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Z2 F, H- H# G. L唉,真是越看越糊涂了,那54号文件上除了中国居民,也包括外籍人士的,对外籍人士的规定中也没说自用的东西带过去又带回来的不算在2000元之内,具体可以看这个:' b' Q* W D5 w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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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酒以及20种不予免税商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您在口岸免税店购买的护肤品与您境外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同合并计算。 4 ^( Z& m: b( l6 g) Z. Q2 b5 Y! y/ H: K" ?5 Q2 {
外籍人士是属于非居民旅客。
. ]7 P. V! d. R* H按我个人的理解,这些都是建立在主动报关或者被抽查的基础之上,如果不是中国居民就总有离境的时候,像化妆品营养品之类的东西哪怕真的是要买来送人,只要你说是自用并且海关相信而且不超过2000块,那就可以送人或用掉,离境的时候不用带出来。像手表电脑首饰之类的,如果说是自用离境时候带出来就行,离境的时候不见带出来就可以按规定纳税。如果不报关又没被抽查那上面的都不成立...不知道我理解得对不对,其实我也迷糊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