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 ]) w! x3 ~5 E ?2 @1 m按移民部规定,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且居住在海外的加国公民子女,如果仍未入加籍的,应在2007年12月22日之前提交入籍申请;2007年12月22之后,凡在1977年2月15日之前被领养的人士,必须先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然后才可以申请入籍。移民部还宣布,一项特许在海外居住的加国公民收养子女取得加国入籍公民身份(discretionary grant of citizenship)的过渡性政策将在今年12月22日移民法修定实施之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