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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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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5 ]1 K) R# f4 z' `: b+ |) ~: p& E, O4 ]* j" q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1 e7 g$ M- N# I% ^7 K
/ [) W( @) v8 P! w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3 Z( y" q+ K' A. d
& e1 W: h+ A4 Q+ P% j# g
谢谢大家。2 o) H9 F+ |1 [  d% R/ s, l/ q

) p+ h7 a! Z" M& b[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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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n) v, h9 g9 V,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8 w2 a! w8 \- U' I! q9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0 g$ Q7 F6 Z: x( J9 W3 N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W) V+ g5 e# v2 K: n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3 E, J* p. o- c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H2 K5 t/ Q6 n1 W
同意小美猪的
; e- z! Y/ n& K#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o1 M. {4 S9 t( O* T(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0 E, C3 T9 q2 n2 Y  R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J* Y; e2 [  _
# y2 b2 l! M# P0 y1 H+ Y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 r# c# ]7 _' W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N6 ^7 u! U) `/ L- u7 x7 G$ V
( |  {) \( w! h* n-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P# M0 t1 T" |  Z2 e9 [0 T1 o
+ n& }+ h" ]% q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6 M( T; q, M! B+ U$ c8 c. R- o. h9 Q+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d4 w  Z. T% R$ w# ^+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j2 T& \; a0 G$ s4 h6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9 ~6 R" r4 v! ?2 r% n$ V+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p- T0 M8 M- Y* X& j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Q! o, ?$ R/ ~5 }6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5 J. k% h& ?. p

4 H$ L$ i0 c7 R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o& {# e* e2 l. d0 b8 v

% J  h" ^% o& w!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u( c( l8 S. x3 R!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F5 W3 ~& Y& ?, [1 ]: M3 q# s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t: [6 \! F7 D( [5 L$ L6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h8 p# ?: Y. X, Y- U0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f2 {. b0 Q/ k  b: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B' z* B- E" W2 z' f) Q, I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4 A: P! M& `9 Q1 x8 {0 ^2 [: a
* D  g3 |4 N" C7 J! [$ H( K& g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n3 a% z, d- U4 T, [+ K( H
% k% a5 n# U, @6 C) x( Q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 W% K; T& `4 s! p0 }  P& |(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h' _4 A% ?6 e( S6 x
$ x9 R- ^0 W& |% `1 H6 m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 z7 U# E( _9 ~# e

. T, Z; P- N/ l0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7 r- ^2 D6 r+ O# @) M ...

" c% m+ A5 k. d. a2 o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3 E. }3 F, ?0 p. e, `9 B- S# c0 A: Z: k1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0 `0 T7 S1 w9 d" j* @2 ?9 N; c, p: j3 m0 T) X) n6 c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C& a/ M8 t  ~8 r

9 R. C7 L0 ?5 J# L' a6 B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U0 Z& q, E& R2 C! A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v1 c8 V+ V' h8 l8 `. K; S! b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u2 a; {% c, Y0 I
5 ~6 R7 w! y/ h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 y8 L- j- c( Q2 {; g) ]  D' _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7 J0 ?9 D# Q1 g9 S: W+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7 V# I2 l$ u9 N9 J(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0 [$ \4 ?) |, x2 ?1 B( Y

: z' [. c9 X7 P+ o: B不 能 同 意
  C2 }: Z' o' ?6 j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b4 r8 s7 Q# i" ^  S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 e$ v- K+ o8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i4 C, L( [9 {' k&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 |7 S- z/ ~  J$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x7 d) f  \1 G&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w0 `6 D0 I! _& {4 k  y( G
% R& z6 N8 `) q: @; {1 I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n( {- B2 s- x( |2 j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G. w7 k' V- p4 D! o1 X

$ `" g; m" w5 Z3 _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6 _, F& O- `+ A9 r: I7 n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i" w- O: o3 E: e0 D5 z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0 b% w8 h" b1 g) b. X. |希 望 别 介 意  * t4 y  Q+ o( }) \. L0 X/ `* p. O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n3 x( \* o" {! ~4 t: U

6 |5 V3 n9 f( d1 [& s# }) d[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 U% w4 v) H4 h  W) ]6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7 D$ p& o) w+ }% \
1 S2 n# [: _# q3 ]" v;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k. V/ h1 i/ U* O: o! k% Y( a6 h& n/ ?9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k- c! H; i* B" T/ e2 g& B ...
! o( Q, n$ x) w0 |
; U# l2 y& o- r
+ `! Y! X: D6 H, p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M2 e- Y6 m5 s$ ^

9 e5 F: T: ^$ v+ J  y8 H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c1 Q& T, L/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I1 k; K' K6 [8 s8 v/ O% J! D! V8 P

" j* p! b0 w; _' ~5 V, _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T" G: g$ U% n3 J) T5 ?3 C

, j. ]# B6 n1 @2 w& M' n支 持 .
+ p; t' E) r8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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