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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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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2 U& y/ \  \& [+ h/ D, Z$ V8 g: a
' c, d- L- O) ~( O6 H! ^1 Q9 Z$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w( y. i% ?$ ?+ ?* g4 w) x8 l
4 [( }- J1 a$ y6 s. |; j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y( w# h* N4 K. |; v0 ?2 {

7 k/ x0 m6 F5 d% Q9 r谢谢大家。
8 [0 Z+ p; q2 K/ d
" t+ c1 z: a1 Q% P[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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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3 `& n0 f' G5 p/ C' j0 x! g" O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7 [* `: g; }9 n6 N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P2 j6 [' h' Z. |: e3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n9 ~0 K: ], i0 f% Z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I6 E2 L6 ^* P% @# s! j6 y- v: h3 z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P$ {# i; s6 z# d. }( V同意小美猪的
  i$ {/ l3 ]- ]# p" }2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M2 S9 O7 l. ~, i, `+ F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d4 C2 J# k/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9 T+ q$ ^+ F1 c- C2 y1 W
; r5 W! D& L6 g&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v" D; j5 s+ t  `) i' e6 M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1 \" Z9 ^& h" C- y  H0 c! q* U. W1 U% I7 ^0 m& D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r+ _- W! p" n6 y; c9 p
3 J) C) t7 x  s: R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B1 H  H& @% J
  u0 C: e9 Z% x3 ]8 j+ a7 g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w& f, y5 M,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H& [% l, \  V; K% r4 O0 |5 B$ D" v5 k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6 G( e9 ^0 ]8 d6 n7 O: c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I# n3 O$ \) B8 _8 }) R&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Z5 ~1 A( ^  V+ O. ]! l( v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Y' y) u% f( v0 H; p; z/ {% W
4 l9 x# L9 E5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r8 Y# z( ~) x2 t$ Y/ I
, e- S1 ~- k. p% z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 w$ |+ n* a1 f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O4 D( ~) u( q5 E/ B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t5 C8 i' l* B# l0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F' b/ e& s/ O5 j8 c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c2 Z0 I& S/ G0 C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t4 o8 b4 I2 T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c3 e! U: }; e4 \1 N" S% W# A
) m' }6 o- t1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A! J1 L/ |% t, p& ^5 `' j

3 s8 K, @# c+ i0 L!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 {5 k0 v9 u1 Z4 G  p9 p5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  I& w' ]/ c  P, Z. X% x% R1 u5 V$ Y9 w$ n4 ~4 G3 \+ n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 D3 v" n4 J: S: t0 C8 j1 I% Z* ~7 p0 b4 C  y- V- q' M$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K9 A: m" u0 n! G" N+ _  c4 p4 F
...
8 R4 F& o! X9 d9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u! _1 G" ?5 Y$ z; s/ o& T" D* v6 Y/ y' I3 m9 z0 c* N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3 J; F5 o7 i% c6 \

$ h, p) l" z6 w% b2 W" n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2 y' f; B3 T

' a6 `" ?! u9 B  I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L/ ^/ ~% p- q  w& Q" l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f' C/ u5 j, P2 C, o1 e4 M; W6 e
& m6 k+ ^* h. w; W* _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C$ v3 P7 C5 h2 z

: Q- L5 P8 B3 I8 p: ~% w8 C8 O, s% n7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2 {, C  N" r6 p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Y9 L+ U1 u& X* U' B: o7 ?1 ]9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8 ?3 p7 Z5 I9 @+ G# v% ?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  S0 K6 |! T9 i; V: ~8 f' E% z- n/ g7 S
不 能 同 意' j7 o. J, K% l9 E4 o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K- \$ m* L4 D2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 {* i/ U) c, u' \& r( P3 @4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5 }; q3 s0 u  |, g, ^( D0 m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B$ A2 n+ i. e, ?3 `1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4 X0 ?% S1 T1 s6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e3 B+ {  ]* e9 I$ s' z0 P/ V3 V
) i# C$ a; ~( F& I2 P+ c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M) u( l0 J$ ~9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_! r$ T3 C3 R9 d+ M6 x8 C( m- l& e6 B' X$ q) d( }! I. t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a. Y2 n+ D! P, Y: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3 k( x& V# h; n' i: _! d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1 ~, A+ \& K7 g- O4 `5 t5 f7 D6 s希 望 别 介 意  
9 O  v, X$ V( H2 ^, A9 r. E: |' s只 是 打 个 比 方2 ~8 N) A2 r( ]" K2 P

) U2 S  @- i7 W4 d8 _/ P7 Z[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Y# G' d+ V, G9 E) _# Z% W) b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a: o4 K9 C! ?8 E, P0 H! s9 s. m* l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L) {, v+ i: S$ c. e
7 Z6 S2 r  Q- Y6 B" y6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r& J3 X0 ?9 ^. u ...
5 }' C9 i3 v* |. ?6 O

& r! n+ X$ ~$ `8 l) O/ {8 b5 ~7 w& f" X, U7 E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4 P( H) J3 }! {4 z5 _$ s( E7 Z& n, F!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T( a8 w; u1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M5 T8 |8 h' |6 X# c# n
" N; D# a# A/ w;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s; t$ V  e& m& S
+ G  ^4 q1 Q" h2 C
支 持 .
5 u8 |, U3 N' w* u1 \1 E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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