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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4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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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位 电话同性爱侣 移民申请离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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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加拿大女子最近向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局移民上诉,坚决要求当局为她在香港的同性伴侣办理亲属团聚移民。这名女子说,她和那位同性伴侣一直通过长途电话做爱,有一次更长达6个小时,因此已有超过一年的亲密关系,符合移民法的要求。不过,移民上诉部门拒绝了这个上诉申请。- Q1 Q f) q! p2 `0 F ^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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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上诉人是Erlinda Arellano Ursua,而申请前来团聚的则是Versalina Ollero Valmonte,她们于1982年相识于香港的一次圣诞夜舞会,Ursua后来于1987年以家务助理的类别申请移民加国获批。Ursua声称她与 Valmonte从1985年至今,两人分别在 1988年和2002年见过面,其余大部分时间都是通过电话来联络感情,甚至是做爱。6 A, d- D: {& z- E
3 ^9 T; Q- R, H- C) K3 t p6 [8 m* C% \ 移民及难民局的仲裁官认为,移民法中同居配偶的定义为两人实际发生肉体关系,如果要申请海外的同居配偶移民,则必须至少有1年的亲密关系,而靠 “ 电话性爱”(phone sex)维持性爱关系,不足够符合有关规定。仲裁官在判决中说,“我不相信如‘远程’(long-range)的亲密关系,足够构成移民法中所说的同居配偶关系(conjugal relationship)”。仲裁官说他无法接受上诉人加上电话性爱时期去达致法定要求1年的同居配偶关系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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