 z! w! t
9 v! A2 V$ g8 a  I, d9 G. d2 H# m3 h8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H/ G) @5 s# Q; ^8 j" v3 K3 g+ Z
& @" A+ r+ a( Y' M) Q/ a# D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0 v* J: _$ ]* R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t( p. D. E7 C9 e8 Q& a

- I0 v+ r; C- M. _  V" Y! S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Y' G! E/ b9 I; U9 s/ y7 q0 I) f
. j7 @7 x' w" B4 [' c+ D9 S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2 x( p+ p3 o6 f/ ~- W& R9 Z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7 ]9 q$ j$ L! |8 G8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l* }* D, G6 c/ L$ E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9 F" Z  F5 g6 ~, P
. S" T1 [! [1 W, |' F不 能 同 意
4 w! x. _9 Z) y: w- \' _4 z( L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I0 f+ r9 W( e5 D6 H2 L# n# ?9 e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L$ |9 p5 P7 R) m/ b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Q+ ?. E; J'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e. F. @( o.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b2 e7 S: V. o, X0 h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B4 F" E; ?* C9 x, X+ {
5 H; Y% }) H1 S* Y1 i8 M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0 z9 u6 E# j8 O7 x&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a! J& W' [/ D# N) c
8 O  W# ^7 t% D$ k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 V* |* K* Q; @: _/ J1 |; F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P: m4 l9 o0 @-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T, c) p, x6 M
希 望 别 介 意  - l8 K: p  I5 s, v& i% J
只 是 打 个 比 方0 H) C* ?1 I/ w( ?- M4 P
3 T0 a$ M+ ~7 W, \* E; m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l7 ?; ^0 A# R: r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p6 k  ^0 {9 o$ v
+ b8 v2 ?, N, e: s9 p&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X' K0 a8 \" R( l$ B* M# o7 r! Y$ j% n!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 G. i# }# v) G/ U ...

9 P' u7 a( }# m& a
+ |* l* j# v% K9 H
9 k4 G$ f# U% `8 \% h同 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X& A4 F) e+ l# Y( u' z+ u, w" L% k/ H!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Q6 a0 `' V& X# B6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 U" {" U8 P9 @$ y5 j

4 f8 k) r/ p( r0 N2 g) Y" j%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j1 E) d! }# d/ x6 l  _8 w6 {/ i* h: ]
支 持 .; G% a% u- V/ f" h. w! u8 ?. b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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