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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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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q8 c  s' U! T; c& W
, o. f# z9 Q# a  A" r; j" ?  v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9 a& I, D/ W3 L+ X1 {# C' ~' X& n' W. Y5 Q4 F: @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D: G' Z  Z1 }: q8 X
& N( S8 E( T& W3 A+ t谢谢大家。7 q( c" n2 n8 T9 v

2 K( F/ f/ {* s' g0 i4 E4 Y[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c9 q. u2 ^-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N/ i; M7 o6 E9 l-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4 F$ L2 F8 ~$ m3 Y" T' T3 V0 i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2 |% f( X& `" n: `+ |+ l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L# T9 d* L6 |+ a)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L  A- S. m4 D* G. _同意小美猪的
5 R! O# e: n& F2 _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L( F# H8 ?,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i2 e9 s$ n$ p, ~% s5 M! M3 `% d" W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z' T' Z  ~) t0 Y. |& d4 I7 l( ]; ^" P2 H4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9 p# ]' k  Z) U,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K7 C# U. |: a5 T3 D  f
1 u! S. W/ G/ r/ q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s0 e7 C. Q/ A) I- g+ @  V9 Q! X9 h4 ]+ Q6 R2 o0 W+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d5 C% S% G0 W; U3 g% N- z% L
2 k' _' Q8 o5 y1 h; y7 G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  G/ P% B8 U" x4 Z- ~3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X; ^8 }- W; ?# C"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7 I& I* \  l/ u( k; O3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_  n3 M2 {1 q4 x2 v6 U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 k' S: k" T( b9 l( S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r# z+ ]! z9 D% D% e
8 E% v) O3 d# x( ]-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j, U! \' \5 l& {6 z& B+ R( R9 I6 i. ]8 i7 x- {0 Q5 `- Q+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Q" H$ t+ x5 P; |&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v2 F) _0 [" `- }6 z* J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8 O7 I' z/ ~. h" v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4 i2 V( ]$ e$ y' U5 _# s' Z& t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3 E2 _" W% U1 `! r: U$ @, C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d0 p9 D/ @0 P1 H: _! a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9 u, P7 O. z6 w" ^; n9 h
0 P6 g% v- i& m- g) c8 l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e- G8 ]8 c% _8 ?* J$ m  E

; M5 I* ?$ I2 A; I, |# i2 `* v0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9 |* k! W! K% h; P4 p!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 U' E- B) H7 s. Y
$ ]/ _" S9 V' \4 |#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u7 r4 X3 ^3 h1 t4 d" H& ?& \

' Q6 I1 O  ^# N, r. r6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B; x' [% Z3 I5 a4 W
...

  h& y2 {) J% F& M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a3 Y7 |, A* e6 i3 Z( a" l3 z
# D5 _1 S  {7 _) f3 x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2 w1 N8 X  w+ a! F: z

2 t" B( L) p* O/ g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o# [0 O( M; V* `) U2 s$ b
/ K! }- I' W! r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D+ ?3 {2 k* }% T5 V- k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F' j& t$ i1 Q" n* d0 c' {' [/ c

' v/ X& N* J- o6 a7 I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K* j/ M8 H9 b4 A, R# a! Q; G) t
# e3 j2 k! }" [+ z4 w! w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I$ \8 ?, h: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4 [5 a' E" T, j5 B' @# Q6 o-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 g2 ]1 c$ O4 _7 k: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_7 |( \/ v9 y9 O
2 S6 ~) b. m9 T( _# T
不 能 同 意3 d. K; [: O$ @% n' r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9 }# _7 @% @& O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R. s$ l! B; p: C9 B) k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2 A) P& `' M; }, g  p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G9 C7 D/ O' I3 z) _5 L9 g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b  z4 c1 s" }) w8 i- d! G6 T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O8 h0 i' ~; D6 M  M# \; e  Z# z2 e. s. Z* Z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H- C5 V0 a9 x& H, ^(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v  L& s/ J, k" G$ d; z
/ @0 ^2 {( r& @/ }7 c2 l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1 w, O- N7 z(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h" F7 v2 L, m1 I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Q( \& m) ~' p2 C9 r希 望 别 介 意  , J# m* U0 Y& B9 G' j
只 是 打 个 比 方7 n0 v4 A! ^; u

; R1 l! d; ^4 Q; b) m" `5 F[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1 t! }- X. D&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n+ v/ {* K3 K  l  K
1 Q* P- D  I& U' |3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 a" [$ A! q: \2 V% p
! E8 u9 @4 u. |8 B: c7 N#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_7 }8 {/ i1 ~8 A) L- ~# W! @! Q
...
6 }) H& c5 x! I" r: `

: B/ f) g* G  B. L7 \+ `! C8 W0 J) d$ k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T% ~3 T5 }; U9 p9 z. N
! w& c- {5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 ~6 d" h$ C& V+ l( K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N) @# Y$ g* y- R% P
0 K% i# U; r! p) N"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8 ?. }* ~6 I) G0 E7 J
, m! T* S  l4 s% X' A, c
支 持 .
( l) Z/ ^- e: C: K/ K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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