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真是越看越糊涂了,那54号文件上除了中国居民,也包括外籍人士的,对外籍人士的规定中也没说自用的东西带过去又带回来的不算在2000元之内,具体可以看这个:& k8 L' {- B( u/ p ?0 g! c: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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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 ...) f. E( R6 `/ _2 |
qiz264 发表于 2010-11-1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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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个人的理解,这些都是建立在主动报关或者被抽查的基础之上,如果不是中国居民就总有离境的时候,像化妆品营养品之类的东西哪怕真的是要买来送人,只要你说是自用并且海关相信而且不超过2000块,那就可以送人或用掉,离境的时候不用带出来。像手表电脑首饰之类的,如果说是自用离境时候带出来就行,离境的时候不见带出来就可以按规定纳税。如果不报关又没被抽查那上面的都不成立...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其实我也迷糊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