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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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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J" D' O: D5 n& s$ H% {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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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T' Q" W `3 C; J5 f# }! T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 J- [: ?9 F" B& I; y, k3 q
+ R3 h$ k( x# i# F. \0 h @ 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而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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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8 `, X% I/ ~& R2 W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3 b3 d/ S2 e3 P* ^1 w7 Q0 Z
; A7 B( r, U+ T; d! J4 l3 l. B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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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u) L4 e: \" O- t0 ^ 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 7 X7 C: U& k- e1 }( |' I; _
1 j5 P& V5 V' E* E0 z: F2 j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L; |) Y8 f! b1 }9 ?/ }* G$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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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总工会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王珍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在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般都能实现,每年工资也能够根据效益的增长而上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需要强力推进。“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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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也表示认同,“我们应该承认,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了这么多年是有成就的,对保障工人的权利,特别是提高工人的工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较难。我认为,在中小企业推进的基本前提是要建立工会,要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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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 R8 w c0 T: v4 r 但即便工会成立了,雇主也存在拒绝协商的可能,那么工会和职工该如何维权?据记者了解,目前对此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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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h3 R5 @0 A7 m “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势在必行。”王珍表示。 * L8 m& e. o" Y; M, i I: ~
3 z8 H6 g/ C& L- Q 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将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 d% v. w& v" O1 d6 b3 [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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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三权”需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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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区,为吸引和留住日益宝贵的劳动力资源,众多企业也开始着手提高工人工资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B0 {9 Q/ u( s0 ^
, [& {( N0 Y! j! ^0 ^ K9 e E 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如何保证其能有效实施? & J# c8 R5 Z: A5 u;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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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认为,工资协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应该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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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除了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了?“倾斜”保护以外,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将要出台的《工资条例》也将对工资集体协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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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常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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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g- }: S M# p 在杨宜勇看来“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工会、企业主、工人等都有责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0 l) k+ t) Y+ @' ]7 c! y
& G: n2 L. l, K k “工资协商应该逐渐地硬起来。比如在国外,工人找你谈,企业主可以躲着不谈;不谈可以,工资就可按当地GDP加上物价水平涨,逼着企业主回来谈。”杨宜勇表示,对于不愿接受协商制度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对其进一步施压6 A* ]1 S1 F8 i7 y 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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