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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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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4 ~* R& f. t1 G. a/ t  b/ Z4 i( {1 r3 w1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R3 i5 L# q+ {9 {7 w$ A

$ \9 W2 z6 E+ {, b' y1 p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i" i9 u2 \( N4 f" f, Z
( f! y4 N$ ?% P谢谢大家。. z: t) g( a2 X+ ^+ k
) j/ t4 Q6 G( M8 S2 S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W, @. j# m6 E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E" b4 w  j) o/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3 B7 ?1 M  o- ]# `( g8 V! Z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6 T( M' i. J' q  ]2 n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T5 v: n& M2 I1 l/ d3 U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7 P; r4 v; h! |! v3 u同意小美猪的2 u7 R) r( K, C2 k: F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4 W, n4 Q0 R9 R' R3 l* T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e1 @. p6 t6 U  l3 P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K- k& B3 N8 [% Z8 R
7 u$ A2 a' p: S3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G$ p8 _" N7 r7 |+ L$ \4 f8 s% }% O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U9 l! Z( q, V. f; t6 i4 h

! j! S$ [5 r0 Z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4 c1 @& @. m" K" _3 Q4 T& ?4 N  Z0 |% R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3 L% N. q5 q9 d9 Z4 z8 G* f+ Y9 E/ w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G; _! ?' l1 d8 b' y1 Z2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x' R8 ]" }; o6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r; l; D2 X+ V3 j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8 `3 F3 ]2 X$ x/ R0 P8 s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D4 F; M5 n) @( g7 r*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V: t7 c/ b* L8 c+ h' d) D: w# X. H0 [  F# K" p;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6 J' z. p0 G) M+ x$ G  L
) q: Z  k% _9 o: d9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0 E; Y& S  C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J: C  k( a' G, p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7 G' {9 S" Z% s* z; E* [$ A# u# P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2 e6 R9 M* j5 o2 z) [% m8 L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f$ k3 |4 G/ }9 v2 ?' L3 u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6 s+ v8 r) I# n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2 u( W  V* z* d5 R8 ]( `) {& b, L. l0 z  U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5 `4 I- Z0 k+ B6 q) i
! j) g% U4 ^9 f& h  s) o[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5 a3 f% {0 j9 K' q; O- S(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 O  J: h, H: |/ M) j' S; t* N! c0 \9 y( ?) V5 Q& u5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5 O. e3 ]. q. q8 |$ Q1 S

% S7 V5 N5 C; t4 p0 T'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N4 w- f" l  Z: l9 p, [
...

- k. v7 B! |- k7 T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M. i1 J* `7 c7 h* T& r7 d( G& w' j& a* d2 a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8 {, @8 Q, g. x: E/ E
2 O* F+ y; s6 _# V+ \0 e4 J0 z2 A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R4 w. ~3 x1 u! s* z0 l: s. O
7 m3 p' k. Z4 m3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s% D+ O* y* U7 @3 N& o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4 A6 X: {# z( B; W, B0 e

2 Y! Y2 k2 `+ e9 B+ p, i. R# k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4 i6 F; h' [- }
  V. ]# U( K; Y6 Q+ I, @&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7 u9 |1 n( M7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 k1 }' {2 |- l$ y4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1 R8 q9 L: K4 n7 J/ K;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7 T5 ?/ B4 E4 W7 Q* A

5 `/ C9 @- F+ [' p3 q6 B$ Z: ?不 能 同 意7 Q, V9 t5 J* d0 c, p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m* W# ~. T' j' [5 e, D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N5 z6 {+ j5 r; a- M& H7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C- B+ r  ^4 K) j" T'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L5 K+ X- n* q6 r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s8 G  ?5 R4 f5 l- Y.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_/ C" O; a  l' C) i. t( w/ t
# ?, r9 A% O/ ]  [' T0 y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0 b$ D, e7 v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 K! ~* W, Y$ p+ H, x) v5 n# u: b0 x1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I1 f4 Z( h* h) T+ i(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Q' r9 C3 X9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T% R  J# ~; y7 ^0 o
希 望 别 介 意  
8 G' q7 i8 {3 c- Z- N: K& t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q# t: o1 ^( w, ]$ @9 B; G7 E5 [0 y, r# Y/ C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h0 `$ C8 P# |& n9 V+ `: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 e# i. a6 Y( h4 i& k% y0 i. D, t2 H, h$ p6 I;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2 I- v; {% R8 y& }
6 r: K+ t" E, C5 K. o2 N) i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U  _9 ^  R  O( ? ...
+ V7 N: B& A- z9 Q, x5 D; p  W4 i
. H1 S, ?' h) O/ z
: P0 O' x; |/ W5 w- j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A' J$ Z4 D; ?; ]' l
' \2 N2 |: J! f'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v0 v" Q: s) ~0 E8 H. W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4 _( g, g$ C) j

: G' [7 {3 L4 ^2 Y5 Y%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m- [% [  P8 t/ V) l; Z* o8 n! c- x# p: r
支 持 .! _1 o# J( M2 I( K0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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